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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公司资本结构监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资本是指可以生产出更多财富的东西。从经济学意义上看,资本就是通过无休止的运动而实现利润;从财务管理意义上看,资本通常是指企业出资人投入资本或自有资本和出资人权益。资本具有增值的基本属性、竞争的市场属性和流动的内在属性,揭示的是企业资源的来源特征。保险公司资本是指投入到保险公司的权益性资本和长期债务资本。保险公司权益性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普通股、优先股和保险公司积累的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准备金。保险公司长期债务资本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和票据等。

  一、我国保险资本结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飞速发展,成为金融业中最有潜力、发展最快的行业。保险业的发展引起了国内外的关注,各种资本蜂拥而入。截至2005年底,全国保险公司资本(注2)共计1390多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1.5%,是1982年保险业恢复之初的近280倍。保险公司资本结构也由国有资本独占的一元化结构向多元化结构趋势转变。

  (一)、保险公司资本构成情况

  从监管的角度看,保险公司资本可以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截至2005年底,我国保险公司核心资本为1300多亿元,较年初增长约21%,占总资本的95.4%。附属资本60多亿元,较上年末增长约38%,占总资本的4.6%。

  从核心资本的构成情况看,实收资本(包括股本、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支机构营运资金,下同)为920多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6.6%;资本公积为400多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7.8%;盈余公积为40多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2.6%;未分配利润(注3)为-40多亿元,较上年末减亏16.8亿元。

  保险业恢复以来,保险公司核心资本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以2003-2005年为例,核心资本以年均14.5%的速度增长,与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的增长趋势(年均13%)基本保持一致。从核心资本构成来看,主要成分是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二者合计1330多亿元。保险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合计-4.5亿元。在附属资本中,次级债为主要组成部分,金额为65.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41.5%;外币报表折算差额-1.7亿元。从发展趋势看,次级债作为保险资本补充的重要手段,作用日渐突出,余额逐年提高。尤其是寿险公司更是后来居上。

  从以上分析看,全行业的保险公司资本主要是外在投入的权益资本和长期债务资本,公司内在的资本积累能力较低。

  (二)、保险资本的来源(注4)构成情况

  从实收资本来源情况看,截至2005年底,国有资本(注5)为520多亿元,占保险公司总实收资本的比例近60%;民营资本共130多亿元,占比为15%左右;外资资本共260多亿元,占比为近30%。在80多家保险公司中,有20家左右的保险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

  从保险公司前十大股东实收资本情况看,截至2005年底,共有60多亿元来自其他金融机构。其中,境内金融机构投入的资本为30多亿元,境外金融机构投入的资本为27亿元。

  (三)、资本的国别地区结构情况

  2005年底,保险公司的实收资本中,中资资本共658.9亿元,占71.3%;外资资本共264.7亿元,占所有公司实收资本总额的28.7%。

  在外资资本中,共有近20个国家和地区在我国保险业具有资本投入,其中,来自我国香港地区的资本余额约为130多亿元,占比为44.97%,排第一位;来源于美国的资本余额约为46亿元,占比为17.3%,排第二位;来源于日本的资本余额共20多亿元,占比为7%,排第三位。

  产险公司中,实收资本合计336.9亿元。其中,中资资本300多亿元,占产险公司实收资本的比例为89.4%。外资资本35.9亿元,占产险公司实收资本的比例为10.6%。

  人身险公司中,实收资本合计555亿元。其中,中资资本424亿元,占人身险公司实收资本的比例为76.4%;外资资本131亿元,占人身险公司实收资本的比例为23.6%。

  再保险公司中,实收资本合计30多亿元。其中,中资资本20多亿元,占再保险公司实收资本的比例约为72%;外资资本近10亿元,占再保险公司实收资本的比例约为28%。

  在实收资本中,从中外资资本的占比情况来看,再保险公司中外资进入程度最高。

  (四)外资在单一保险公司投资情况

  1、外资在中资保险公司投资情况

  根据外资企业法规,外资股份占比在25%(不含25%)以下的,为中资企业。外资在中资保险公司的投资习惯上称为"参股"。截至2005年,外资资本通过参股中资保险公司的方式共投入实收资本140多亿元,占所有保险公司外资实收资本的比例为55.6%。

  外资参股中资保险公司的主要渠道:一是外资资本通过非公开市场购买中资保险公司的股份。截至2005年底,除人保、国寿股份境外上市之外,37家中资保险公司中,有17家公司引进外资参股,境外公司参股非上市保险公司的股本为近40亿元,约占中资保险公司外资参股总额的26%;二是外资资本通过购买境外上市的中资保险公司股份进入中国保险业。截至2005年底,共有人保、国寿股份和平安集团三家保险机构在境外上市。其中,人保、国寿股份实收资本中,外资资本合计100多亿元,约占所有中资保险公司中外资参股总额的74%强。

  2、外资保险公司资本情况

  外资资本进入我国的另一种主要方式就是成立外资保险公司,包括成立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截至2005年底,外资通过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方式共投入实收资本117亿元,占所有保险公司外资实收资本的比例为44.4%。一是成立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截至2005年底,共有近60亿元的外资资本通过成立合资公司的形式进入中国保险业,共成立22家中外合资寿险公司,约占外资资本总量的22%。二是设立外资独资保险公司。截至2005年底,共有近30亿元的外资资本通过设立独资公司的形式进入我国保险业,共成立4家外资独资财产险公司,约外资资本总量的11%。三是外国公司在华成立分公司,截至2005年底,共有19家外资分支公司,共投资近几年来0亿元营运资金,约占外资资本总量的11%。

  二、保险公司资本结构形成阶段和特点

  (一)保险公司资本结构形成阶段

  按照资本来源可将保险公司资本分为国有资本、民营资本、个人资本和外资资本。根据资本来源情况,可将资本结构的形成变化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恢复国内保险业务至1992年为国有资本独占的保险公司资本一元化阶段。这一阶段,国内保险业的资本主要来自国家注资或国有法人机构投资。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初期,国内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当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国营企业,并于1983年9月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初期资本金为5亿元,全部为国有资本。1985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即可成立新的保险公司。该《条例》发布以后,市场主体逐步发生了变化。1986-1991年,先后成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后更名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原交行保险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注6)(原深圳平安保险公司)。成立时,这四家保险公司的实收资本金分别为0.3亿元、7.46亿元(注册资本为20亿元)和1.9亿元(注册资本为3亿元),全部属于国有资本。

  2、1992年至1996年为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包括外资资本的保险公司资本二元化阶段。1992年10月,美国友邦获准在上海经营保险业务,成为改革开放后第一家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企业,标志着外资资本开始进入我国保险业。1994年6月,美国摩根、高盛两家投资银行经批准参股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为最早通过参股中资保险公司形式进入我国保险业的外资资本。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外资资本陆续通过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和参股中资保险公司两种方式进入我国保险业。外资资本进入我国保险业的速度加快。

  3、1996年以来为国有资本、外资资本、民营资本和个人资本等多种资本来源的保险公司资本多元化阶段。1996年5月,东方企业集团向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投资,标志着民营资本开始进入保险业。2003年以来,民营资本大举进入保险业。2003年5月,重组的华安保险公司拿到了股权转让许可,成为国内首家民营资本为大股东的财产保险公司。2003年6月开业的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首家以民营资本为主的全国性寿险公司。在这一时期,由于保险公司境外成功上市,以及职工个人股的进入,个人资本开始进入保险业。从此,中国保险市场主体结构逐步完善,保险业资本结构日趋多元化。

  (二)保险公司资本结构特点

  1、国有资本,尤其是国有法人资本仍占主要地位,但在保险业总资本中的比例逐步降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资金尤其是国家财政管理的资金将从竞争领域中不断退出,国家对金融机构不再强求100%控股,而是采取相对控股的方式调控宏观经济维护经济金融安全,这种策略的实施为其他资本进入保险业提供了方便之门。同时,由于保险业务的快速增长对股东不断产生增资需求,国有资金由于建立公共财政的需要,主要投资于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领域,这个转变可能影响国家向保险业注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在一定程度使国有资有在保险公司总资本中的占比相对下降。

  2、金融资本逐步进入保险业。随着保险业的发展,继工商业资本和个人资本进入保险业后,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外)的资本和外国金融资本逐步进入保险业。截至2005年底,在各公司前十大股东投入的资本中,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入保险业的资本为33.6亿元,国外金融机构投入保险业的资本为27.4亿元。虽然我国金融业仍以分业经营为主,国内银行资本暂时不能进入保险业,但随着金融业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银行资本进入保险业的可能性在不断增大。

  3、外资资本在保险业总资本中的占比不断扩大。2003年,外资资本占保险公司总资本的比例为27.5%,2005年的占比为28.7%,提高了1.2个百分点。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外资资本通过成立外资保险公司和参股中资保险公司的方式进入我国保险业的趋势将逐步扩大。过去外资资本进入保险业,先是与保险资本结合成立合资保险公司,逐步发展为与工业资本的结合。从发展的趋势来看,将会与银行资本等金融资本结合,并且结合的领域主要以寿险公司为主。如前几年成立的合资寿险公司的中方股东主要是保险公司,而近年成立的合资寿险公司的中方股东往往是能源、交通运输、制造业、金融等领域的大型国有企业,充分利用中方股东的优势或垄断地位竞争市场资源。近期又有外国保险公司计划与大型商业银行合作设立合资寿险公司。

  4、民营资本对保险业期望值高但持续注资能力不足。2003年以来,民营资本开始进入保险业。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大量行业外资金的投入,对于逐利性较强的民营资本而言,具有巨大发展空间的保险业无疑是其投资的热点。尤其保险准入机制的放开,进一步推动了民营资本向保险业的投资。由于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需要有大规模的资本投入,并且要求有较高的专业管理能力,这对于资金能力相对薄弱的民营资本来说是一个较大的制约。虽然民营资本有进入保险业的热情,但由于民营企业实力相对较弱,持续注资能力较差,所以,短期内不会成为投资保险业的主力,但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企业的逐步壮大,民营资本将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三、保险公司资本结构变化的主要原因和影响

  (一)主要原因

  1、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带动资本增长。保险资本的快速增长因主是由于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在中国保监会做大做强保险业的监管目标下,保险公司进行经营政策调整,由注重规模的粗放型增长方式逐步转向以效益为中心,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协调发展,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逐步提高,在保费收入稳步增长的同时,实现了利润的增长,提升了保险资本内在积累能力。同时,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稳步发展,保险需求不断扩大,保险市场潜力逐渐显现。保险业良好的发展和保险市场巨大的潜力,吸引了其他行业的资金投入。2003年以来,大量的民营资本涌入保险业,保险市场主体逐年增加,即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2、监管政策的要求。《保险法》及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规,对保险公司最低资本,以及随着机构、业务增长所需资本的增加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在制度上对保险公司资本的增长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尤其是近年来,保监会加大了对保险公司资本的管理,尤其通过偿付能力监管约束资本,要求资本不足的公司一定要增资。如公布了太保寿险和新华人寿偿付能力不足的信息,促使这两家公司增资扩股,同时也对行业起到了警示作用。

  3、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程度加大,中国保险市场巨大的资源潜力吸引大量外国保险公司的投资。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以来,尤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市场开放承诺的逐步落实,有力推动了保险业吸引外资的进程。尤其是入世协定中承诺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同时营业许可的发放数量也不做经济需求测试。2002年后,新成立的合资寿险公司如雨后春笋。2005年底,中外合资寿险公司共22家,其中,中资资本为58.6亿元,外资资本为58.62亿元。

  4、公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并在境外成功上市促进了保险公司资本的增长。在保监会推动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监管措施及政策引导下,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和中国再保险三家公司全部完成重组改制工作。2003年11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成为第一家在境外上市的国有金融企业;同年年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纽约和香港两地同步上市,创造了当年全球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融资额的最高纪录。人保股份和国寿股份海外上市,分别募集资金62.2亿港元和34.8亿美元,2003年底资本金分别达到111.42亿元和267亿元。中再集团改制后资本金额由30亿元增至39亿元,增长30%。除此之外,中华联合改制成功,资本金也由2亿元增加至15亿元,增长6.5倍。

  (二)、资本结构变化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影响

  1、法人治理结构的变化。在国有资本独占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主要是按行政方式运转,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主要依靠行政命令,公司里主要是"一把手"说了算。在当时的计划经济条件下,这种管理方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业资本构成逐步多元化,股份公司已成为保险机构的主要组成形式。从股份公司的股东情况看,股东人数越来越多,股东的背景越来越复杂,股东的地域范围越来越广,有很多股东是境外股东等。这些股东向保险公司投资后,基本上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但出于对所投资资本安全和增值的关心,他们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2、金融资本介入保险业推动了综合经营的发展。随着金融机构资本投入保险业步伐的加快,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以中信集团为例,随着信诚人寿的成立,中信集团拥有了中信银行、中信信托、中信证券、信诚保险等金融机构,成为集银行、保险、信托和证券等多项金融业务于一体的金融控股公司。与此相似的还有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公司等。这些金融集团公司的设立和发展,成为推动金融综合经营的主要力量。金融资本的介入,推动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对传统的保险经营、资源管理、品牌及文化的塑造等提出了挑战。同时,随着金融综合经营而不断发展的金融市场一体化和国际化对保险公司资本的保值增值能力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3、民营资本和外资资本的介入推动了公司价值观念的转变。在国有资本独占时期,由于所有权不明晰,体制和机制存在缺陷,资本追逐利润的本质特征没有被激发出来,公司经营上仍是跑马占荒式的粗放经营。民营资本和外资资本进入保险业后,资本的逐利性使经营者有了较大的盈利压力,价值观念逐步发生变化,由单纯注重规模逐步向加速发展、控制成本、提高效益转变。

  4、对监管政策构成压力。过去,在国有资本独占保险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盈亏不是由企业自负,而是由国家兜底,在这一阶段,保险业的监管只是起到辅助的作用,监管对行业发展的影响较小。随着资本构成的逐步多元化,资本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日益复杂,对行业监管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监管目标多元化。由于保险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不断提高,保险业承担着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重任。作为保险监管机构,一方面,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要保障保险行业的稳定运行。保险业的稳定运行是金融业甚至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内容,因此监管的目标就是要维护保险业的稳健发展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要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是信用经营企业,尤其对于长期寿险来说,投保人现在的保费支出,在很长时期后才可能获得回报。保险公司是否具有偿付能力,是否能够履行其承诺就非常关键。作为抵御风险的缓冲器,资本可以起到承担和吸收损失的重要作用。充足的资本,是投保人对保险公司保持信心的基本物质条件。为保护投资者资本的安全,同时也为了防止投资者抽逃资本,以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需要监管机构从偿付能力角度对保险公司的资本进行监管,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完善保险保障基金。为有效防范行业风险,需要建立和完善保险保障基金。

  ---加强市场行为监管。资本构成的多元化,在出资人的资本压力下,保险公司为提高利润,容易出现短期行为,为了在竞争中获胜,有些公司甚至会出现误导、欺诈、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投保人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所以需要加强市场行为监管。

  ---监管法人治理结构。资本结构的多元化要求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加强董事会建设,形成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并通过政府监管加强外部约束,促使保险公司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随着外资资本在我国保险业占比的逐渐加大,外资资本的发言权不断增大,对民族资本造成一定的冲击,国家经济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四、加强资本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继续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资本监管制度。资本监管制度是国家围绕资本金(主要是产权资本)的筹集、管理及所有者责权利等方面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保险资本对于保险公司抵御风险,化解损失,增强被保险人信心日益重要。同时,由于资本的增值、竞争和流动属性的作用,增资减资、股东变更、收购兼并等活动将会增多,有的公司甚至会出现资本方面的违规行为,如抽逃资本等。因此,在《保险法》和《公司法》框架下,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资本监管制度,对保险公司资本变化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管。

  (二)加强对国有资本的管理。在现阶段,保险公司国有资本除具有一般资本的属性外,还应具有调控职能。调控职能突出表现在引导保险行业的发展,促进国家产业政策目标的实现;支持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的发展;在市场机制较难发挥作用的领域,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有利于竞争的发展的环境。在对国有资本进行管理时,应注意协调其增值、流动、竞争和调控职能的冲突,防止出现过度强调增值、流动、竞争属性,忽视调控职能的发挥,也要防止过度强调调控职能,忽视其他职能的倾向。另外,要转变国有资本控股观念,适当控制国有资本占比,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尽量避免国有资本"一股独大"导致资本效率低下现象的发生。

  (三)继续推动资本的多元化。保险业的发展需要有雄厚的、具有竞争力的资本。在资本来源方面,在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下,要在政策方面,进一步推动保险资本的多元化。首先要进一步创造条件推动民营资本的进入;其次要通过保险公司境内上市、发行职工内部股等多种方式,为个人资本的进入创造条件;第三,继续加大保险业对外开放力度,在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条件下,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引进外资资本进入保险业。在引进资本时,要把握好资本入口和出口,防止破坏性资本进入后影响保险市场的发展。

  (四)结合产权结构、所有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调整保险公司资本结构。资本结构与产权结构、所有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有着密切关系,也是建立完善的产权结构、所有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基础。因此,建立和调整保险公司资本结构时,要从保险公司产权结构、所有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的需求出发,选好股东,搭配好股比,规定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资本结构也要有利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有效运行。

  (五)通过信息披露引进公共监管。加强保险公司资本信息披露,增强保险公司资本的透明度,有利于社会公众,尤其是评级机构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有利于投保人正确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有利于潜在的投资人选择良好的保险公司进行投资,同时也利于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进入有针对性性的监管,从而维护保险业的安全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保险公司资本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健全,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无论从时效上,还是从范围上都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对于信息的需要,迫切需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披露行为。

  (六)规范和引导外资资本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我国的保险业下正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的初始时期,如何处理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和民族保险公司健康发展这一问题十分重要。现时期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条件下开放保险业,就要把外资资本参股保险业、以及外资资本参股后保险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决策的归属关系、品牌和文化、股份变更等,与批设外资保险公司一起,纳入对保险外开放的研究和管理范围。在引进外资资本的过程中,更应关注和评估实际效果。通过加强和完善监管,正确引导外资资本进入我国保险业并发挥各级作用,维护保险市场的安全。

  (七)保险资本要向银行类金融机构渗透。保险业的发展积累了雄厚的资本,这些资本需要有新的投资领域。在目前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下,有条件保险公司资本应向其他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领域渗透。监管部门应创造条件支持保险公司资本参与商业银行改革和资本市场发展,探索保险公司综合经营之路。

  附注:

  注1:本文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据《保险法》成立的、签发保单并承担保险责任的公司,不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国寿存续业务归国寿集团管理,本报告中不涉及国寿存续业务所产生的所有者权益。

  注2:指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之和。

  注3:我国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大多开业不长时间,从保险业发展的规律看,有些亏损是正常的亏损,业内也有共识。

  注4:本报告根据有关调查数据编制。

  注5:指国家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投入的资本,含国有控股公司投入的资本,下同。

  注6:1988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立时,股东为深圳跎口工业区招商局社会保险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信托投资公司。

(原载《保险研究》2006年第10期)
 
更新日期:200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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