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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车下责任”
罗向明  广东金融学院

  在机动车辆保险中,车上人员责任险是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附加险,是第三者责任险的扩大和延伸,只有投了第三者责任险的条件下才能投保该附加险。但是,在遇到责任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车上风险引至的车下责任”,值得探讨。


  案情



  王某是出租车公司的司机,其所购买的出租车由公司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仅驾驶员座位)等险种并一次性支付了保险费。



  保险单生效后不久,王某在营运时碰见5个男子想坐他的车,王某根据公司“乘客不能超过运营人数”的规定提出拒载其中一人,未上车的男子恶狠狠地说:“你下车,我来开。”王某马上反锁车门,这时上车坐在后座的男子也挥舞着刀子恐吓他,王某急踩油门想往派出所开去。但没想到,车外男子敲烂车门玻璃,迅速翻身进入车内,掏出刀子指向王某,王某赶紧熄火并将车钥匙抛出车外,开门逃走并呼救。这时其中3名男子拿着刀追下车,一阵乱砍,将王某砍成重伤。路人报案后警察很快就赶到现场,但那几个男子已经逃之天天。派出所对此事立案调查,但至今仍未破案。



  随后王某和出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进行勘查并对出租车定损。王某在医院接受救治,花费了6万多元,可是,被砍伤韧带的右腿已不能完全康复了。王某委托出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但保险公司却拒赔,理由是车上人员王某是在车下受伤的,根据保险条款(车上责任险条款)责任免除规定“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致的人身伤亡”属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对此申请不予受理。



  司机在车上遇到抢劫时是否应该自救?逃出车外后受到的人身伤害属于车上责任险范围吗?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对此案的处理是值得商榷的,我们先从车上人员责任险加以分析。



  运用近因原则确定保险责任



  本案中首先应确定风险是在哪里产生的。



  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长期以来是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时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上述案件不管是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还是从损失开始追溯到最初事件,造成损失的近因只有一个,那就是抢劫(玻璃被打碎)。



  车上人员责任险承保的责任要求近因的存在是在车上(即车辆使用过程中),如果车上的风险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若车上的风险属未保风险或除外责任,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显然本案中抢劫(风险)属于承保风险,并且是在车上发生的,由于此风险而引起的王某的人身伤害理应得到承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因为司机在危难时逃离车辆就认定伤害是在车下发生的,如果王某当时留在车上,暴徒仍然有对他下毒手的可能,因此不能要求被保险人为了得到保险补偿而束手待毙。



  被保险人的行为属于施救措施



  保险的一个特点就是在任何时候都鼓励被保险人积极采取施救措施和保护受损的保险财产。所谓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就是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为了减少或避免保险车辆的损失,所实行的抢救行为和为防止保险车辆损失扩大或加重而实施的行为。本案中王某的出租车玻璃受损,其本人也严重受伤,而且有路人作证并经派出所立案调查,可以确定本案涉及车辆盗抢险,只是由于王某的应急行为令盗抢险的损失很小而已。从王某在事件中立即熄火并将车钥匙抛出车外和开门逃走的情况看,王某的行为除子体现其强烈的救助本能外,客观上减少了保险面临的风险。试想如果王某听从那几个男子的安排,一是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二是车辆本身可能面临更大的损失(比如全车被抢)。因此,王某的行为有施救行为的性质。



  保险单条款对积极施救有明确的规定,而且积极施救是被保险人的义务,如果末尽施救和保护的义务,保险公司还可能不承担责任或部分地承担责任。保险单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当时所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事发后也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案,尽了被保险人的义务。



  王某的行为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保单还规定:保险车辆在遭受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减少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与车辆修复费用分别理算即保险赔款采取双保额理算,车辆损失赔付最多可赔偿一个保额,施救、保护费用最高可再赔付一个保额。从保险单条款、法律规定来看,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施救和保护受损的保险车辆。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肯定本案风险的来源、近因是在车上产生的,车下风险来源于车上,是车上风险的延续。车上人员责任险承保的就是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某种承保风险导致的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尽管有类似本案的车下责任的情况出现,保险公司从保护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以及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施救的角度,都应该对这种车上风险引至的“车下责任”负赔偿责任。因此,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仅从字面上理解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是不够的,对此案的处理是不恰当的。同时,建议保险公司在制定条款时应明确车上人员责任险承保的风险必须产生于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车下风险”及其产生的责任才属于除外责任,而不是笼统地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致的人身伤亡”列入拒赔理由。



(原载《中国保险》2006年第08期 )

 
更新日期: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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