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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和寿险定价利率改革互动研究
牛播坤 刘蕾蕾

 

摘要: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寿险定价利率市场化呼之欲出。本文从分析部分国家利率市场化和寿险定价利率市场化互动及影响入手,在总结利率市场化和寿险定价利率市场化的互动对寿险市场影响的基础上,分析了2011年以来我国利率市场化启动对我国寿险市场带来的挑战,并从监管、市场机制和保险公司自身等角度提出了应对挑战的建议。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寿险定价利率改革,负债成本,创新


寿险定价利率改革中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就是利率市场化。这是因为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和路径决定了整个金融市场的利率中枢水平,而定价利率作为寿险市场的价格要素,必然受到市场利率水平的牵制。换言之,在一个有效监管的市场中,即便推进定价利率市场化,定价利率也不会长时间大幅度偏离市场利率中枢水平,因此引发恶性竞争进而导致利差损的概率是较低的。而在利率市场化推进之后,定价利率管制与否的重要性才真正凸显出来。一方面,从主要国家的利率市场化进程来看,初期往往伴随着市场利率中枢水平的大幅抬升,此时市场化的定价利率一般会相应随之上行;另一方面,定价利率放开只是增加了寿险市场内部的竞争手段,而利率市场化则放开了金融市场的定价基准,储蓄者的利率敏感性大大上升,会演化为保险机构与储蓄机构的竞争。此外,利率市场化还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水平。因此,利率市场化对保险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定价利率改革是顺应利率市场化潮流的必由之路。


一、文献综述


利率市场化对于寿险产品定价体系中定价利率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虽然国内外单纯对利率市场化和寿险定价利率之间关系的研究较少,但学者对寿险产品的利率风险及保险业费率市场化的研究成果仍比较丰富。


国内外对寿险定价的利率风险研究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Boyle(1976)PanjerBellhouse(19801981)Giaccotto(1986)Dhaene(1989)以及HUrilimann(1992)先后根据各种随机利率模型分析了寿险定价中的利率风险。在利率风险被确认后,Anthony(1999)Michael(2000)和小藤康夫(2001)分别结合所在国家的实际情况,系统地论述了寿险产品利率风险形成的原因和过程,以及如何进行利率风险的管理。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起步较晚,关于寿险产品的定价与利率市场化的研究也是近年来才开始发展起来。目前国内已有的研究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一是从寿险产品定价的原理入手,分析利率敏感性因素以及利率变动对定价影响的途径(王宪章,2002;魏华林等,2005);二是在对寿险公司面临的利率风险进行度量的基础上,分析管理和防范利率风险的对策(林宵和李勇,2003;张佳楠,2005);三是从资产负债管理匹配的角度进行风险控制的实证研究,并建议建立合理的资产负债策略,改善产品策略并合理设计寿险产品(马驰,2005;姜弘,2006;李璟,2006)


对于包括定价利率在内的费率市场化,绝大部分学者都持支持态度。国外方面,Joskow(2002)David (2002)的理论研究表明,价格管制造成了销售的低效率,降低了保险商品的可得性,保险费率的监管最终会带来效率的损失;TennysonWeissRegan (2002)JaffeeRussell(2002),分别利用美国州数据从实证的角度验证了上述结论。国内方面,梁涛(2001)认为,我国的费率监管体制严重阻碍了我国寿险行业的发展;蔡秋杰(2003)指出,集中的费率管制不利于寿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因此应加快国内保险市场费率市场化的改革;邱彬(2003)、魏林华(2005)、周海珍(2008)先后指出,要提高我国保险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优化保险资源的配置以使社会福利最大化,应逐步放松费率的管制。但对费率市场化,国内也有学者持反对意见。这方面的观点主要基于目前我国的金融与经济环境。刘子操(2001)认为,在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费率的市场化不利于中资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王少群(2007)等通过建立寿险经营模型进行的研究表明,在监管体系和保险市场发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定价利率的市场化会加大保险公司的竞争压力,从而促使他们提高风险偏好,增加破产风险。但从我国的监管层面看,已然透露出实现定价利率市场化的意图:2006年,时任中国保监会副主席的魏迎宁主持编著了《人寿保险费率市场化研究》,探讨了包括定价利率在内的寿险费率市场化的必要性及市场化后应采取的监管制度等;20107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人身保险定价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国内寿险公司征求意见;201382,中国保监会宣布,经国务院批准,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正式启动,新的费率政策将从85日起正式实施。


二、美、日、韩利率市场化与寿险定价利率改革的经验


()美国利率市场化与寿险定价利率改革


所谓的寿险产品定价市场化,实质上涉及到定价利率和准备金评估利率的管制与市场化的问题。定价利率,又称为预定利率,保险精算中以各期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期望值相等来计算贴现中的利率,就是定价利率。可以说,定价利率是寿险公司对在签单时一次收取或分次收取的保费负有的保障的最低收益率。如果其他因素不变,定价利率越高,保费越低。准备金评估利率是指在计算寿险责任准备金时使用的利率,有法定准备金评估利率与会计准备金评估利率之分。本文中所讨论的评估利率是指法定准备金评估利率。一般而言,定价利率和准备金评估利率不会大幅偏离,因为如果定价利率显著高于准备金评估利率,就可能出现准备金高于保费,也即产品定价不充分的问题。


尽管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对银行业一直推行利率管制,但美国保险监管当局基本从一开始就不直接监管寿险定价利率,而是通过对寿险法定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即偿付能力监管)来间接监管最低保险费率,而最高费率则由市场竞争来决定。资料来源:NAIC




119472012年美国评估利率的变化


观察美国评估利率从19472012年的变化,可以明显看到以利率市场化为分界点,评估利率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特征。利率市场化之前,评估利率基本维持不变;而在利率市场化之后,评估利率维持了与市场利率趋势一致的走向,利率市场化倒逼评估利率做出更为灵活的调整(见图1)


1.利率市场化之前:评估利率最高上限由监管机构设定


1974年美国实现利率市场化之前,大部分州的评估利率基本维持在3.5%。即便如此,保险公司的评估利率也并没有“一浮到顶”。例如,20世纪40年代,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甚至不到3.5%,仅有2%左右。很多保险公司采用了2% 3%左右的评估利率,提高了其保险产品的价格。此后,随着市场利率的上升才逐步回归到3.5%的评估利率。


2.利率市场化初期:市场利率上行,保单吸引力下降,评估利率两次调整


20世纪6070年代,美国金融业在通货膨胀和高利率的冲击下,涌现出大量的金融创新,并推动了利率市场化进程。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吸引更多的个人金融资产,相继推出各类创新产品。特别是银行抬高利率水平,使寿险公司受到较大冲击,传统寿险产品的固定回报率在高收益率的其他金融创新产品面前相形见绌。外部高通胀导致的高退保以及金融创新的冲击,使得在储蓄领域一向占据优势的寿险公司地位迅速下滑。70年代中期开始,市场中开始流行“仅购买定期寿险,其余资金用于投资”的做法。寿险保费增速一路下滑,从最高时的12%降低到8%,并且退保率上升导致现有资金严重外流。


随着利率市场化带来的竞争压力日益上升,监管当局逐步提高了评估利率水平(见表1)1972年和1974年先后两次进行调整,评估利率上升到4.5%。但是,由于根据法案规定必须要各州均修改其评估利率方能生效,每次评估利率调整过程耗时较长,评估利率调整严重滞后于市场利率的变化,远远不能适应利率市场化之后利率更为频繁的波动。


11983年之前美国的评估利率上限
























时间


期缴


趸缴


1946年之前


3.5%


3.5%


19461974


4.0%


4.0%


19751979


4.5%


4.5%


19801981


4.5%


5.5%


资料来源:NAIC


3.利率市场化中后期:评估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创新应对市场变革


为适应利率市场化带来的市场利率的频繁波动,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1980年修订案中引入了动态最高评估利率方法。与此前规定一个最高评估利率上限不同,该方法的核心是反映负债背后的资产特性,也就是基于资产负债匹配的原则来确定最高评估利率,相关参数包括基准利率、产品类型、期限等等。其中,基准利率是公司债券12个月或者36个月移动平均利率水平。评估利率的动态调整进一步提高了美国寿险产品的竞争力,并成为美国保险市场推进创新进而重获发展的重要原因。美国寿险公司开发了许多包括理赔选择权、退保选择权等内嵌选择权在内的利率敏感性产品。其中,最大的创新当属万能险(见图2)



资料来源:LIMRA


219802000年美国寿险产品结构


万能保险是美国的寿险公司在利率市场化压力之下推出的。万能险迎合了“定期寿险与投资组合”的大众口味,而且费用透明、成本公开,并具有诸多灵活性,结算利率可与市场上其他投资工具竞争。其推出后即得到大众的广泛接受和保险公司的热情投入。截至1983年年底,几乎所有的美国大保险公司都推出了至少一款万能险产品;截至1985年,美国万能险产品几乎取代了非分红型的传统寿险产品,并促进了分红型传统险产品的升级换代;而截至80年代末,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万能险产品已逐步成为美国保险市场上的主打“正统”产品。该险种的市场份额由1980年的不足1%,迅速增长到1985年的40%,成为美国最重要的寿险产品之一(见图3)



资料来源:LIMRA


319702000年美国万能险规模及增速


()日本利率市场化与寿险定价利率改革


与美国不同,在1974年之前,日本一直对保险公司实施严格的价格管制,即对定价利率实施管制,但在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偿付能力的监管上则较为宽松。日本在存款利率市场化之前先放开了定价利率管制,而其偿付能力规则却没有相应跟上,并且也没有限定评估利率上限。上世纪70年代前,日本寿险产品定价利率较低,寿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率一般高于保单定价利率。1974年以前,日本《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向保户承诺的定价利率最高为4%,与当时的银行1年期存款利率持平,直到1975年才允许保险公司在费率算定委员会提供的纯费率的基础上,可以依据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准拟定浮动利率。1975年,保险公司的定价利率平均升至5%,此后逐渐增加。在1979年放开对5000万以上的大额CD的利率管制后,寿险产品的定价利率进一步被推高。日本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从上世纪70年代末一直延续到90年代初期,期间寿险产品的定价利率一直维持在高位。上世纪80年代后期,日本高利率时代基本结束,长期利率降至4%左右,但部分寿险公司定价利率依然维持在5% 6%的高水平,大量销售高定价利率产品(见图4)



资料来源:Statistics Bureau of Japan


4:日本利率市场化和定价利率放开进程



资料来源:Statistics Bureau of Japan


519702004年日本寿险资产、存款规模及寿险资产增速


尽管日本先于利率市场化实行了定价利率的市场化,表面上看寿险业似乎并未受到冲击,仍然保持了较高的增速(见图5),但却是以极高的负债成本为代价的。这也为上世纪90年代日本寿险业的倒闭潮埋下了隐患。从20世纪80年到90年代,日本各家保险公司承保了大量高利率的、储蓄性比较强的养老保险和个人年金等保险。这些保险的市场份额占到日本总保费的90%左右。没有偿付能力和评估利率约束的定价机制导致了日本保险行业严重的利差损,加之泡沫经济破灭后,日本政府实行了零利率政策,使日本保险公司投资收益受到很大的限制,更使保险公司经营雪上加霜,最终压垮了一些日本实力较弱的保险公司。


()韩国利率市场化与寿险定价利率改革


2000年以前,韩国监管机构对保险产品和定价利率一直进行严格的审批,但却疏于对最后一道风险的防范——对资本的要求,直到1994年才引入偿付能力监管规则。20世纪90年代,在韩国利率市场化的浪潮下,保险公司销售了一些保证利率在8% 9%的保险产品,这也导致韩国保险市场上90%的产品为储蓄替代产品。2000年,韩国放开了寿险产品定价利率审批管制,但FSS仍对评估利率设定上限以防定价不足。2000年评估利率上限是6.5%2001年下调到5.5%。值得注意的是,韩国利差损的保单更多形成于利率市场化初期,而非定价利率放开时期。随着韩国利率不断走低,上世纪90年代销售高利率保单的利差损开始显现。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共有12家寿险公司被收购重组。为了化解利差损,韩国寿险产品逐步从储蓄类向定期寿险等保障类过渡,固定定价利率产品转向浮动利率产品(见图6)



资料来源:KLIA


6:韩国寿险产品保障与储蓄类结构(%)


与此同时,监管机构也加强了对评估利率和结算利率以及偿付能力的监管:一是自20129月起,FSC收缩了保险公司在结算利率上的自主权,制定了随市场利率调整和投资收益调整的结算利率方法;二是韩国监管机构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从偿付能力规则过渡到更加严格的风险资本要求。一旦评估利率随市场利率下行,并低于产品的定价利率,则资本要求会成倍上升(见图7)


因此,尽管利率市场化过程中,韩国有一些保险公司倒闭,但得益于对评估利率、结算利率和偿付能力的有效约束,目前尚未演变为大规模的利差损。加之韩国总体上寿险业获取了较高的投资收益率,进一步消化了利差损。



资料来源:KLIABloomberg


719962011年韩国存款利率及寿险投资收益率


三、美、日、韩利率市场化与寿险定价利率改革的启示


美、日、韩三国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寿险定价利率改革采用了不同的路径,由此导致了不同的风险状况。美国在放开定价利率的同时,坚持对评估利率的调控,同时实施严格的偿付能力标准,改革总体上较为成功;而日本的教训则在于放弃了评估利率约束,同时偿付能力规则形同虚设;韩国在改革的前半段类似于日本,因此也引发了利差损的问题,所幸最终走上了美国的改革路径,为逐步化解利差损创造了条件。从三国的寿险定价利率改革中,可以得到如下具体启示。


()在利率市场化启动后,定价利率管制放开是不得不为之的改革


从定价利率改革与利率市场化前后次序来看,在利率市场化启动之后,保险产品相对于其他金融产品的竞争力会明显下降,定价利率以及评估利率的调整则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特别是目前我国储蓄型主导的寿险产品,与银行理财、信托等产品存在明显的竞争替代关系,收益率是最主要的比较基准。储蓄型寿险产品对利率变动的敏感度较高,产品结构较为脆弱。放开定价利率管制的迫切性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明显较高。否则,僵化的定价机制将降低保险产品的吸引力,使保险公司在负债争夺中丧失优势。


()管住评估利率上限和偿付能力是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


从美、日、韩三国的经验来看,在利率市场化之后,管住评估利率和偿付能力而非定价利率更为有效。在具体的机制设计上,评估利率上限设定应当灵活、富有弹性,及时反映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改革初期可以由监管机构设定,之后应当随市场利率和投资收益情况调整。同时,偿付能力规则的风险敏感度应当提高,能够全面真实地反映利率风险和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否则,如果仅反映保费扩张带来的偿付能力消耗,并不足以对保险公司的非理性价格竞争构成约束。此外,偿付能力规则的约束力必须增强,使之真正成为有力的硬约束,也是控制风险的重要着力点。


()利率市场化初期,如果定价利率未及时推进市场化,寿险行业的流动性风险会上升


定价利率调整滞后可能推升流动性风险。利率市场化初期,如果定价利率没有随着做出灵活调整,保险负债流入速度放缓及存量负债活化,会导致流动性风险上升。退保率的上升以及新单保费负增长,保险新增资金较少,配置空间受限,流动性匹配的重要性显著上升,使得资产配置的流动性约束会明显增强。在利率市场化的初期,美国和韩国都出现了寿险保费收入增速下降、退保率上升的现象。


()定价利率市场化后寿险资金的风险偏好明显上升


在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保单负债成本上升,相应提高了对资产的收益要求,资产配置的风险偏好上升,资产配置上不得不寻找更高收益的投资品种。但由于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往往与经济下行的背景相伴,因此投资收益率的改善并不显著。例如,在存款利率市场化阶段,美国保险公司减持了收益率较低的政府债券,而大幅增持了收益率更高的公司债和股票(见图8)。同样,日本保险公司迫于保单承诺的较高定价利率的压力,将资产投资于高风险项目,如有价证券、房地产等(见图9);而在泡沫经济破灭后,则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投资收益。近年来,投资收益率降为2%左右,远远低于保单定价利率,形成利率倒挂。



资料来源:ACLI,华创证券。


819601990年美国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结构



资料来源:Statistics Bureauof Japan,华创证券


919601999年日本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结构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利率市场化推进后,负债的久期和利率敏感度大幅度上升,要求尽可能匹配期限较长的高收益资产,否则就可能面临较高的再投资风险。特别是随着利率的持续走低,再投资风险比较突出。日本无疑是教训最为惨痛的案例。即便是美国,虽然没有出现大规模的利差损,但也可以明显看到,以利率市场化为分界,美国寿险公司倒闭数量出现了明显变化:此前寿险公司的数量呈持续增长,此后陆续出现寿险公司倒闭,并在上世纪90年代达到了巅峰(见图10)。近年来,韩国寿险业严重的资产负债错配也引发了监管者的担忧,因此一再提高资本要求。截至2012年年底,韩国多家寿险公司的保险期限在20年以上的负债占比,均在40% 85%之间,而韩国国债市场的平均久期只有4.5年,使大量的高收益负债面临着再投资风险(见图11)



资料来源:ACLI


1019502010年美国寿险公司数量及倒闭家数



资料来源:各公司数据。


112012年韩国部分保险公司的负债期限


四、中国利率市场化对寿险定价利率改革的影响


()第一阶段:1999年之前定价利率随央行基准利率浮动


我国寿险行业起步较晚,寿险产品品种单一,且起步之初缺乏经验和科学的管理手段,尤其是在费率厘定方面。1999年之前,中国保险产品的定价利率与央行基准利率挂钩。上世纪90年代后,中国有较长一段时间处于高利率、高通胀的环境之下。为了稳定经济,国家多次上调基准利率。由于央行基准利率较高,传统寿险产品的定价利率也定在了一个较高的水平,加上保险公司经营人身险经验不足,对利率风险缺乏足够认识,最高时期曾超过9%。自19965月起至19996月,央行基准利率连续7次下调,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由10.98%降为2.25%。由于寿险业的资产基本上集中于银行存款和政府债券,其投资回报水平因此逐年下降,利差损大量产生。受此影响,中国保监会多次下调寿险产品的定价利率上限,至19996月,寿险产品新单的定价利率上限已下调至2.5,并延续至今。


()第二阶段:19992011年大力发展新型产品,规避定价利率管制


我国传统的寿险产品以储蓄型为主,这种产品的性质本身就决定了定价利率与银行利率之间的关系。在监管和市场压力下,寿险公司纷纷着手研究开发分红、投资连结、万能寿险等新型产品(见图12)20004月,中国人寿推出首款分红险——“千禧理财”,拉开国寿著名的“分红险风暴”,掀起了保险公司开发分红保险产品的热潮。由于分红险分红收益取决于可分配盈余,万能险可以任意支付保险费以及任意调整,两险种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对定价利率的管制,因此获得了较快发展。2012年,分红险占市场份额已达90%,成为目前中国寿险市场的主力险种。以中国人寿为例,推出分红险的十年间,其分红险保费收入的年均增幅达到126.57%,累计实现分红险保费收入达到10591.38亿元,有效承保人次逾4860万,为客户分配红利达620.7亿元。



注:2011年起受到新会计准则影响。


资料来源:保监会、华创证券。


1220032012年中国寿险产品结构


()第三阶段:2011年起利率市场化改革重启,寿险行业遭受冲击


2011年起,以银行理财产品突破利率管制为途径,中国银行业开始逐步试水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进程及存贷比约束等共同抬升了市场利率中枢,敏感反映市场利率变动的理财产品规模迅速膨胀。在这种情况下,受到严格价格管制的寿险产品的竞争力明显下降,受影响最为明显的是保费收入增速的大幅下跌:2010年,寿险保费收入增速尚接近30%,而2011年则已低至-10%2012年也仅维持在0%左右(见图13)



资料来源:华创证券。


1319982012年寿险保费收入及增速


除了保费增速的放缓、退保率的上升,新单获取成本的提高也是寿险负债成本受“利率市场化”的影子银行体系角逐影响的明显表现。一方面,结算利率和分红水平仍保持在较高水平。即便寿险产品定价仍实行严格的价格管制,但来自其他金融产品价格的纵向约束,使得其在结算利率上不得不保持了较高的向下粘性,再考虑到不断攀升的渠道成本,保险负债成本实际上已经接近了市场利率。另一方面,由于寿险产品在收益率和产品形态上竞争力不足,只能转而在渠道上加大投入,营销成本节节攀升,将本应由投保人享有的收益大量消耗在中介环节。2011年起,新业务价值/(手续费及佣金+管理费用)持续下降,表明每一单位费用所创造的业务价值下降,也即保险负债成本持续攀升。包括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新华保险在内的中国主要的几家保险公司,2011年和2012年的单位费用新业务价值均连续两年下滑(见图14)


目前看,保险销售渠道费用高企与寿险产品收益偏低有直接关系。为了推动分红险的销售,寿险公司不得不在渠道上消耗大量费用。另外,寿险产品承诺收益率低也是夸大收益销售误导的重要诱因。提高定价利率后,被中介渠道侵蚀的费用将有部分会转化为消费者的利息收入,分红险产品的吸引力会有所提升。预计分红险的费差会扩大,利差随之收窄,向消费者的让利会取代中介渠道的侵蚀。传统险会利差缩小,其价格弹性有待市场验证。考虑到传统险占比较低,对整体利润影响有限。



资料来源:公司年报,华创证券。


1420082012年上市保险公司单位费用新业务价值(单位:元)


五、我国寿险行业应对定价利率改革的建议和策略


从部分国家寿险定价利率改革与利率市场化进程的经验看,利率市场化带来市场利率中枢的上升以及保险机构与储蓄机构的竞争,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负债成本和投资收益,从而促进定价利率管制的放松。在过去的十几年中,中国利率市场化与寿险定价利率改革并未形成良好的互动。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发展,僵化的寿险定价利率给我国寿险市场带来的冲击越来越显著,定价利率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短期竞争带来的负债成本攀升、保费增速下滑不可避免。对此,保险公司自身必须通过创新产品设计,来提高自身的资产管理能力、偿付能力和抵抗风险的能力。但只依靠保险公司自身的改革,可能无法充分应对较大的冲击,监管和市场机制的建设也须跟上定价利率改革的步伐。


()监管角度:改革审慎导向以及对评估利率和偿付能力的约束,使整体风险可控


201385,中国保监会监管机构的总体规划较为审慎,评估利率设定上限以及目前日趋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都确保了风险底线。此外,投资渠道放开,投资收益率将逐步回归市场平均水平,资产端的支撑逐步形成。


()市场视角: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建设


从美、日、韩三国的经验来看,利率市场化之后,寿险公司面临的利率环境更加复杂,对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也大大提高。一些不能很好地权衡负债成本和资产风险偏好的公司,最终会走向破产,其中不乏一些大型公司。寿险行业的并购重组也由此开启。鉴此,我国应建立合理的保险公司破产保证金制度和保险保障制度,完善保险市场的退出机制。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投保人、受益人和整个社会承受的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行业的整合和未来的发展。


()保险公司视角:通过产品创新提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偿付能力


首先,价格管制是导致目前中国寿险产品同质化程度高、产品单一的重要原因。从美国和韩国的发展来看,为了应对利率市场化带来的利率频繁波动,我国寿险产品的定价必须更加灵活,产品要逐步实现浮动利率,以形成多样化,使产品精算和设计能力突出的公司充分发挥其优势。其次,价格管制的放松将使保险产品价格波动加大,机构面临的风险也将随之加大,再加上来自负债成本上升的压力,均要求保险机构有充足的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而利率市场化,将使保险公司的投资利润率趋向于社会平均化,因此,通过产品创新提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偿付能力是定价利率改革的必由之路。


作者简介:牛播坤,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华创证券金融行业分析师;刘蕾蕾,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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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霄、李勇和李虹,寿险公司的利率风险度量及管理,保险研究,2003年第1期,25-27


3.李扬琴,预定利率市场化及其对我国寿险业的影响研究,上海:复旦大学,2011年,4-6


4.马驰,论寿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保险研究,2005年第10期,41-43


5.魏迎宁,人寿保险费率市场化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51-63


6.魏华林和蔡秋杰,保险费率监管研究——兼论中国保险费率监管的悖论,金融研究,2005年第8期,172-173


7.小藤康夫,寿险危机的本质,日本东洋经济出版社,2001年。


8.张佳楠,中资寿险公司利率风险分析和防范,保险研究,2005年第4,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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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Joskow, P., Competition and Regulation in the Property-Liability Insurance Industry, The Bell Journal of Economies and Management Science, 1973,4(2),375-427.


13. Tennyson, L., A. Weiss, and R. Laureen, Automobile Insurance Regulation: The Massachusetts Experience in Deregulation Property-Liability Insuranc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89, Vol. 79, 452-467.


(原载《金融监管研究》2013年第8期)

 
更新日期:201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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