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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寿险业的结构调整
——从寿险稽查、举报投诉处理看结构调整
裴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摘要:调整寿险业务结构是年初保监会确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推进寿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实现行业速度、规模、结构、效益和谐统一的重大举措。近年来寿险业结构调整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缺乏对结构调整内涵、外延、重点、手段、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的系统性研究,致使行业对结构调整工作的认识不够清晰,加之市场主体众多带来的价值取向差异化,影响了结构调整的整体效果及持续性。为加快推进寿险业结构调整,应树立科学的结构调整理念,明确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在结构调整中的定位;系统谋划寿险业结构调整战略,研究行业充分发挥核心功能的有效途径与规律;研究建立科学的寿险业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提高对行业保障能力发挥情况的理性认识;严格产品审批备案管理,加快推行保障型产品的费率改革;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舆论方向。

 

关键词:寿险业,结构调整

 

  调整寿险业务结构是年初保监会确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推进寿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实现行业速度、规模、结构、效益和谐统一的重大举措。十六大以来,寿险业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与监管理念,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并深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能力不断提升,实现了行业较快发展。截至2008年底,寿险市场主体56家,总资产2.71万亿元,占保险业比重分别达到54.36%、80.8%。当年实现规模保费收入7337.57亿元,同比增长48.25%。尽管行业发展取得巨大成绩,但必须看到,寿险公司在我国的独立经营不过十多年时间,只注重短期扩张、规模增长的粗放式发展理念仍然比较普遍,行业整体业务结构不够合理,发展方向异化、保障能力不匹配和发展速度大起大落的风险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1)投资型业务过度发展,保障能力较强的普通型寿险新单相对萎缩;(2)新增业务以趸缴、短期期缴产品为主,长期期缴保单相对滞销;(3)短意险市场竞争激烈,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型寿险拓展不力。随着行业对寿险发展规律和寿险公司经营特性、核心技术的认识不断深入,在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金融造成巨大冲击的背景下,结构调整对寿险业的科学发展更显战略性意义。

 

  一、新起点、新阶段加快推进寿险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

 

  (一)结构调整是寿险业应对当前经济周期下行局面的重要举措

 

  寿险业利润主要来源于利差、死差和费差。对行业近年利润构成情况的分析表明(见表1),得益于资金运用渠道的不断拓宽,公司经营利润对投资收益的依赖性日益加大。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在外需放缓带动下正位于本轮经济周期的下行区间,在股票市场持续低迷、债券市场收益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缩水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寿险公司资金运用面临的巨大压力对承保业务产生的资金成本形成“倒逼机制”,势必要求公司调整产品结构和销售策略,即将展业重点由资金成本较高的投资型业务向成本相对固定的期缴保障型业务和长期储蓄型业务转变。由此可以给寿险公司带来两个好处,一方面在资金运用收益不佳的情况下,利润来源从经济周期上行阶段完全依靠利差益向加强经营管理,更多的创造费差益、死差益转变;另一方面通过对销售费用、保单存续期内产生的红利分配和结算利率支付水平的有效约束,进一步降低资金成本,避免资金运用收不抵支的尴尬局面。

 


 

  (二)结构调整是寿险公司运用资产负债管理技术规避利率风险的基本手段

 

  寿险业是对利率极其敏感的行业之一。利率风险直接诱致寿险公司产品定价、资产及与负债的错配等各种风险,是公司经营面临的最重要风险。在寿险公司经营中,管理利率风险的最有效手段就是运用资产负债管理技术(ALM)进行资产、负债及其现金流的匹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率波动幅度较大、频率较高。当前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持续冲击迫切需要发挥市场利率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调节作用,这更进一步加大了利率波动的频率和水平,同时经济衰退底部不明也使得未来利率走向并不明朗。这不仅导致寿险公司投资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入的稳定程度大大降低,而且由于投资型寿险产品销售过程中比较突出的欺诈误导等不规范行为,导致日后发生投保人行使退保等保单内嵌选择权的可能性较大,加之投资型产品大多一次性缴清保费(趸缴)的特征,均使得寿险公司负债类现金流入、流出的不确定性持续增加,加大了公司进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难度,给行业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投下阴影。此外,投资型寿险产品过度发展,将使寿险公司保费资金呈现投资性、集资性、短期性的特征,明显违背了保险同质风险分散性原理,不利于形成公司资金流的持续均衡。通过发展利率敏感性相对较弱、缴费期限和保单年限较长的保障型或长期储蓄型业务,可以给寿险公司带来持续、稳定、跨经济周期的现金流入,有助于增强其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把握能力,实现资产与负债在现金流量上的精确匹配,进而在保险资金运用中获取稳定的、相对较高的收益,化解资产负债错配可能导致的偿付能力不足风险。

 

  (三)结构调整是寿险业在当前社会发展阶段满足有效保险需求的根本途径

 

  当前我国仍处于总体小康阶段,人民群众购买保险产品主要基于安全需求和更好地满足生存需求。一方面从保险产品作为商品的自然属性看,寿险的投资功能因其股票、债券、储蓄等替代品多,需求弹性较大,股市、债市、利率等波动均会引发投资型寿险产品的剧烈波动,造成企业发展速度及经营业绩的大起大落。另一方面从与寿险需求紧密相关的人均财富水平看,20世纪80年代投资型寿险业务在发达国家的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较高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以及比较充裕的人均保障水平。如美国198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已达8576美元,是我国现阶段的6倍。我国2008年末13.28亿人共拥有储蓄余额21.79万亿元,根据“二八法则”估算,80%的居民拥有20%的储蓄,即10.62亿人储蓄存款余额4.36万亿元,人均存款仅4100元。对大多数拥有如此少货币资产的人群而言,安全和生存的需求远胜于投资理财需求。因此,我国目前远未达到在全国范围大力推广投资型寿险产品的阶段。此外,寿险公司如将产品定位侧重于“投资理财”性质,需要一个成熟的金融市场与之匹配。而我国当前金融市场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投资收益总体水平不高、稳定性不强,寿险资金投资功能难以充分体现,长此以往可能引发支付危机。

 

  (四)结构调整是监管部门运用政策调控手段,促使行业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作为金融领域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的行业,保险业市场主体资本结构多元化的现象比较明显。许多新进资本在不熟悉保险公司运作原理和行业经营规律的情况下,面对经营活动带来的巨额现金流,其“逐利”天性与行业通过发挥核心竞争力、承担社会责任的根本要求之间可能产生较大分歧。具体到寿险业,当前国内公司在经营目标的选择上体现出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股东价值最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为辅的特征。市场主体倾向于发展能为公司短期带来最大现金流入的业务,即产品设计相对简单、易于销售的投资型寿险产品,并以其投资功能作为最大卖点,最大限度的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从而利用资金运用的规模优势博取短期收益。这种放弃行业风险保障的比较优势,一味“舍本逐末”的经营行为,使保险业在保险密度和深度不断增长的同时,保障能力因发展方向异化而不能同步增长(见表2)。2008年全行业寿险业务保费收入及新单保费收入同比分别增长49.16%、114.63%,但新增保险金额同比下降7.42%,每元保费收入、每元新单保费承担的保险金额同比分别下降37.93%、56.86%。当年度南方低温雨雪冰冻和“5·12”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工作中,尽管保险赔付被作为重要资金来源之一,但最终给付金额占总损失的比重很小,引发社会一定非议。在国内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保障能力相对弱化,将使社会日益累积的各种风险难以得到有效转移,反过来又将威胁到行业自身未来的生存、发展。

 


 

  寿险乃至保险行业的价值最大化,就是立足于核心功能充分发挥的保障能力及其实现程度最大化,在最大限度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上体现行业价值。当前寿险市场主体的经营目标与行业发展目标出现的异化甚至冲突,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市场失灵”的现象,理应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予以调节。因此,监管部门基于维护行业合法、稳健运行的目的,有必要运用调整产品、业务等监管政策的手段,通过促进公司调整业务结构,不断调节行业与社会、行业内部及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各种关系,实现行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二、近年来寿险业结构调整取得的成绩及存在问题

 

  (一)取得的成绩

 

  1.行业共识初步形成

 

  国内寿险业的结构调整起于2003年下半年,国寿、平安等主要寿险公司为满足在西方会计准则保费收入确认标准下业务增长的需要,率先开展以注重长期业务为特征的结构调整工作,由此带来行业保费规模在2004年-2005年的低速增长。2008年中,随着监管部门的态度由“观察、肯定但不干预”转变为积极推动,以及当年资本市场巨幅震荡带来的资金运用难度加大,投资收益快速缩水,结构调整成为各寿险公司面临的重要任务。

 

  2.结构调整的理论依据和方向逐步明晰

 

  随着寿险业对自身风险保障类业务的损失率技术和长期储蓄类业务的资产负债匹配技术等核心竞争力研究的深入,以及对寿险公司保费收入滚存和自然增长等经营特性的认识和把握,2008年以来,寿险业结构调整的理论依据开始清晰,方向逐步从以往单纯的发展长期业务向发展建立在行业核心技术基础之上的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型业务转变,同时更加强调突出自身经营特性。

 

  3.业务结构与质量趋于好转

 

  体现在寿险公司新单保费和业务质量上,一是中长期业务占比逐年增加,近三年分别为89.9%、91.94%、94.06%。二是期缴业务发展迅速,2004年-2007年寿险公司新单期缴率分别为9.28%、19.16%、21.9%、25.69%,其中十年期以上新单期缴业务占比分别为8.27%、12.62%、14.38%、18.33%。三是长险退保率持续下降,近三年分别为14.3%、4.68%、3.78%。四是短险效益总体回升,近三年赔付率分别为1065.22%、52.24%、55.73%。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寿险业结构调整取得初步成效,但由于缺乏对结构调整内涵、外延、重点、手段、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的系统性研究,致使行业对结构调整工作的认识不够清晰,加之市场主体众多带来的价值取向差异化,影响了结构调整的整体效果及持续性。具体表现在:

 

  1.对结构调整的内涵和外延认识不清

 

  尽管开展结构调整已经成为行业共识,但由于业内至今未对其形成统一的定义,对调整涉及的业务种类及类型也未形成共识,致使市场主体忽略行业核心技术,盲目调整的现象比较突出:一是简单把结构调整当作承保业务缴费方式、保险期限的调整,认为只要将投资型产品的缴费方式改为期缴,保险期限拉长到十年以上就完成任务。二是基于原有的产品策略,简单采取“停投连上分红”或“抑银邮推营销”的方式调整。同时认为调整仅涉及寿险业务,意外、健康险由于未附加投资功能,不存在调整问题。忽略了对人身险产品保障能力的改善,使行业广受社会诟病的保障范围不宽、实现程度过低等保障能力不足的问题继续存在。

 

  2.对结构调整的目的和重点理解不足

 

  当前结构调整工作主要由监管部门“自上而下”推动。在尚未形成比较全面的理论框架情况下,部分公司尤其是基层机构对调整目的、工作重点认识不到位,加之效益考核的压力,因此对出险率较高或风险保额较大的产品、业务心存芥蒂,采取种种限制措施予以拒保,使结构调整工作充分发挥行业核心功能,有效满足消费者真实保险需求的主要目的,以及市场主体调整业务结构的自觉性和可持续性难以经受时间考验。

 

  3.推进结构调整的手段和方法比较简单

 


  为尽快见效,各级公司普遍采取加大期缴业务考核力度,提高激励费用补贴标准以及从紧控制银邮渠道费用支出的方式,单纯从销售环节予以控制。而由于销售队伍近年来接受的各种培训均以投资型趸缴产品相关知识为主,其基本素质、展业技巧、销售习惯等难以跟上快速转型的产品销售要求,使基层公司尤其是中小公司基层机构业务发展面临“投资型产品不能销售、保障型产品不会销售”的窘境,行业发展大起大落的风险比较突出,甚至给欺诈误导、虚增保费等违法违规问题提供了滋生土壤。


 


  4.业务结构的评价指标不够科学,调整效果不易衡量


 


  目前社会各方对寿险公司业务结构的评价标准有三类,一是标准保费、新单期缴率等基于缴费方式的指标;二是内涵价值类指标;三是普通寿险、分红寿险等保障功能相对突出业务的发展速度,以及风险保额与保费收入的比值。前两类指标重点关注寿险公司经营稳定性、未来的流动性或盈利能力,第三类指标一定程度上关注了行业保障额度的大小,但却忽略了保障实现程度这一重要内容。评价指标体系不健全,使结构调整的主要目的难以体现,调整效果不易衡量。此外,现行以“万能加投连”作为投资型产品的划分标准也并不科学,并未考虑保险风险的转移程度。对2008年我国寿险保费收入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表明,万能、投连险在分拆情况下保费认可率仍有13%,而普通、分红寿险保费认可率分别为95%89%


 


  5,对市场主体在结构调整过程中的作用发挥认识不深


 


  部分公司认为保险产品销售应顺应市场,什么类型的需求旺盛就销售相应产品。没有认识到商业保险本身存在的需求潜在性和销售主导性,以及行业因精算技术复杂体现的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决定了投保人对产品类型的喜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销售人员的导向。保险公司在选择发展保障型业务还是投资型业务时存在更多的操作空间,理应成为行业结构调整的主体。


 


  6.从制度层面保障结构调整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


 


  从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看,结构调整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技术变迁与制度变迁相互促进的过程。近年来我国普通型寿险新单保费连年下滑、投资型产品大行其道的现实,说明人民群众在人均财富水平不断增长的同时,对商业寿险的风险保障、养老保障需求并未得到有效激发。这一定程度表明了与监管部门相应的监管政策和公司产品开发、业务流程、销售技术等具体操作要求有关的制度体系并不完全适合保障型产品的发展,有必要对其进行调整,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角度出发,通过制度改革培育有利于保障型产品蓬勃发展的市场环境。


 


  ()产生的影响


 


  对寿险业结构调整的模糊认识,给调整进程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


 


  1.行业大起大落风险增加


 


  由于对结构调整的理性认识不足,部分公司采取“运动式”的考核激励手段,使业务政策调整过快,导致部分险种和渠道业务大幅下滑,严重影响经营和营销队伍稳定。加之保费收入确认标准尚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使行业发展速度大起大落的风险骤然增加,容易引发负面舆论风波。20091月—6月,寿险业规模保费仅增长3.56%,增幅同比下降60.86个百分点。


 


  2.结构调整成效容易反复


  


  从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看,在尚无制度层面改革作为结构调整保障的情况下,虽可暂时通过行政命令等强制措施将资源分配到薄弱环节,促使其发展,但这种发展是不可持续的。目前,社会各方对投资型业务过度发展尚无有效约束手段,行业形成的结构调整共识基础并不牢固。部分中小公司依托投资型业务抢占市场份额、博取短期收益的冲动也未得到有效抑制,一旦爆发极易在业内形成“骨牌效应”,使结构调整的可持续性比较脆弱,容易反复。如以寿险业务每元新单保费承担的保险金额这一指标衡量,2005-2007年年均增长35.2%2008年则同比下降56.86%2009年上半年,尽管行业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但从业务类型分析,主要依赖于趸缴型分红产品的热销,其对行业保费增长的贡献率达532.88%


 


  3.违法违规问题容易反弹


  


 


  在没有形成配套机制保障结构调整工作开展的情况下,单纯利益导向的考核激励方式容易诱使少数基层公司沿用以往拓展银保渠道采取的账外激励、欺诈误导甚至虚增保费等违法违规手段展业,容易诱发非正常退保风险,扰乱市场秩序,甚至涉嫌商业贿赂。我会20091季度信访投诉情况表明,反映欺诈误导等不诚信问题的信访件同比增长72%,超过所属的违法违规类信访件增幅13个百分点。又如2006年—2007年,国寿股份某些二级分公司简单采取高额激励的方式下达期缴保障型业务任务,由于激励费用比例高于其“养老年金”产品的退保损失,在部分地区引发了虚增该险种保费的案件。2008年,该公司某二级分公司负责人因银保业务达不到计划进度被上级公司诫勉谈话,回司后立即组织实施虚增保费200万元的违规行为。


 


  4.行业整体保障能力有待考验


 


  在没有科学指标评价结构调整效果的情况下,风险保额的增长水平成为评价行业保障能力的唯一标准。实际上件均保额的增长只能表明万一出险时赔付水平的大小,却不一定是保障能力的提高。因其有可能伴随类似极短期意外险的出险率过低或保障范围过窄等其他因素。另一方面,寿险业务中保障能力最强的普通寿险一直未能摆脱新单业务逐年萎缩的影响,近五年年均下降16.57%,给行业保障能力的发挥投下阴影。


 


  三、对策建议


  


  ()树立科学的结构调整理念,明确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在结构调整中的定位


 


  由于我国城乡发展、东西部发展“二元化”特征比较突出,不同地域、不同阶层人民群众的寿险需求呈现多层次、多样化、专门化的特点,因此寿险业当前推进结构调整必须树立科学的工作理念,充分考虑现实国情、面临的经济形势以及不同主体在产品开发、投资、资产负债匹配等经营管理能力上的差异等因素,紧紧围绕千方百计满足人民群众对寿险业的真实需求这一调整目的,推行差异化调整措施,既要侧重于满足大多数人安全与生存的需求,又要兼顾少数保障充足的富裕阶层投资理财需要。在结构调整进程中,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寿险业及所处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匹配性研究,挖掘影响行业发挥核心功能的制约因素,运用研究成果不断完善制度体系,为行业结构调整提供制度保障。寿险公司要结合自身在产品开发、销售渠道、投资管理、资产负债匹配等方面的特点,针对公司面对的目标客户群,开发、销售独具特色的拳头产品,辅之以相应的基础培训、展业训练、核保核赔、客户咨诉等后援保障措施,切忌走上产品同质化、供给重复化、渠道一致化,经营管理“千人一面”的老路。


 


  ()系统谋划寿险业结构调整战略,研究行业充分发挥核心功能的有效途径与规律


 


  一是开展对发达国家寿险业保障功能发挥与行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匹配性演变过程,以及投资型产品发展初期寿险深度、密度与我国现阶段发展水平等方面的研究,结合国情分析行业最大程度发挥核心功能的有效途径和规律,不断探索适应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投资、保障型业务合理配比,使寿险行业的业务结构、发展水平始终与人民群众的真实需求以及行业的核心优势相适应。二是研究制定全面推进行业结构调整的系统性方案,明确结构调整的内涵、外延、目的、重点以及市场主体应发挥的作用。三是从广义的制度层面开展保障型产品销售不畅的原因调研,对保障型产品民众需求、产品开发、精算要求、展业培训、销售管理、核保核赔机制、监管政策等开发、销售、承保直至给付的全流程进行分析,摸清保障型产品销售不畅的根本原因,通过产品、业务等监管政策的调整,从制度变迁的层面为保障型产品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四是督促公司从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着手,改造产品设计、加强队伍培训、更新服务内容、提高内控水平,使队伍素质以及日常经营管理的流程全面适应产品转型的需要。


 


  ()研究建立科学的寿险业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提高对行业保障能力发挥情况的理性认识


 


  一是统筹考虑、设计反映寿险业保费收入、风险保额及其保障实现程度的指标体系,筛选反映社会整体人身风险积累程度的各项指标,形成全面体现寿险业保障能力及其发展水平、实现程度的评价体系,科学评估行业结构调整效果。二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加快出台寿险业保费收入分拆标准,科学评价寿险公司经营业绩。三是针对投资型业务资金流入未被确认为保费收入的部分,建立相应的表外资金监测、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监管,防范个别市场主体因不当筹资或违规运用资金引发的风险。


 


  ()严格产品审批备案管理,加快推行保障型产品的费率改革


 


  一是量化明确人身险产品的本质特征及其审批备案标准,拒绝保障程度低于和精算利润率分别高于一定比例、除外责任明显不合理或不符合国际通行标准、名不符实的产品流入市场,保证在销产品的保障能力。二是实施差异化的费率监管政策。即在从严控制投资型产品费率水平,避免形成利差损风险的同时,放宽保障型产品的预定利率限制水平,增强普通寿险吸引力。


 


  ()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舆论方向


 


  一是主动向社会说明寿险业保费收入确认标准改变对行业发展速度的影响,按照保费分拆标准对近几年的寿险业保费规模上溯调整,并予以公布,引导舆论理性评价行业发展成果。二是披露寿险产品条款、费率以及归属保障性、投资型产品的信息。


 


 

 

 

(载《保险研究》2009年第8期)
 
更新日期:2009/11/6
阅读次数:2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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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光  新形势下寿险业的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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