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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风险 调结构 稳增长 促进保险市场又好又快发展
吴定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摘要:2009年以来,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全行业牢牢把握保险工作的主动权。上半年保险业较好地实现了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目标,形势比年初预期的要好。总的来看,保险业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复杂,既有积极因素,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下半年,全行业要继续贯彻落实全保会和监管会的部署,按照“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工作要求,结合经济金融形势和保险市场运行的新情况新变化,巩固和发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创造性地推进各项工作,促进保险市场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关键词:风险防范,结构调整,增长,保险监管

 

  一、上半年保险市场运行情况

 

  2009年以来,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全行业牢牢把握保险工作的主动权。总的来看,上半年保险业较好地实现了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目标,形势比年初预期的要好。

 

  (一)市场运行总体平稳

 

  上半年,全国实现保费收入5986.1亿元,同比增长6.6%。赔款和给付1608.1亿元,同比增长4.2%。截至6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3.7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0.9%。

 

  一是财产险业务稳中有升。1-6月,财产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1511.8亿元,同比增长16.4%,增幅比一季度提高4.4个百分点。其中,车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1111.1亿元,同比增长18.3%,增幅比一季度提高3.1个百分点。

 

  二是人身险业务增速有所回落。1-6月,人身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4474.3亿元,同比增长3.6%,增幅比一季度回落5.8个百分点,去年以来投资型业务过快增长的情况得到控制。上半年,人身险业务增长速度尽管同比有所回落,但这个增长是在困难局面和去年基数较大,以及主动进行结构调整的情况下取得的,寿险公司的业务品质、内涵价值和持续经营能力得到提升。

 

  三是资产配置更加稳健。截至6月底,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3.4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0.4%。其中,债券投资占比50.2%,较年初下降7.7个百分点;银行存款占比31%,较年初提高4.5个百分点;股票和股权投资占比9.8%,较年初提高1.9个百分点;证券投资基金占比6.8%,较年初提高1.4个百分点;其他投资占比2.2%。

 

  四是经营效益逐步提高。1-6月,保险公司预计利润总额261亿元,同比增长98%。承保盈利的产险公司有11家,比去年同期增加了3家,盈利险种增加了3个。再保险公司预计利润总额同比增加68.3亿元。保险资金运用收益1099.7亿元,好于去年同期。

 

  (二)结构调整稳步推进

 

  上半年,保监会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调控,积极推动行业进行结构调整。一是发布《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引导行业大力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二是加强市场动态监测和分析,建立主要公司业务结构调整月度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结构调整动向。三是加强产品审查,重点审查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持续奖金、最低保证利率等主要风险点,通过加强产品管理促进结构调整。

 

  上半年,保险业务结构调整取得积极成效。从财产险看,各产险公司基本停售了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余额较年初减少297.5亿元,家财险、工程险、农业险等业务得到较快发展,同比分别增长12.9%、23.6%和59.8%。从人身险看,标准保费同比增长17.9%,高于规模保费增速14.3个百分点;新单期交保费同比增长29.2%,占新单保费比重较去年同期提高6.5个百分点,其中5到10年期新单期交保费占比较去年同期提高15.4个百分点;个人代理业务同比增长14.5%,占比较去年同期提高4.3个百分点。

 

  (三)市场秩序继续好转

 

  按照年初的统一部署,监管机构出重拳、动真格,切实加大规范市场秩序的力度。

 

  一是加强现场检查。组织保险公司开展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根据自查情况,选取重点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结合保险市场运行和各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现场检查。上半年,保险监管机构共派出1014个检查组、3670人次,对467家产险机构、317家寿险机构和229家中介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是加大法人机构的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构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制度,深入了解公司情况。及时对问题公司进行质询和风险提示,上半年共计向保险公司下发监管函215件。同时将公司有关情况向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长通报,强化公司出资人对总公司高管的管控力度。加强监管信息披露,增强公司经营的外部约束。

 

  三是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保险公司基础数据不真实和不严格执行报批报备条款费率,以及利用中介机构虚开发票、非法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上半年,共处罚违法违规机构424家次,罚款2165万元,处理相关责任人402人,其中责令撤换46人。配合公安部门成功破获个别中介机构涉嫌非法经营案件。

 

  从上半年的情况看,保险市场秩序继续得到好转。一是反映产险公司规范经营的主要指标逐步改善。上半年,产险公司手续费率9%,同比下降1.3个百分点。应收保费率7.2%,同比下降4.1个百分点,特别是车险应收保费率1.4%,同比下降6个百分点,见费出单效果开始显现。二是寿险公司销售行为逐步规范,销售误导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三是数据真实性进一步提高。违规批退、贴费等现象有所减少,各项费用支出的真实性不断提高。

 

  (四)保险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金融形势,监管机构把风险防范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防范保险市场风险,维护行业平稳健康发展。从目前情况看,尽管国际金融危机给保险业带来一定影响,但保险行业总体偿付能力充足,财务和经营稳健,行业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一是加强风险预警和监测。保监会及时跟踪研究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开展保险公司内控评估和风险专项排查。抓住重点公司、重点渠道和重点产品,加强对退保情况的监测。制定了非正常退保、外资股东抛售中资保险公司股份等一批风险应急预案,完善了与境内外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机制。适时调整保险投资政策,加强窗口指导,强化监督检查,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二是加大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的监管力度。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通过控制业务规模、降低经营成本,以及发行次级债、增资扩股等多种方式,改善偿付能力状况。截至6月底,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比年初减少了2家,大部分不达标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逐步改善。

 

  三是加强重点公司监管。根据分类监管的要求,对部分重点关注公司组织实施综合性检查。指导有关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高峰的预测及资金安排,防范化解现金流风险。对部分重点关注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防范因公司治理不完善及员工股权纠纷等因素引发的风险。开展保险集团公司风险自查。

 

  (五)保险监管不断加强

 

  监管机构始终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围绕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一是加强监管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审核程序等,促进保险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机制。研究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规范健全举报投诉工作机制。研究制定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业务监管办法。修改大型商业保险纯风险损失的行业基准费事,开展行业标准产品库建设工作。推进行业建立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

 

  二是进一步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出台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对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的偿付能力评估标准进行规范。对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达标,以及发生重大不利影响事项,规范相关报告制度。加快推动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

 

  三是全面推进分类监管。2009年一季度起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并对风险高的公司采取了监管措施。根据分类监管制度的试运行情况,制定改进措施。研究制定保监局分类监管制度,初步明确了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的原则、方法和程序。积极稳妥推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工作。

 

  四是不断改进监管方式。各保监局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监管创新。有的保监局建立了监管专员制度,定期跟踪分析、测评公司的经营及风险状况,及时提出监管建议并采取监管措施。有的保监局实施车险理赔时效测评指标公布制度和理赔记录网上查询制度,加强信息披露。有的保监局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形成以车险信息平台为依托、以监管制度为基础的车险市场规范发展监管框架。山东保监局建立保险机构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责任人制度,较好解决了实践中难以追究省级公司高管人员责任的问题。

 

  五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保监会根据国家改革创新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部署,结合行业实际积极跟进,努力争取将保险业纳入相关行业和地区发展规划。国家新医改方案将商业保险作为改革完善医药卫生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明确提出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我们还与有关部委共同下发指导意见,将林业保险纳入国家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同肘,配合国家关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湖北“两型社会”建设、重庆统筹城乡改革发展、深圳金融创新战略等,建立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保险服务机制。很多保监局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推动辖内保险业务发展。山西保监局结合当地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引导保险公司积极为大项目、重点行业服务,努力培育新的增长点。大连保监局积极推动保险公司参与当地重点工程建设,争取财政部门出台促进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补贴政策。

 

  (六)服务领域继续拓宽

 

  按照国家出台的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以及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保监会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发挥保险的功能作用,不断增强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服务。

 

  一是积极发展“三农”保险。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保险。上半年,农业保险承保各类农作物3.5亿亩,参保农户6152万户次,承担种植业、养殖业风险责任金额1436.5亿元,累计赔付34.1亿元。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试点地区从去年的9个省市扩大到19个,新增覆盖人群371万人。

 

  二是稳步发展责任保险。积极推动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发展。上半年责任保险实现保费收入51.9亿元,同比增长8%。

 

  三是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推进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推动保险业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管理经办服务。

 

  四是发展信用和保证保险,促进国内外贸易。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精神,创新产品服务,加大承保力度,降低保险费率,积极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上半年,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达到246.1亿美元,占同期我国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10.5%,比2008年提高4个百分点。积极开办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为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服务。稳步发展住房和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

 

  五是发挥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促进投资。允许保险机构以债权形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围绕国务院扩大内需的十项措施,重点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截至6月底,保险机构投资基础设施余额749.5亿元,较年初增加210亿元。

 

  从上半年的情况看,在极其严峻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保险市场保持了平稳健康发展,成绩来之不易。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监管机构和各保险机构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开拓创新、扎实工作的结果,是全行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结果,是认真贯彻落实全保会和监管工作会议各项部署的结果。实践证明,我们年初提出的“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指导方针和各项政策措施是符合实际和及时有效的。

 

  二、当前保险业面临的形势

 

  上半年,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变化。总的来看,保险业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复杂,既有积极因素;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要密切关注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及对保险业的影响,深刻认识行业发展面临的有利条件和困难因素,进一步坚定信心,切实增强忧患意识,扎实做好各项保险工作。

 

  (一)保险业发展的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不断增多

 

  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当前经济形势进行了分析研究。2009年以来,面对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复杂变化,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全局,果断决策,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形成了系统的进一步促进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揽子计划,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冲击。在各国经济普遍低迷,特别是发达经济体陷入衰退的情况下,我国经济率先实现回升,为保险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创造了有利环境。

 

  一是国民经济回升向好的势头日趋明显,为保险业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2009年上半年,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7.1%,增幅比一季度和去年四季度分别加快1个和0.3个百分点。扩大内需对促进经济回升发挥了重要作用,消费结构加快升级,投资增长势头强劲。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工业生产回升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继续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取得新突破。从国际保险市场发展规律和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趋势看,保险业与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高度相关性。当前,我国经济运行继续向好的方向发展,为下半年保险业继续保持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是宏观经济政策的稳定连续实施,为保险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央及时调整宏观调控政策,在促进经济平稳发展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在财政货币政策的作用下,投资增长逐月加快,市场流动性充裕。中央提出,下半年将继续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积极的财政政策下,投资增长特别是一些基础设施和项目的投资建设,既为保险资产配置提供了渠道,也会带动一些新的保险需求。在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下,低利率环境有利于拉低寿险长期保单的资金成本,寿险产品的相对吸引力也会得到增强。同时,国际保险业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在经济下行阶段末期和恢复增长初期,由于寿险公司长期保单资金成本下降,而投资收益一般会先于经济运行出现反转;有利于扩大寿险公司的利差空间,提高长期盈利能力和内涵价值。

 

  三是民生建设的推进,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国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实施扩大内需的计划中,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公共资源配置将进一步向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领域倾斜。2009年上半年,国家出台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近期重点实施方案,提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在上海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随着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快速推进,保险业在参与基本社会保障经办服务、投资管理养老医疗机构等方面,发挥功能作用的空间将越来越大。

 

  (二)保险业发展面临一些困难和不确定因素

 

  当前,世界经济总体仍处于衰退之中,实现复苏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对我国的冲击还会继续显现,我国经济回升向好的态势还不稳定,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任务还很艰巨。

 

  第一,部分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比较困难,投保意愿和支付能力有所降低。从国际保险市场运行情况看,金融危机对承保业务的影响已经显现出来。去年,全球保险业同比负增长2%,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业务发展首次出现下滑,特别是发达国家寿险业务降幅达到5.3%。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较高,在外需下降的情况下,许多以出口为主的企业经营困难加大,并对相关联的企业带来不利影响,企业经济效益下滑,有效保险需求下降。

 

  第二,进出口额同比大幅下降,货运险、信用险等业务发展面临压力。上半年,我国进出口总值同比下降23.5%,其中出口降幅达21.8%。考虑到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已经开始调整过度消费的模式,以及近期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因素,短期内出口实现高速增长的难度较大,与进出口相关的货运险等业务可能受到影响。

 

  第三,一些有利的政策因素存在不确定性。上半年保险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国家刺激经济的一系列政策。如受益于国家优惠政策,上半年我国汽车销售610万辆,同比增长17.7%,在部分企业因停产、减产导致车辆停运的情况下,车险业务仍然实现了较快增长。下半年,汽车销售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车险保费收入能否持续快速增长还面临一定考验。此外,得益于国家的4万亿投资计划,上半年新开工大型工程项目较多,工程险较快增长,这一增长势头能否保持也有待观察。


  (三)行业自身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虽然上半年保险市场发展势头良好,但也要清醒认识到,保险市场一些长期积累的矛盾仍然突出,同时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密切关注。

 

  市场存在的风险因素不容忽视。一是部分风险因素在新形势下出现一些新的变化。比如非正常退保风险,上半年保险公司退保支出较为稳定,总体退保率同比下降,但从各月看,退保率有上升趋势。在资产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部分投保人可能会选择退保以获取资金从事投资,退保风险有所增加。二是部分潜在风险因素开始逐步显现。中小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经营面临较大压力,一些中小保险公司受品牌、资本、渠道等因素制约,业务增长困难,有的甚至出现现金流不足。三是部分公司防范风险的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个别公司风险意识不强,对风险防范工作存在侥幸心理,有的公司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风险应对制度和机制。

 

  调结构的难度仍然较大。一是部分公司对结构调整不坚定。一些公司对结构调整工作的思想认识不足,在资本市场持续回暖的环境下,结构调整有可能出现摇摆。同时,部分公司去年同期保费基数较高,在调结构的要求下,面临负增长的压力,调整的力度有所减弱。二是渠道调整面临较大压力。部分公司对银邮渠道的过度依赖局面在短期内很难有所改观,有的公司银邮业务占比仍然超过80%。三是部分公司结构调整的科学性有待增强。一些公司结构调整的办法不多,创新不足,没有形成新的业务增长点。部分公司简单地将趸交业务改为3年期、5年期期交业务,而同期10年期以上业务同比下降。部分公司忽视产品特色,以降低投连、银保业务作为调结构的成效,具有一定片面性。四是资产与负债匹配难度加大。去年以来,资本市场波动较大,债券市场收益率逐步走低。保险资金和可投资品种之间的期限和收益率匹配难度加大,可能会导致资产与负债错配风险。初步估算,2009年全年有1.1万亿保险资金需要配置,接近资产存量的30%,保险机构面临较大的投资压力。

 

  市场秩序仍需进一步规范。一是基础数据不真实的情况依然存在。从各公司数据真实性自查的情况看,手续费、准备金、赔款等重点科目的数据真实性仍存在较多问题。二是一些重点领域的违规行为尚未根本解决。如车险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后,部分产险公司通过虚列非车险业务应收保费贴补车险业务费用。部分寿险公司夸大产品收益、隐瞒告知事项、与其他金融产品混淆推荐等销售误导行为时有发生。三是部分领域的非理性竞争行为屡禁不止。部分险种承保费率呈逐年下降趋势,手续费率和费用率居高不下。部分公司以放弃经营利润为代价,盲目追求保费规模和市场排名。四是内控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部分公司在收付费、核保核赔等关键业务环节管控不力,存在制造假赔案、侵占保费和套取费用的漏洞。部分基层分支机构制度和岗位流程形同虚设,内控执行力逐级减弱。五是“三假”问题值得关注。假保险公司、假保单、假赔案等“三假”案件,干扰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损害了保险行业信誉和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当前复杂的形势下,我们必须立足保险业站在新起点、进入新阶段的实际,既要坚定信心,扎实工作,更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要深刻认识到,当前保险业发展遇到一些困难和不确定因素,既是受国际金融危机蔓延和经济下行影响的结果,也是行业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矛盾的反映。当前全行业开展的防范风险、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加强基础建设等工作,既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客观需要,也是行业发展的长期任务。要清醒认识到,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还存在不稳定、不巩固、不平衡、不确定的因素,我们一定要保持审慎的态度,不能因为上半年保险市场实现稳定增长就盲目乐观。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的理念,从思想上和机制制度上打牢行业科学发展的基础,力争做到防风险、调结构和稳增长的相互促进,力争化危为机,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提高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

  

  三、下半年的保险工作

 

  下半年,全行业要继续贯彻落实全保会和监管会的部署,按照“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工作要求,结合经济金融形势和保险市场运行的新情况新变化,巩固和发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创造性地推进各项工作,促进保险市场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健全机制制度,切实防范化解保险风险

 

  2009年全保会提出全行业要重点防范寿险非正常退保风险、保险投资风险、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和新的利差损风险。在国际金融危机的情况下,这四个方面的风险将是一个时期内保险业必须持续关注的重点,决不能掉以轻心。要围绕这四个方面的风险,以及新出现的风险隐患,未雨绸缪,积极应对,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第一,继续高度重视防范非正常退保风险。一是继续完善保险公司退保情况的监测和应急处理机制,密切关注风险点和苗头性问题,抓早抓小,及时处置和化解。二是继续加强对投连险、分红险等业务领域非正常退保的监管。尽管目前投连险非正常退保压力有所减轻,但不排除个别地区、个别公司可能出现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要继续密切关注投连险退保情况,及时发现风险苗头并采取有效措施。要高度关注各公司分红险红利分配情况及对市场的影响,对分红险业务占比较高的保险公司,采取调查摸底、风险提示等方式,加强对业务退保情况的监管。三是密切关注非寿险投资型业务的风险。非寿险投资型业务主要集中在少数几家产险公司,对这几家公司要加强监控,做好压力测试和应对预案,确保现金流充足。

 

  第二,防范保险投资风险。一是完善保险资产监管制度。制定保险资产大类配置通则、保险资产托管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等管理规定。制定保险产品资产配置、投资能力评估、风险评估、绩效评估的规则和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开展新的投资业务。督促和引导保险机构加强资产管理基础建设。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大力推进保险资产托管,开发保险资产监管信息系统,加强交易行为监督,完善风险排查和重点公司、问题公司跟踪监测机制。三是高度关注和防范新投资渠道、新投资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2009年以来,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进行了一些调整,放宽了一些投资渠道和领域,要注重防范新渠道新领域的投资风险。

 

  第三,加强保险产品监管,防范新的利差损风险。根据市场利率变化和走势情况,加强对保险公司利差变化的研究,强化对保险产品定价的监督和管理,健全和完善科学的保险产品定价机制,注重从产品环节防范利差损。同时,加强对保险产品创新的管理,切实防范产品创新不慎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四,加强保险营销员队伍管理,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要高度关注营销员队伍发展中可能潜藏的风险,更加重视保持营销员队伍稳定和提高营销员队伍素质。要加大对保险营销渠道的投入和管理,强化对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稳步提升保险营销员队伍素质。要密切关注保险营销员队伍的发展动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保险营销员队伍稳定。

 

  (二)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着力点,切实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要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按照年初的统一部署,将规范市场秩序与强化公司内控、防范化解风险有机结合起来,依法严肃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毫不放松地做好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

 

  第一,突出重点领域。财产险方面,要继续认真落实好保监会70号文件,以规范车险市场为抓手、以整治公司基础数据不真实为重点,切实加强对保费收入、赔款支出、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列支、各项责任准备金提存真实性的监管。人身险方面,要继续以治理销售误导为重点,开展银保业务现场检查和销售误导专项检查。中介方面,要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力度,严厉打击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渠道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强化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责任。要进一步完善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制度,强化股东对公司高管的管控与约束。对法人机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或者对分支机构管控不力,甚至纵容分支机构违规经营的,追究总公司的管理责任。定期向总公司通报其分支机构违法违规情况,建立完善对总公司高管质询和责任追究制度。新《保险法》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采取了机构加个人的双重处罚原则,明确规定在对违法机构的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也要进行处罚。

 

  第三,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情形相近、情节相当的案件,要统一处罚标准。对不配合检查工作、多次违法违规的公司,要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切实做好打击“三假”工作。经过前一段时间的集中排查、重点打击和综合治理,基本遏制了非法:设立保险公司和制售假保单等犯罪行为。下一步,要坚持打防结合,加大打击“三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监管机构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行政与刑事执法联动,完善保险违法犯罪案件的移交和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建立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案件和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形成日常监管信息的相互通报和查询工作机制。同时,要明确各级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对公司内部制假行为的管控责任和领导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发挥行业社团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信息共享,建立行业打假工作联动机制。

 

  (三)坚定不移地推进结构调整,切实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

 

  结构调整是防范化解风险的客观要求,也是关系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要认识到,保障型业务始终应作为保险业发展的主业,非保障型业务的适度发展也是为了加快和促进主业的发展。特别是在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体系不够健全,民众的投资风险意识整体还比较低的情况下,如果非保障型业务过快过高比例发展,既会偏离保险业发展的方向,也会超过保险行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结构调整的根本目标,是以结构调整带动保险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不断提高保险业发展质量和水平。下半年,要继续加大结构调整工作的推动力度,逐步形成保障型业务和非保障型业务、承保业务和资金运营协调发展的格局。

 

  一方面,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导结构调整的正确方向。一是建立科学的结构调整评价体系。制定完善结构调整评价指标,科学评估保险公司发展状况和业务质量,客观准确衡量结构调整的成效。综合运用规模类指标、结构类指标、保障类指标和品质类指标来全面评估结构调整的成效。二是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在考虑保险公司经营差异性的基础上,根据结构调整指标评价体系对结构调整成效定期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逐步由业内到业外、由简单指标到综合指标进行披露。三是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分类监管政策。对于评估结果较好的保险公司,在产品报备、分支机构批设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对于评估结果长期未改善、甚至不断恶化的保险公司,将依法采取适当监管措施。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稳步推进结构调整。一是制定符合实际的结构调整规划。各公司要制定结构调整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坚持重点发展能够提高公司价值和效益的业务,坚持重点发展体现寿险业核心优势的业务,坚持重点发展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的业务。同时,把握好结构调整的节奏和力度,走适合公司自身特色的发展道路。二是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优化产品结构。制定切实可行的产品发展战略,针对消费者的真实保险需求进行产品创新。保监会将研究对产品创新在监管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三是促进不同销售渠道协调发展。根据不同渠道的特点,发展与之相适应的产品,建立能够促进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销售的渠道组合。对于银邮代理渠道,要根据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积极探索向银行提供多种增值服务,开发适合银保渠道特征的产品,与银行建立长期稳固的战略合作关系。四是科学制定财务费用政策,严格管控费用支出。在财务费用政策上充分体现鼓励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的目标,围绕这些目标来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

 

  (四)抓住关键环节,不断加强改进保险监管

 

  结合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和保险市场发展形势的变化,立足于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定,不断强化监管执行力。

 

  第一,强化偿付能力监管。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理顺保监会机关、保监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传导机制。发挥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作用,明确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的实现形式,建立偿付能力监管信息交流和工作报告制度。二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研究修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修订最低资本要求等评估标准,提高资产负债评估的科学性,更好地反映保险公司风险状况。完善压力测试和现金流监控制度。三是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研究探索以不同类别的保险产品、业务为载体和切入点,发挥保险分支机构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中的作用,强化保险分支机构的资本约束意识,形成保险公司内部上下联动的偿付能力管理机制。四是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效率。加快推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偿付能力信息的电子化报送、自动化审核和辅助分析。五是加强偿付能力专题教育培训。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为主题,对保险公司高管、保险监管干部进行培训,增强偿付能力监管和管理理念,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

 

  第二,推进分类监管。一是完善分类监管制度。改进分类监管指标体系,统一产寿险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指标,并调整分类监管信息系统。二是根据分类监管的风险分析结果,研究针对各类别公司的具体监管政策,将分类结果与机构、高管、产品、资金运用等监管政策相挂钩,切实发挥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作用,促进全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大对高风险公司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有效化解风险。三是推进保险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研究制定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分类监管办法。对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根据不同区域保险市场发展实际,有区别地进行适度调控,推动区域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四是高度关注中小公司和外资公司的发展状况,鼓励这些公司发挥自身优势,进行产品创新、渠道创新和机制创新。

 

  第三,加强法人机构监管。探索建立保险业和保险公司的科学评价体系,完善科学的监管评价和引导机制,合理评估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经营理念、发展策略和考核机制等关键环节,通过法人机构带动分支机构实现稳健经营。推进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属地化监管试点工作,提高监管的针对性。

 

  第四,跟踪研究国际保险监管发展趋势,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很多国际组织和欧美各国政府都在总结反思金融监管体系、模式、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缺陷,积极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前不久,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在台北举行执委会会议,对建立统一的国际保险监管规则、维护金融稳定达成一致,并初步确定了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总体框架。概括起来,当前国际保险监管改革的趋势呈现“两个转变”,从单纯重视对个体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向关注保险市场整体状况的宏观审慎监管转变,从各国独立分散监管向协调统一监管转变。2008年,我国保费收入世界排名达到第6位。随着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和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国内国际保险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我们要积极吸收借鉴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进行一些新的探索和尝试,切实改进保险监管。一是加强行业标准化建设,适时出台保险公司信息化建设指引,完善保险监管数据体系,促进规范经营和防范风险。二是加强资本金监管,对保险公司铺设机构、开展高风险业务设置明确的资本金标准。三是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促进保险市场和产品服务更加透明、公平、合理,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强逆周期监管研究,通过监管政策调整,提高行业应对经济周期性变化的能力。

 

  (本文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吴定富主席在2009年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刊发时适当作了文字处理。) 

 
(原载《保险研究》2009年第8期)

 
更新日期:200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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