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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竞合及其赔偿规制探究
徐斌 西南财经大学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以保险的方式防范生活中的各种风险。随着保险业务量的增加,法规与实务不同步的问题逐渐显现,保险竞合问题就是其中之一。保险竞合的案例在实务中时常出现,但《保险法》中对保险竞合的规定仍是空白,我国理论界对此也存在诸多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对保险竞合规则的研究,为保险竞合的争议处理提供参考。
 
  一、概念辨析
 
  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指出:“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若不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去思考法律问题。”因此,在对保险竞合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之前,需要先对保险竞合明确定义。然而,保险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保险竞合的概念争论颇多,存在多种不同见解。笔者试图分析不同见解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找到最适合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概念。
 
  首先,从起源来看,保险竞合源自英美法系中其他保险条款(other insurance clause)。它是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借助多张保险单获取重复赔偿,同时也是出于限制保险人赔偿责任的考虑而设立的。因此,保险竞合(other insurance)有时被直译为“其他保险”。在这些国家中,只存在保险竞合具体适用规则的经典判例及论述,未对其概念及内涵作出明确界定。通过判例可以得出该条款约定的是:当发生同一保险事故、有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同一损失均承保时,如何确定各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顺序和方式。美国的保险竞合条款涵盖重复保险条款,当发生重复保险时亦适用保险合同中竞合条款的约定。对比国外的情形,我国学界关于保险竞合概念的争论要复杂得多。有学者对各类不同学说进行了归纳,主要有“同一损失说”“同一被保险人说”以及“广义、狭义说”等。以上学说均关注了两个及两个以上保险人、保险事故、保险利益等关键要素,只是所处的角度不同。笔者认为,保险竞合的研究要立足于我国《保险法》的现状,即2009年《保险法》已经对保险竞合的相关概念“重复保险”进行了十分明确的定义。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因此,在对保险竞合进行界定时需要与重复保险的概念进行区分,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保险实务中,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同属于多数保险,且多数保险也的确只包含保险竞合和重复保险两种类型。从这个角度讲,保险竞合和重复保险是互补关系,不符合重复保险构成要件的多数保险就应当适用保险竞合。分析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之间的相同点及差异,再利用“被定义概念=种差+临近属概念”的方法得到保险竞合的概念: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因同一保险事故,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不同一的数个损失填补保险均须向同一被保险人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情形(详见表)。
 
 
  二、保险竞合规制的适用基础及范围
 
  (一)适用基础——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制度因损失补偿原则而存在,这也是保险竞合制度存在的基础和目的。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补偿的数额以恰好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理解该原则需要注意两点,其一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获得补偿;其二是补偿的数额以恰好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保险竞合制度的出现基于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维护损失补偿原则的理念。有研究表明,损失补偿类的保险中,超额保险所导致的欺诈可能性微乎其微,但各方责任分担顺序和份额的不明确容易导致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补偿。此时,保险竞合制度所提供的有关保险人之间责任分担的规则显得尤为重要。
 
  (二)适用范围
 
  通过上述讨论可以得出,适用竞合规则的保险必须是以损失补偿为目的设立的。在该前提下,保险竞合的适用范围应当是确定的。然而,以往保险竞合适用范围的研究对适用范围的分类并不清晰。有些将适用范围具体到不再含有子类的一个险种,但我国法律不可能制定如此详细的法规。有些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强制保险、社会保险等基于不同标准分类的保险放在同一个层面讨论,极易引起混乱。本文中,各保险将以《保险法》的条文为边界进行划分。《保险法》划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本文将所有保险分为保险公司经营和非保险公司经营两个体系。首先,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再保险。
 
  而再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责任保险又是财产保险的一种,若再单独讨论难免重复。其次,由非保险公司管理且与人们生活联系较为紧密的保险只有社会保险。因此,在同时考虑损失补偿原则适用基础和各类保险处于同一层级的条件下,本文将适用保险竞合规则的保险作了如图1所示的划分。
 
 
  三、保险竞合赔偿规制的构建
 
  保险竞合的规则中有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保险人的赔偿次序问题,即由某保险人首先进行赔偿,再由其他保险人补足赔偿的问题;二是当处于同一赔偿次序的数个保险人同时承担赔偿责任时,每个保险人分担的赔偿数额和比例问题。
 
  (一)保险竞合中的赔偿次序
 
  在保险竞合规则中,一旦确定了赔偿次序,处于优先层级的保险需要以其赔偿限额为限履行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下一层级的各保险补足。因此,首先确定赔偿次序,不同赔偿次序的保险之间就不再存在赔偿责任的比例划分问题,可以使问题得到简化。
 
  在保险竞合的处理中,保险人需要进行谈判和协商。因此,在确定赔偿次序的过程中,有三点需要作为评价标准进行考虑:一是保险人拥有的谈判能力或协商的自由度;二是保险人之间的协商和赔付程序复杂程度;三是非保险公司经营的社会保险的特殊性。首先考虑第一个标准,一般认为自愿的商业保险,保险人有最高的协商自由,而由国家相关规定限制的强制性保险协商自由度最弱。由于强制性保险合同内容的可协商性较弱,无法与其他保险人进行对等的协商,并且强制性保险大多是考虑到维护公共利益、体现国家意志的,因此优先进行赔付。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强制性与政策性要强于其他类型的保险,属强制保险;而责任保险中的一部分,如“交强险”等也属于强制保险,可将其共同划归赔偿顺序中的第一顺位。
 
  非强制性的责任保险虽然与其他由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具有相同的谈判自由,但由非强制责任保险先行赔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简化赔付程序。若由财产损失险等先行赔付,其保险人将获得代位追偿的权利,继续向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追偿,赔偿过程将变得复杂。同时,责任保险发生赔付时一般存在过错方,由过错方或其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的一般原理,也可以起到对过错方惩戒的作用。所以,将非强制的责任保险单独置于赔偿的第二顺位。
 
  其余由保险公司经营的各保险在前两个评价标准中的地位基本相同,置于赔偿的第三顺位。
 
  社会保险的特殊性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是社会保险的运营机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属于国家的行政部门,与保险公司商业主体的性质不同,不具备商业协商的基础。其二是社会保险体现为国家的福利政策,具有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色彩,提供的是一种较低程度的基本保障,所以当其他保险与社会保险发生竞合时,社会保险处于弥补其他保险不能赔偿损失的地位。根据以上两点,将社会保险置于保险赔付的第四顺位,只有在其余保险的赔偿金额或限额之和不足以赔偿被保险人损失时,才由社会保险的部分进行补足。
 
  综上所述,当保险竞合范围内的保险发生保险竞合事件时,赔付顺序如图2所示。
 
 
  (二)保险竞合中的赔偿责任分摊
 
  如上文所述,当不同顺位的保险之间发生保险竞合时,由前一顺位的保险以其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为限履行赔付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下一顺位的保险补足。
 
  所以,不同顺位之间的保险不存在关于赔偿责任分摊的计算问题,该问题只存在于同一顺位的各保险之间。特殊的是在第一顺位的各保险间也不存在计算分摊份额的问题。因为这些险种在赔付计算时都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存在赔付责任交叉和重叠的可能性极小。第二顺位仅有责任保险一种类型,其费率有较为相似的厘定基础,可以依据各保险的保费比例或保额比例划分赔偿责任。因此,关于赔偿责任分摊的讨论直接从第三顺位的各保险之间开始。有学者建议借鉴美国保险实务中的溢额保险条款、比例分担保险条款、不负担责任条款等保险竞合条款处理该问题。保险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最大限度地限制自身责任风险符合其经营目标。在我国保险实务中,许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补偿型保险中都订立了处理保险竞合的分摊条款。保险公司很有可能借助保险竞合条款的约定互相推诿。最荒唐的结果是在保险竞合情况下,被保险人得不到足额赔偿。因此,在同一顺位各保险之竞合条款之间相互排斥的情况下,应采用兰波-韦斯顿规则,即这些条款的效力均应漠视,各保险人应按各自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损失。当不同类型的保险出现上述使用兰波-韦斯顿规则的情况,由于不同类型的保险保费厘定基础不同,简单地按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损失会导致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与实际承担的责任不相符,缺乏公正性。此时,需要结合投保人当初的意愿和事故发生后的意思表达划定责任份额。只有在前三个顺位的保险数额仍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时,才由第四顺位的工伤和医疗保险负责补充赔偿。
 
  四、结语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竞合的概念没有规定,由法律确定各保险人的赔偿顺序正是我国保险立法亟待补充和完善的内容。建议《保险法》增加保险竞合条款相关规定,明确保险竞合的相关释义。这对于减少相关保险纠纷和妥善处理保险争议大有裨益。
 

作者: 西南财经大学 徐斌 中国人民大学 郭沛阳 来源: 《上海保险》2013年第12期
 
更新日期:2014/3/15
阅读次数:1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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