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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张洪涛教授:保险机构债券投资空间将进一步拓展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该怎样深刻领会其核心内容?就此,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张洪涛教授。

    张洪涛教授认为《办法》内容可以从七个方面理解:

    一是办法明确划分债券种类。依据不同标准,债券有多种分类方式,如按期限可分为短期债券、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按计息方式可分为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等。从国际经验看,按发行主体进行债券分类具有界限明晰,便于风险管理的优点,逐步为更多国家所采用。《办法》借鉴了国际经验,按照发行主体将保险资金可投资债券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其他债券四大类,突出了发行主体不同与债券品质差异的直接关联性,既便于保险投资者进行风险管理,也便于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监管。

    二是规定债券发行人资质条件。《办法》首次明确了保险机构可投资债券发行人的资质条件,从信用记录、历史业绩、资产质量、清偿能力等多个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如对企业(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既有对净资产规模、待偿债券额度、盈利能力等经营指标的要求,也有对信息披露能力、披露内容和担保人资信等方面的要求。这些条件充分考虑了当前我国债券市场发行主体的实际情况,使债券发行人的资质甄别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防范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三是突出担保和评级两大要素。《办法》强调了保险债券投资中担保和评级的重要性。针对当前担保市场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债券的担保人资信不得低于发行人,有担保债券的投资政策明显优于无担保债券,高质量担保人所担保债券的投资比例高于低质量担保人所担保债券。信用评级规定则更为详细,不仅对债券发行人的国内信用评级或国际信用评级的认可级别和认可原则做出规定,也对债券和债券担保人信用评级的认可级别予以明确,并根据信用评级不同设定不同的投资比例,以此体现保险债券投资品种要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意图,利用市场规律引导保险投资向高质量债券集中。

    四是实行投资比例弹性控制。《办法》改变了过去对债券投资采用单一比例控制的做法,而是根据信用等级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控制比例。高品质债券的单项投资比例提高,品质较差债券的单项投资比例降低。这种弹性控制投资比例的做法,在各类债券投资中都得以充分体现。如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持有一期 A A级或相当于 A A级以上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比例,最高可达到该期次级债券发行额的20%;而持有一期 A级或相当于 A级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比例,则最高不得超过该期次级债券的10%。实行弹性投资比例控制,有利于促进保险机构根据风险承受能力配置债券资产,从总体上控制投资风险。

    五是明确提出信用风险控制措施。保险投资的重要特征是风险厌恶,而信用风险是债券投资面监的最大风险。因此,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对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办法》明确要求保险机构要建立债券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债券发行人及其所发行债券的风险评估系统,对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根据信用状况变化调整投资比例。这些措施有利于提高保险机构风险管理手段和能力,对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用风险发挥积极作用。

    六是引入第三方独立托管制度。在制度安排上,《办法》首次在债券投资中引进第三方独立托管制度,要求保险债券投资按规定实行债券资产独立托管。保险资金债券投资的登记、交割、清算和托管将全部委托托管人来办理,投资管理人将不再直接"接触"资金和债券,防止出现债券资产被挪用的风险。同时,利用托管人掌握保险机构债券投资详细、准确信息的优势,发挥其对债券投资的监督作用,并服务于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提高债券投资的透明度。这一制度安排,将有利于维护债券资产安全,增强保险投资的监管效能。

    七是为投资债券新品种留下空间。《办法》不仅明确了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短期融资券等三个新品种的投资政策,同时也为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等产品,以及参与债券远期等衍生产品交易埋下伏笔。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保险机构的债券投资空间还将进一步拓展。

    


  
(上海证券报/卢晓平)
 
更新日期:2005/8/26
阅读次数: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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