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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定价理论:一个文献综述
孟雪  人民出版社

 
摘要:自1993年国务院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历时21年,2014年11月30日,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诞生,并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存款保险条例》。众所周知,存款保险的费率即存款保险定价是该制度能否在一国顺利施行的核心环节,条例中虽明确规定采用风险差别费率以区分不同银行的风险,但是如何衡量不同银行的风险,却未给出明确答案。有鉴于此,对从古至今、国内国外的经典或是有代表性的存款保险定价论文进行了文献梳理,从三个方面即存款保险期权定价模型、预期损失定价模型、国内研究现状详细论述了存款类金融机构风险的确定以及费率的厘定方法,以期为我国存款保险费率制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存款保险定价,期权定价,预期损失定价,保险费率
 
自Merton(1977)[1]利用期权定价模型开创了存款保险定价的先河,关于存款保险定价的方法日新月异、不胜枚举,但万变不离其宗,存款保险定价的核心是估计银行资产价值的风险。归纳起来,当前主流的存款保险定价方法分为两类:期权定价模型和预期损失定价模型。这是理论界现在流行的两种主要研究范式。期权定价模型以期权定价理论为基础,而预期损失定价模型是在风险管理理论的基础上发展壮大的。现有文献研究多是基于这两种最根本的理论模型进行扩展,加入一些新的变量来反映存款保险制度的实际特点,使得模型更加符合现实情形,进而完成更加精准的存款保险费率的测算。有鉴于此,本文对从古至今、国内国外的经典或是有代表性的存款保险定价论文进行了文献梳理,从三个方面即存款保险期权定价模型、预期损失定价模型、国内研究现状分析详细论述了存款类金融机构风险的确定以及费率的厘定方法,以期为我国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时费率制定环节提供参考。
 
一、存款保险期权定价模型
 
(一)经典存款保险期权定价模型
 
Merton(1977)将欧式卖权契约的价格公式应用到了存款保险的定价研究中,自此开创了期权理论在存款保险定价中应用的先河。此后Marcus and Shaked和Ronn and Verma又都分别在Merton(1977)的基础上,对存款保险定价模型进行了修改与创新。期权定价模型的经典代表有Merton模型、Marcus and Shaked模型和Ronn and Verma模型等,最初这些模型皆为单期存款保险定价模型。
 
1. Merton(1977)[1]期权模型评估存款保险费率
 
Merton在1977年发表了具有开创性意义的一篇论文,该文的最大贡献在于将期权理论的卖权定价公式应用到了存款保险的费率评估中。全文以存保契约与卖权之间具有相似的同构关系为主要的理论依据,运用Black-Scholes(1973)的期权定价模型推导出了存款保险费率的计算公式。
 
2. Marcus and Shaked(1984)[2]期权定价模型
 
该模型扩展了Merton(1977)的文章,有三大改进之处:一是模型中加入了股利发放率的情况,推广了Merton(1977)的定价公式,使得模型更加符合现实情况。二是发现银行加入存款保险与否对银行的资产价值存在影响,即银行获得存款保险之前和之后,其资产价值不同。三是解决了Merton期权定价模型中两个无法观测的参数,即银行资产价值和银行资产报酬率的标准差的估计问题。
 
3. Ronn and Verma(1986)[3]期权定价模型
 
此模型同样是对Merton(1977)进行了改进。一是Merton(1977)的模型中假设所有的负债均受到存款保险公司的担保,Ronn和Verma则将负债分为两个部分:被保存款与其他负债。他们认为只有存款部分才会受到保障。二是在Ronn and Verma(1986)的模型中通过加入监管宽容系数,使模型更具有现实意义。在实证中他们将此系数假设为0.97。但是利用Merton(1977)的模型在保费计算过程中依然会遇到资产市值与资产波动性无法观测的问题,因此Ronn and Verma(1986)分别建立银行资产市场价值与银行权益市场价值,以及银行资产价值波动性与银行权益价值波动性之间的关系式,并在考虑存款保险公司采取资本宽容下,估计存款保险的费率。
 
4. Duan(1994,2000)、Duan and Yu(1994a,1994b,1999)以及DMS(1995)等存款保险定价模型[4-10]
 
Duan(1994)首次将极大似然估计法引入到存款保险定价中,Duan(2000)又对该极大似然方法进行了修正。具体为Ronn and Verma(1986)中利用样本的股票日回报率标准差作为对瞬时股票波动率的估计,Duan(1994)指出Ronn and Verma(1986)模型中股权收益波动率为一个常数的假设,并不符合Merton(1977)存款保险定价模型中股票波动率为随机波动的前提假设,因此Duan(1994)认为Ronn and Verma(1986)的模型会造成银行资产波动率和存款保险价值这两个估计量不具有统计上的一致性和有效性。为此Duan(1994)在Merton(1977)的模型基础上开发了一种极大似然估计的方法估计银行资产价值及其波动性,满足了Merton(1977)中的股权收益波动率为随机过程的假设前提。随后Duan and Yu(1994a)中考虑了资本标准、监管宽容对存款保险定价的影响,建立了一个多期的定价模型,并采用Duan(1994)中的极大似然方法计算出了银行资产波动率。
 
Duan、Moreau and Sealey(DMS)(1995)将Merton(1977)的模型扩展为包含随机利率,明确解释了期限结构对存款保险定价的影响,得到了一个改进的模型。之后Duan and Yu(1999)开发出一种全新的方法—GARCH期权定价理论,应用于存款保险定价问题中。Duan and Simonato(2002)在Duan、Moreau and Sealey(1995)的基础之上,设计出了一个两步极大似然参数估计法用来计算存款保险费率。
 
(二)其他以期权为基础的存款保险定价模型
 
前面提到的模型可谓存款保险定价中的经典代表,后人关于存款保险期权定价的研究大多是基于以上文献,通过改变存款保险合约的特征,如改变保险合约期限、加入制度因素等做法,解决了实际估计中遇到的多种问题,以此创造更加符合现实条件的模型。
 
1.存款保险多期定价模型
 
经典期权定价模型均假设存款保险标准期限为单期,并未考虑多期的情况,后来学者逐渐研究出多期存款保险定价模型,这一创新最先由Merton(1978)提出。Merton(1978)[11]将Merton(1977)的有限任期期权合约的标准单期模型扩展为多期,将存款保险视为一份无限到期的看跌期权,并加入考虑了监管、审计成本和提供随机审计因素。后期许多文献在Merton(1978)多期模型的基础上加入了一系列表述银行和监管者行为特征的因素,如内生资本调整和监管宽容。
 
Pennacchi(1987a,1987b)[12-13]从利用银行财务数据这个全新的角度,对存款保险进行了定价,并在Merton(1978)的基础之上,改变了模型中的单期合约的假设,通过加入资本比率因子更进一步考虑了无限期限的存款保险合约,将单期模型扩展为多期模型,认为单期模型中的有限期限合约的假设会造成存款保险价值的低估。Pennacchi(2002)完善了基于财务数据的定价模型,考虑到商业经济周期是影响风险基准差别费率定价的重要因素,基于此考量给出了加入商业周期的存款保险定价模型。Falkenheim and Pennacchi(2003)创造了一种叫作“市场对照法”的方法,建立了一个可以适用于非上市公司的多期存保定价模型。该模型加入了资产收益过程、无风险债券价格以及负债产生过程等因子,并考虑了监管者行为,对存保机构的预期损失进行了全面描述。
 
Allen and Saunders(1993)[14]使用多期的看跌期权构建了存款保险的多期定价模型,基于制度风险的研究之上,将存款保险作为一个不可赎回的卖权,建立了存款保险风险定价的复合期权模型。Duan and Yu(1994)[4]加入道德风险、资本宽容建立了一个多期的存款保险期权定价模型。
 
Duan(1999)[9]假设商业银行资产波动率满足条件异方差,给出了多期存款保险定价结果。存款保险动态分析模型是由Acharya and Dreyfus(1988)[15]最先提出的,他们认为假若金融监管当局在存款保险契约结束前已经关闭了银行,则存款保险就会演变为一个可提早赎回的美式看跌期权,在此种情况下建议在模型中加入动态分析的过程。故Acharya and Dreyfus在美式看跌期权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新的模型,根据此来决定一个关于成本和保险费率最小化的最优关闭银行的策略。
 
2.加入制度因素的存款保险定价模型
 
Kerfriden and Rochet(1993)通过将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期限结构、市场参数因素加入到有价付息债券期权定价公式中,测算了存款保险的价格,并详细分析了存款保险定价和负债管理方法的关系。Bond and Crocker(1993)将存款保险费率与银行资本化水平建立了联系。完全的存款保险并非最优选择,而是次优选择,因为削弱了存款人要求银行补充资本达到自我保护的积极性,因此他们认为存款保险保费依赖于银行的资本状况。Jack So and Wei(2004)假设展期服从某种随机过程,并考虑了银行信用风险和理论风险构建了新的模型。Bhuyan and Yan(2007)通过将双重责任制度加入到存款保险费率厘定的框架中,设计了信息不对称下的存款保险定价模式。Dermine and Lajeri(2001)通过分析银行借贷资产的风险特性建构了基于银行借贷风险的费率模型。Shih-Cheng Lee and Jin-Ping Lee(2005)的文中考虑了监管宽容,在此基础之上建立了资本展期的存款保险定价模型,求解出了封闭解,并分析了道德风险对存款保险费率的影响。Byung Chun Kim and Seung Young oh(2004)[16]假设银行在保险期间内任何时候均可能发生破产,此时存款保险是美式期权合约,同时假设银行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分布均为对数正态分布,在此假设下推出了封闭解。
 
二、预期损失定价模型
 
(一)预期损失定价
 
以Merton(1977)为代表的期权定价法只可适用于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银行,非上市金融机构无法适用。因此人们研发出了另一种常用的存款保险定价方法——预期损失定价法。该方法具有一般性,可根据国家具体情况而采纳。
 
预期损失定价公式为:预期损失(EL)=预期违约概率(ED)×风险暴露(EX)×违约损失率(LGD)。
 
预期损失定价是制定差别费率的另外一种量化方法,核心思想是以银行贷款在一定概率下的预期损失作为存款保险费率的计算依据。具体步骤是首先利用市场信息或外部评级、监管机构评级数据估计被保险银行的破产概率,然后估算破产时储户的损失,除此之外再计算出储户遭受损失的概率均值,以此作为制定存款保险费率的标准。在得知了银行未保险存款总额和给定违约下存款保险基金损失的历史信息下,其他两个要素:风险暴露和违约损失率的计算相对比较简单,因此银行预期违约概率的计算为关键环节。
 
(二)信用风险模型
 
Black and Scholes(1973)[17]的期权定价理论被Merton(1974)引入到信用风险理论的研究中,现代信用违约理论是基于期权定价理论发展而来的。
 
尽管利用预期损失定价方法厘定存款保险费率的研究文献较少,但是关于违约风险的度量研究却十分丰富,银行违约风险主要来自信用风险,因此预期损失定价方法的操作主要吸收借鉴风险管理理论中信用风险管理的研究成果。关于预期损失定价中核心要素——预期违约概率的计算,首先收集银行信用评级的数据内容,然后根据专业评级公司的历史数据,搭建信用等级与违约概率间的对应关系,以此测算商业银行的违约概率。其最新进展就是围绕银行信用风险展开的。
 
存款保险定价的信用风险模型最先由Falkenheim and Pennacchi(2003)提出,通过借鉴Merton(1974)的公司债券定价思想,建立了信用风险的结构模型,将银行的倒闭概率、银行违约造成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和银行资产负债的概率分布建立了联系。传统信用风险定价模型包括专家方法、评级方法以及信用评分方法。信用评分方法最著名的是Altman(1968)的Z值评分模型,该模型以倒闭的或有清偿能力的厂商为适用对象,使用线性函数判别式进行分析,通过划分公司借款人类别获得违约概率的预测值。
 
1.信用风险结构模型和简化信用风险模型
 
关于存款保险定价的信用风险模型可以细分为两类,分别是简化的信用风险模型和信用风险结构模型。Altman(1968),Jarrow、Purnanandam、Yang(2003)提出了存款保险简化模型,把违约当作终止时间,这个截止时间的发生频率取决于负债比率、信用评级、宏观经济条件等外生参数。每家银行的公平费率是其短期信用贴水、投保存款的预期损失、债券投资者的预期损失的函数。每家银行存款保险的公平的市场价值比率是银行短期信用贴水和一个比率的乘积,这个比率是等于每一元投保存款的预期损失除以每一元本金债券投资者的预期损失。
 
第二类信用风险结构模型把银行违约当作一个事件,当银行的资产价值低于某个阈值,这个阈值通常是用银行负债价值衡量,认为银行出现违约情况,这里违约时一个内生变量。这类模型最先是由Bennett(2002)提出,Kuritzkes等(2005)对其进行了重新评估,目的是建立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损失分布以此来评估基金充足率。银行的违约概率是根据Vasicek(2002)进行建模,损失分布由蒙特卡罗模拟得到。
 
2.最新信用风险定价模型
 
最新的信用风险定价模型有信用计量模型(Creditmetrics)和KMV模型。
 
Creditmetrics模型是J.P.摩根在1997年提出的量化信用风险的风险管理产品,利用保险精算的方法,是信用风险量化研究领域的重要代表文献。KMV模型由著名的KMV风险管理公司于1995年创立,是在Merton(1974)理论方法基础上创立的一种估计公司违约概率的信用风险计量模型。该模型用于预测违约损失,最主要的分析工具是采用信用等级变化方法预测预期违约概率。
 
三、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在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前,我国鲜有学者关注研究存款保险这个领域,对于存款保险定价问题的研究更是屈指可数。苏宁著的《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18],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指导价值。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对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各方面进行了深刻研究,针对费率定价,宏观组认为费率除了要与银行风险评级挂钩之外,还需要考虑最高保险额度对定价的影响。其结论是最高保额越高,道德风险越大,相应的费率就应该更高[19]。
 
在学术研究领域,我国对存款保险定价的研究大多是对国外经验的介绍和比较分析。我国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研究最早一篇文献是林志琦(1985)年在《金融研究》上发表的《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详细介绍了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过程。而关于存款保险定价从2002年才开始出现,最早一篇文献是沈福喜、郑尊信和赵正唐(2002)[20]介绍了国外存款保险定价模型。随后沈福喜、高阳和林旭东(2002)[21]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加权最小二乘法对我国的存款增长模型进行了模拟预测,分析认为将基准费率设定为0.5‰至0.6‰比较适合我国银行目前的状况,建议选用分层次差别化交纳存款保险保费。
 
张亚涛(2003)对Merton(1977)等期权定价模型以及期望损失定价模型进行了详细介绍。魏志宏(2004)通过比较分析基于市场指标的期权定价模型和基于会计核算价值的预期损失定价模型,在总结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经验的基础之上,采取了预期损失定价模型中的信用评级法估测预期违约概率,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九家上市商业银行进行了存保费率测算。
 
监管宽容是存款保险定价时不可忽略的重要制度因素,故许多学者针对此问题进行了探究。张金宝和任若恩(2006)[22]在Merton(1977)的基础上,构建了加入监管宽容的存款保险价格偏微分方程边界条件,分析监管宽容对存款保险费率的影响,得出适当的监管宽容能够降低存款保险费率的结论。
 
Ronn and Verma(1986)模型最先引入了监管宽容的概念,但是没有讨论受保机构接收监管宽容、获得救济后继续经营的内容,以及对救济资金的处理,故缺乏实际的操作性。因此孙晓琳、秦学志、陈田(2011)[23]将资本展期因素加入到Ronn and Verma(1986)的模型中,通过将资本展期与监管宽容的合理结合,给出了监管宽容下的资本展期存款保险定价模型,并将存款保险公司在银行面临危机时给予的救助金看成是存保公司对投保机构的或有债权,作为投保机构的或有债务包含在存款保险的费用中。
 
国内学者利用预期损失定价模型和简单类比法,作为我国存款保险费率测算方法的占绝大多数,预期损失定价估计出的结果粗糙且准确性差,对于非上市银行的应用更是受到诸多局限。因此有学者借鉴了国外的一种叫作“市场对照法”的方法,尝试将其作为我国非上市银行的费率计算手段。
 
朱波、黄曼(2008)[24]着重针对我国的非上市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测算进行了研究,采用的是国外Falkenheim and Pennacchi(2003)提出的“市场对照法”,并利用Ronn and Verma(1986)的定价公式,选取当时未上市的光大银行为研究对象,作者进行了存款保险费率的测算。
 
张金宝、么桂杰(2009)[25]选择Ronn and Verma(1986)的模型,基于风险中性定价原理,求解了资产价值及其波动率,随后求出了违约损失率,并将计算结果与其他算法的结果进行了比较,改进了存款保险的预期损失定价方法。
 
彭斌、韩玉启(2005)[26]通过具体阐述存款保险的期权特性,解释了存款保险价格的五个决定因素,随后通过一个模拟算例计算了投保银行资产价值波动率这个核心要素,利用Black and Scholes期权定价公式测算出了保费。
 
张正平、何广文(2006)在探讨了是否存在公平定价的基础之上,对期权定价方法、预期损失定价方法这两种主要的存款保险定价方法,进行了详细的综述,并对在这两种基础方法之上衍生出来的最新进展进行了介绍分析。
 
罗滢(2006)详述了Merton(1977)的期权定价模型及其扩展模型,主张在存款保险的这些定价方法中,最优的是基于市场信息的,而非基于会计核算信息的存款保险定价模型。孙杨(2005)[27]鉴于国内存款保险定价大多局限于预期损失定价模型,而缺乏应用期权定价模型的现状下,在分析商业银行加入存款保险制度后产生的道德风险的基础之上,运用了Merton(1977)的存款保险期权定价模型对我国五家上市银行进行了费率计算。
 
此外也有学者考虑了亲周期性问题。李钢、赵武、曾勇(2010)出于此考虑,借鉴Jarrow and Madan 的思路,给出了一个去周期因素影响的存款保险费率厘定模型,并利用更新方程理论和Laplace变换对模型进行了求解。去周期影响的定价模型要求将动态可调节的保费转变为固定保费,这种固定保费满足在一定置信度水平下,保险基金在固定时段内永不枯竭,这样可达到消除经济周期影响和控制保险基金风险的作用。但是在获取银行真实数据方面的困难性,使得该模型的实际操作性受到限制。
 
陈学民(2011)[28]回顾了存款保险的期权定价模型和预期损失定价模型,并分析了现阶段我国银行业的现状。建议采用一种简化的差别费率模式,即将投保银行按规模和性质分为三个层级,基于预期损失模型,结合银行综合评级,制定了每一层级的费率。陈学民、吴仰儒(2012)[29]则是介绍了存款保险定价的两种新方法:基于效用理论的存款保险定价、嵌入NCD系统的存款保险定价方法,为存款保险费率的厘定提供了新的思路。
 
姜兴坤、孙健、宋玉(2013)[30]在Merton(1977)的定价模型中,考虑了所得税因素对投保银行的费率影响,以10家上市银行为研究对象计算了费率,发现引入所得税后的费率明显减低,税盾效应明显。秦学志、孙晓琳、张康(2012)[31]按存款损失率的大小细分了存款保险公司的损失承担层,在不同的层次上存款保险公司承担合约规定的相应责任。此外考虑了银行间的风险传染,引入了银行间违约传染关联违约强度,建立了不同损失承担层范围内银行之间关联违约的存款保险定价模型。
 
四、政策建议
 
存款保险费率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环节,制定得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因此费率的制定是这个制度的灵魂所在。
 
理论界所使用的存款保险定价模型分为两类:以期权为基础的存款保险定价模型和以衡量银行信用风险为基础的预期损失定价模型。这两类模型各有优点与局限之处。预期损失定价模型最先是由Cooperstein(1995)提出的,通过预期损失的估计来进行保险基金损失和其应该征收费率的测算。预期损失定价模型自被开发出来到现在只有22年历史。预期损失定价模型优点是公式简便,易于操作,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应用到非上市银行。但是这种方法需要监管当局具有成熟完备的监管评级系统,或者具备翔实的历史违约和损失的经验数据,而我国目前还不具备此类条件。在预期损失的计算时仅仅使用穆迪、标普评级来作为预期违约概率的计算依据,由此得到的费率存在准确性较差、误差较大、理论依据的科学性欠缺等问题。
 
相比于预期损失定价模型,期权定价模型是一种更加成熟的方法。自Merton(1977)最先将期权定价理论引入至存款保险定价中,至今已有40年的历史,许多学者在其基础上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探索与研究。其中不乏许多典型代表,在这些专家学者的指引下,存款保险的期权定价模型已成为一种主要的研究方法。期权定价模型涉及银行的资产价值以及波动率,使用的数据是基于市场数据,因此这类方法的局限之处是只适用于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银行。但也正是由于银行市场数据可以准确反映银行的风险状况,相比于预期损失定价模型,基于期权定价理论的存款保险定价模型的测算结果更加精确。
 
比较两种模型,可谓各有千秋也各有利弊,我国上市银行虽然数量只有16家,但是资产规模占总资产达90%以上,故对上市银行进行精确的费率评估意义重大。此外考虑到未来我国市场化会逐步完善,因此选用期权定价方法比较具有现实价值。非上市的金融机构建议采取定性而非定量的方法来确定费率。农村类型的金融机构由于与生俱来的劣势使得其风险高,抗风险能力弱,所以在费率收取时应适当给予补贴或是适度减轻其保费负担。
 
考虑到我国存款类金融机构种类之多,因此存款保险费率的制定应该考虑多方面因素。根据我国的当前情况,建议在我国这样刚刚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阶段宜采取一种简化的风险调整差别费率模式。存款保险费率的成熟定价模式应是按照每家银行的风险情况具体分析、分别定价,但是这种简化的风险调整差别费率可以作为一种过渡性方案予以实施。
 
此外,在施行风险差别费率制度时,特别要注意保密银行评级结果、信息披露等信息。我国台湾地区、美国和加拿大采取的皆是公开信息部分的模式,即只针对一些基本要素信息标准向外界公开,而银行的风险分类以及每家银行的具体保费收取情况,此等信息将涉及银行机密应是禁止对外公布的,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条文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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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金融理论与实践》2017年第10期)
 
更新日期:2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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