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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职务犯罪和特点、分析及预防建议
胡立柱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包括受委托、聘任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代办员、营销员)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仅2005年,我院反贪部门就立案查处了4起保险人员贪污、挪用公款的职务犯罪案件,占立案总数的30.8%,且全部被法院作有罪判决。这暴露出保险公司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上存在的严重漏洞,鉴于此,笔者就保险行业职务犯罪呈现的特点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提出保险行业中职务犯罪同步预防的对策。
一、 保险行业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且潜伏期较长。如郭某1992年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和县支公司聘任为专职保险员,1996年又担任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大新保险代办所代办员直至1998年案发,贪污、挪用20余万元,其作案时间也长达七年之久。
2、 作案手段简单,明目张胆。据对发案单位的调查发现,保险公司一般是要求保险业务员在收到续期保费之后的一周内将保费上交,由公司开具正式发票由其转交投保人。但对于投保人是否按时交纳续期保费,保险公司并不十分清楚,保险公司只有在到期后一年内仍未收到续期保费时,才将保险合同作失效处理。而作案的保险人员往往明目张胆地在这一年时间内连续挪用公款,用后一笔保费冲抵前一笔保费。更有甚者,挪用投保人续期保费超过一年,导致保险合同失效后,仍断续按期收取投保人交来的保费,占为己有。作案方法虽简单,却体现出他们的贪婪心理。
3、 涉案金额上升,携款潜逃增多。同往年相比,保险人员职务犯罪涉案金额明显呈上升趋势,且作案后携款潜逃现象增多。如保险代办员郭某、李某即属此类情况。
二、保险行业职务犯罪的现实分析
1、保险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差,把关不严。
我国保险行业近几年发展较为迅速,但竞争也极为激烈。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往往把业绩的增长作为其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因此对保险销售环节极为重视,每年均招收大量保险营销员,但一些发案单位只注重其业务能力或照顾关系,放弃了标准,把关不严,使一些思想素质差,甚至有劣迹的人进来。另外由于这些人只是受委托、聘任从事业务,很难“晋升”为正式人员,有一种临时性思想,一旦与其人性的弱点结合,与利益挂钩,就会产生“捞一把是一把”、“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扭曲心态,若管理不到位,容易给一部分操守不够坚定的人员违法犯罪留下可乘之机。
2、职权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
从保险合同的订立到保费的收取,往往由保险人员一人操办,保险公司只笼统掌握保险销售的数量和保费的数额。有的公司下面的保险所往往是一人身兼会计、出纳、保管数项职责,拥有很大的自主空间,一个人即可不动声色地动用大量公款,等保险公司发现时,被挪用的公款累计已数目不菲。
3、 单位风气不好,导致“上行下效”。
单位风气是一个单位的众多个体的价值取向中相对比较稳定且占多数的价值观的外在表现。一个单位的风气如何,必然影响单位成员的选择行为。我院办理的保险行业职务犯罪案件中,保险所主任贪污案件2件,基层代办员贪污2件,正应了那句古语“上梁不正下梁歪”。
4、单位监管不力,存在管理漏洞。
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对保险人员队伍缺乏严格管理。更多的是强调业务管理,而职业道德及法制观念的教育则相对薄弱。在保险公司的各个部门中,销售部门相对自由得多,保险人员多以在外工作为主,回到单位集中也多是以业务研究为主,纪律教育明显不足。二是缺乏有效的财务监督。保险公司对保费的收取规定可以通过银行划帐,也可由保险人员收取现金。而作案人恰恰是在收取现金保费后进行挪用,保险公司对此问题监管不力。三是内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犯罪问题,保险公司首先以内部处理为主。等到内部解决不了,才想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时,问题已非常严重。四是保险公司、投保人缺乏沟通,不能及时对缴纳保费的情况进行核对。
三、对加强保险行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建议
1、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严把进人关。保险公司在追求高速发展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效益增长与风险防范的关系,树立起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从保险人员的招聘、管理到保险合同的订立以及财务等制度,都要加以健全和完善。要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做好保险人员的挑选、任用,同时通过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促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思想深处铸牢道德、法律防线。
2、完善制度,分解权力,加强管理。一是在营销过程中,尽量避免保险人员单人作业,同一业务尽可能安排2名以上人员参与,分解权力,加强监督。二是尽量减少资金周转的环节,缩短运行周期,加大资金回笼力度,采取定期稽核与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严格管理资金。三是对于保险人员中的少数害群之马,要坚决治理整顿。违法犯罪的,要果断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切不可患得患失,内部处理了事,以免姑息养奸,让不良风气蔓延。
3、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堵塞漏洞。
一是加强对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的暂收据、正式发票的跟踪监管,保险人员收取保费后开给客户的暂收据必须用公司的正式发票换回,做到跟踪监督、定期检查保险人员领取的暂收据的去向,并对客户进行定期的查访。
二是必须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客户追缴续期保费,若不再办理续保必须通知本人办理有关保险关系注销的手续,将合同已失效记录在案,以防止保险人员收取保费后从中截留,而客户和保险公司均不知情的情况出现。
三是建立一套完善的财务制度,通过财务人员对投保人是否续保的跟踪了解,特别是金额较大的投保合同,以加强对保险人员的监管。四是对保险人员为投保人代为更改有关个人资料(包括联络地址及电话)的,必须向投保人本人进行核实,以防止保险人员背着投保人,虚报更改投保人的个人资料,以致公司无法通知投保人尚未缴纳到期的续期保险费。
(原载中国保险报)
更新日期:
2006/5/11
阅读次数:
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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