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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诚信建设初探
——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内容、范围和思路
黄华明

    保险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具有不可取代的功能。要真正发挥这个功能,保险业必须做大和做强。“做大和做强”体现的是数量和质量的辩证关系:即保险业发展如果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指标,就很难发挥保险的功能;但如果不能把数量建立在高质量的基础上,这种数量指标将是靠不住的,保险的功能还是无法得到发挥。当前保证我国保险业能做大做强的最重要的基础,就是要花大力气下大功夫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保险诚信系统。能否建立起这个诚信系统,将决定我国保险业的前途和命运。

    一、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

    “诚信”《辞海》对它作出了以下的解释:“诚”表示真实、实在;“信”表示不欺、不瞒。“诚信”是人类精神文明发展的结晶,在我国的历史渊远流长。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中华民族形成了重然诺,守信用的道德传统,留下了不少“千金一诺”、“一言既出,驷马难追”之类的美谈佳话。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他谆谆告诫人们,一个人如不讲诚信,其将会一事无成。传统文化为什么如此重视诚信,《左传.襄公二十四年》的“三不朽”理论指出,不朽有三种:“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古圣先贤指出:欲成大事者,首先要“立德”,然后才能谈上“立业”和“立言”,即只有先学会做有道德的好人,才可能做好事情和做好学问。这是一个永远不过时的真理。

    学习我国近代金融发展史,我们会发现,鼎盛一时的山西票号之所以能以其骄人的业绩彪炳于中华史册,首先就因为他们有一个颇具凝聚力的人文氛围,即晋商文化。“勤奋、敬业、谨慎、诚信”概括了晋商文化的内涵,诚信则是它的灵魂。晋商文化形成了这样的理念:赚钱不是经商的最终目的;经商只是锻造人格追求人生意境的一种途径。山西票号在从业人员素质的要求上,对诚信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不允许任何有劣迹的人进入该行业。在其经商活动的每一个细节中,都不折不扣地把诚信渗透其中。晋商文化哺育出一代儒商,他们既有商人的机敏,更有文人的睿智和风骨。他们以自己诚实的劳动,写出了中国近代金融史的不朽篇章,至今仍给我们以启示和教诲。尤其是在当前我国提出以德治国,打造诚信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中,重温先辈的优良传统,它给我们的借鉴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二、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人类社会经过漫长的发展,已由自然经济进入了市场经济时代。诚信是市场经济赖以形成的基础。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劳动产品的交换,其基本特点是要实现等价交换。为此,交换双方都以信用作为守约条件,构成了相互信任的社会经济关系。任何一方不守信用,都会使等价交换遭到破坏。在市场经济不断向前发展中,随着交换关系的日益复杂,日益扩展的市场关系逐步构建起彼此关联、互为制约的信用关系链条,维系着复杂交换关系和有序的市场秩序。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诚实守信,这已成为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说:“市场经济是一部复杂而精良的机器,它通过价格和市场体系对个人和企业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协调。它也是一部传递信息的机器,能将成千上万的各个不同的个人知识和活动汇集在一起。在没有集中的智能或计算机的情况下,它解决了一个连当今最快的超级计算机也无能为力的涉及亿万个未知变量或相关生产关系的生产和分配等问题。”市场经济之所以能成为一部复杂而精良的机器,就是因为有社会诚信体系作后盾。当前我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它要求我们应当更加重视诚实信用的建设,要把诚信精神,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各个领域。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的内涵已突破了古圣先贤倡导的个人修养的道德范畴,突破了古人“独善其身”的个体修炼模式。它已演变成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成为以法律为权威的制度诚信建设工程;以市场交易人为基础的主体诚信建设工程;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诚信监管建设工程。这个三位一体的工程,源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伟大厦的基石。

    三、最大诚信是保险的立业之本

    现代保险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诚信原则是保险的立业之本。其根据是:(1)它是保险的本质决定的。保险本质上是人类面对共同风险威胁所展开的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一人损失,大家分摊”的社会互助行为。维系这种社会互助机制的纽带就是人们的诚信;(2)它是保险商品和服务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承担的义务仅是一种对未来的承诺。由于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保险人必须十分诚实守信,必须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履行保险单上承担的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它是保险活动信息不对称特点决定的。一方面由于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很强,很多人投保时对保险条款并不了解,投保人要明明白白买保险,必须依靠保险人的如实说明;另一方面,保险人接受保险时一般都看不到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只能依靠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要求保险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诚信原则。为了实现保险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保证保险业健康发展,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各国保险立法都把“诚信原则”作为重要的法律条款在保险法中明确固定下来。“诚信”已从社会的一般道德范畴,上升为以法律进行规范的市场交易道德。

    当前我国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出现了一系列违背诚信原则的现象。例如,投保易,理赔难;误导客户;保险公司业务信息披露不够,投保人无法了解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发展前景;骗保骗赔花样翻新,保险欺诈犯罪猖獗,等等。这些违背诚信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对保险业的发展已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其发生的原因是:(1)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还不够健全;(2)保险公司长期存在“重展业,轻理赔:重规模,轻监管”的经营思想;(3)保险代理人数量大,但素质普遍不高,等等。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深化保险业改革,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因此,在保险业发展的关键时刻,抓好“诚信建设”已刻不容缓。

    四、 保险诚信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

    国内外的经验证明,保险诚信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这项工程应包括诚信文化教育、诚信制度建设和诚信监管建设,等等。

    (一)搞好诚信文化教育系统工程

    诚信文化教育系统工程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以“践约”为中心的法制教育

    “践约”,即信守契约。以契约为基础的信用,是诚信文化的第一个层次,是信用活动的底线。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保险合同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践约”教育要求:一方面要使员工学习和掌握《合同法》及《保险法》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使大家真正做到懂法;另一方面要求员工必须守法,要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做到“言必信,行必果”。

    2.以“慎独”为重点的自律教育

   “慎独”者,慎其独也。意思是说:应该做到在独立活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也决不做不该做的事。“慎独”强调的是一种自律精神,鉴于保险营销活动独立性强的特点,培养自律精神对保险从业人员显得格外重要。“慎独”是保险诚信文化教育的第二个层次。古代学者曾子说:“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为了培养自己的高尚品德,他把“忠诚”、“守信”、“学习”作为三面镜子,每日反省自己。为了培养“诚信”的品格,我们应向先人学习,不断自觉反省自己的言行,时刻警惕不良因素的侵蚀,做到“出淤泥而不染”。

    3.以“利他”为目标的理念教育

    “利他”是指信用活动中的当事者,在追求自身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对方的利益;不但要考虑对方的近期利益而且要考虑对方的长远利益;不但要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而且还要考虑社会的利益,最终取得“双赢”和“多赢”,实现信用长远效应的最大化。“利他”是完全进入自觉状态的诚信,它是一种理念,是一种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因此是诚信文化教育要追求的最高境界。搞好“利他”教育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是在历史的比较中展开学习。历史上曾产生过五种经营理念:第一种是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以前的“生产观念”。其基本内容是:“以产定销”。第二种是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以前的“产品观念”。它只强调产品本身,而忽视市场需求。第三种是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末的“推销观念”。它的核心主张是:只要企业倾力推销,消费者就会接受自己的产品。第四种是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市场营销观念。其基本观点是: “顾客至上”、“哪里有消费者的需要,哪里就有我们的机会”。第五种是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社会营销观”。它主张:企业提供产品,要符合消费者和社会的长远利益,要有利于促进可持续发展。有比较才有鉴别,只有通过历史的对比研究,才能使从业人员加深对先进理念的理解,自觉地把诚信原则的最高境界体现到保险经营活动中去。.

    (二)搞好诚信制度建设工程

    诺贝尔经济学获奖者、新制度经济学主要代表人物道格拉斯.C.诺斯(Douglass C.North)对制度作了如下定义:“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应遵循的要求与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用以约束追求福利或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这个定义说明制度是人们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行为的框架。制度可以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减少工作的不确定性。所谓“立规矩,成方圆”,形象地说明了制度的作用。制度在保险诚信建设中具有关键的作用。诚信制度建设当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制定保险行业服务标准

    保险服务就是保险人以自己的最大诚信,运用熟练而规范的专业技术,满足客户多方面需要的全过程,其中“理赔”是最关键的环节。保险服务有如下特点:第一,保险服务具有无形性。客户投保后,得到的只是一纸属于未来的“承诺”。第二,保险服务与保险产品具有不可分割性。保险商品售出去的是保险产品的提货单——保险单,保险人对客户所作的全部服务就是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因此,没有服务就没有保险商品。第三,保险服务具有差异性。差异性是指保险服务的效果往往因服务提供者的素质不同而产生差异。保险服务的上述特点,说明制定保险服务的标准是十分必要的。只有科学地制定出各种保险服务的具体标准,才能使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由无形变为有形;由难以把握,变为可操作和考核。

    高效化、个性化和多元化应是制定保险服务标准的目标。高效化要求保险公司应努力为客户提供效率高、质量好的保险服务;个性化要求保险公司应该努力为客户提供体现个性差异的服务;多元化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和优势,为客户提供多方面的保险服务。当前应从反映最强烈的机动车、健康险理赔难问题为突破口,逐步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承诺。保险行业协会在此项工作中应起到组织作用。

    2. 建立合同纠纷调节机制

    目前我国保险合同纠纷投诉较多,其特点是:人身保险低保额合同纠纷所占比例最高。由于大量纠纷不能及时通过协商得到解决,被保险人往往向消费者协会举报、信访投诉,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做既增加了投保人的负担,又使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受到损害。因此,尽快建立集专业性权威性和公正性于一体的合同纠纷调节机制,就成为十分必要的举措。目前首先应建立低保额纠纷裁决机制,这样可及时化解已大量出现的合同纠纷。该裁决机制应在保险行业协会协调下,由各家保险公司作为会员单位自愿组成。其主要职能范围是:裁决消费者对会员公司的投诉;裁决的权限仅限于通过协商尚不能解决的低保额纠纷。会员单位可共同协商确定合同纠纷最高裁定限额;裁决结果保险公司必须执行;如果被保险人不同意裁决结果,可以继续向上反映,直至向法院提起告诉讼。

    3. 构建信用信息数据开放系统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信用信息体系的支持。例如,保险人对投保人诚信情况的了解;投保人对保险公司产品、服务和偿付能力的认识;监管部门对保险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管理,等等,都需要社会信用信息体系提供保证。社会信用信息体系是一种以信用法律为依据,以信用专用机构为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解决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使守信者受到鼓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从而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的社会机制。为了建设保险行业的信用信息体系,需要我们做以下努力:

    第一,保险行业应率先做好开放式的信息系统建设:(1)建议中国保监会组织保险机构建立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设立征信服务中心。信用数据库要详细建立营销人员、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公司的信息查询系统,并实现全国互联网。要定期公布行政处罚结果,使失信违规行为曝光于世,受到社会的监督。(2)信用数据库还应负责采集、整理、保存与保险业务紧密相关的社会各方的信用信息,为保险机构提供信用查询服务。(3)保险机构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向信用数据库报送信用信息。

    第二,保险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应纳入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之中,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绝大部分信用信息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财政、审计、证券监管、质检、环保等部门中。由于条块和地区的分割,影响了统一信用信息市场的形成。为了使信用信息成为全社会的资源,国家应积极培育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建立行业及全社会信用征集及数据共享机制。

    第三,要努力实现信用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部门应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加工标准;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网络平台,实现各信用数据库之间的互联与互通;要尽快建立全国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为信用专业机构和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原始数据信息,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三)加强对保险诚信的监管

    在保险诚信系统建设工程中,仅有诚信教育建设和制度建设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加强诚信的监管体系建设。只有建立起一个严格有效的监管体系,诚信的制度建设才不致流于形式,诚信教育建设才会得到有力的保证。为此保险诚信监管应努力体现以下特点:

    1. 监管法制化

    要加大对保险诚信的监管,关键是加强保险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在国家业已出台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保险监管部门应配套出台《保险诚信制度管理办法》、《保险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等,使保险诚信建设全面纳入法律法规的监管之下。

    国际成功经验证明,建立诚信必须加大对违规和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对保险欺诈犯罪行为,更要予以严厉打击。保险欺诈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保险欺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打击保险欺诈,对保险诚信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意义。为了有效打击保险欺诈:(1)要坚决贯彻执行《保险法》及其它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有关立法中,对保险欺诈已有不少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主要见之于《保险法》、《刑法》、《海商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之中。它们是打击保险欺诈的重要法律武器,必须坚决执行。(2)要完善保险合同条款,特别列明保险欺诈应付的法律责任;(3)要加强承保前的风险评估提高承保质量,把好防止保险欺诈的第一道防线;(4)要建立科学的理赔程序,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例如:承保和理赔分离;建立高水平的理赔队伍;迅速有效地做好现场查勘工作;对索赔单证的真实性要严格把关;建立核赔制度,实行理赔监督,对理赔案件必须经过上级审批,必要时请专家论证,等等。

    2,监管全面化

    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包括:保险企业、保险消费者和保险中介,三要素缺一不可。保险监管应是对保险市场诸要素实现全面的监控。(1)监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把保险业的诚信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中,使保险企业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监管部门还应鼓励保险公估、会计、审计、评估、律师等社会服务机构通过对保险公司各种信用记录的客观收集、信用评估及信用保证,为消费者提供保险信用信息和保险信用交易服务。(2)监管部门应引导保险企业主动与工商登记、工程招投标管理、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等政府部门配合,通过“信用挡案”对目标市场客户的诚信状况进行了解,最大限度控制“不良记录者”的投保风险。

    3.监管信息透明化

    提高保险信息的透明度,是使保险业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手段。为此,监管部门应制定保险业的业务信息、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的披露内容和管理规则,扩大监管信息的披露范围和频度。保险机构则应建立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信用档案,提高保险企业驾驭风险的能力。

    4.监管经常化

    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助手。保险行业协会应将诚信建设作为本职工作而常抓不懈。(1)保险行业协会应发挥自己的权威性,建立可操作的以诚信为核心的保险行规,使违规者在行业内受到谴责和制裁;(2)应针对保险市场出现的新问题,随时采取行业措施,使问题及时得到化解;(3)保险行业协会应以诚信建设为主题,展开经常性的诚信教育活动。通过持久而深入的教育,使诚信深入人心,成为企业文化。

    综上所述,保险诚信文化教育体系建设、保险诚信制度建设以及保险诚信监管体系建设三者互相联系、互相渗透、互相制约,互相补充,形成了保险诚信建设的系统工程。为了完成这个宏伟的工程,我们应该做艰苦的综合性的努力。
 
更新日期:200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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