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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代填投保单的法律后果认定
——来自英国Newsholme判例的改革启示
罗璨

 

  摘 要:关于保险代理人代填投保单由投保人签名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与英国Newsholme判例的规定大致相同,即采取以签名判断投保人存在过失的“一刀切”方式。而后者自确立以来引发了不少损害投保人利益的问题,在近年英国保险法改革中逐渐得到修正。我国保险法完善应借鉴英国作法,要求法院结合具体案件采取“合理注意”的灵活判断标准,防止发生类似Newsholme案的不公结果。


  关键词:Newsholme判例,保险代理人,告知义务,保险消费者,投保人签名


  一、引言


  目前,我国保险营销很大一部分比例采用的是保险代理人销售模式。在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阶段,经常出现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投保单再交由投保人签名的情形。当投保人告知了正确信息,保险代理人填写时出现错误,由谁承担相应的后果,《保险法》并未作出相应规定。


  在司法实务中,有法院将保险代理人的代填信息有误视为投保人告知信息有误,如果符合告知义务的违反要件,投保人将承担合同被解除的不利后果。


  201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也肯定了此种作法:其中第2条第2款规定,“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名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代理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除外”。


  无独有偶,1929年英国法院在Newsholme Brothersv Road Transport and General Insurance CO Ltd案(以下简称Newsholme案)中以判例形式确定了相同的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向保险代理人告知了正确的信息,只要在投保单上签名就被视为存在过失,应承担保险代理人错误行为的法律后果。


  此后,在许多类似案件中,投保人即使基于合理理由信赖保险代理人,甚至保险代理人擅自填写错误信息,投保人都面临败诉结果。这与倾斜保护保险消费者的保险法发展趋势相背离。


  对此,2012年生效实施的英国《消费者保险(披露与陈述)法》在很大程度上摒弃了此种规定。同一年,两种产生同样法律后果的规则,在英国面临被修订的命运,在我国却呈现被广泛推行的前景。如此相反境遇不由引人思考。


  英国Newsholme判例的改革对我国具有启示意义。据此,本文首先介绍英国Newsholme判例自确立以来引发的问题,其次分析此判例的改革思路,最后提出我国《保险法》完善从中获得的启示。


  二、Newsholme判例引发的不公问题


  保险代理人代表投保人填写保单再由投保人签名的情形在英国保险市场中很早就较为常见。当中介机构在填写投保单时出现错误时就产生了问题,谁应对这些错误承担责任?对此的基本规定是在Newsholme案中确立的。


  此案中,原告投保人Newsholme通过一名叫Willey的保险代理人对其所有的一辆公共汽车向一家经营道路运输及一般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Willey根据Newsholme的口头回答代为填写了投保单上的问题,保单由Newsholme签名,后来经过了保险人批准。


  当投保方提出索赔时,法院发现,尽管Newsholme已经告知了正确的信息,但Willey在投保单上的三个问题填写了不准确的答案。一审法院认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二审法院也支持了保险人的诉求,依据是Willey在填写投保单时是Newsholme的代理人,应承担其错误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Scrutton大法官进一步阐释了判决原因:“如果答案不真实,代理人(投保人)也知道,他防止保险公司知道这一信息意味着其存在欺诈。如果答案不真实,但他不知道,我很难理解,一个人没有阅读就签署了投保单,明知其中有不真实的内容还要签字承诺是真实的,可以主张为他填写投保单的人是处理投保单的代理人,进而避免代理人过失带来的后果。”


  此后,这成为了英国法院的通行作法。大量案件表明,即使投保人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过失,仍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更进一步,在中介机构没有询问投保人擅自在投保单上填写错误答案的案件中,法院仍适用Newsholme判例支持保险人拒绝赔付的诉求。


  随着对投保人不公的案例日益增多,英国理论和实务界均开始反思此判例的合理性。著名保险法学者Clarke教授提出“它对保护弱势投保人是有害无益的,法院应当修正这种作法”,但这种观点仅在个别案例中获得了支持。Denning勋爵评论道:“保险行业团体试图以投保单中的不真实答案为由否定保险责任。他们将这些不真实的答案强加于投保人,凭借投保单中的印刷条款达到这样的目的。他们指出,是被保险人误导了他们。而事实正好相反。不真实的答案是他们的代理人填写的,是他们自身的代理人犯了错误。代理人应当知道错误,是代理人在投保人签字之前拿出了格式条款;是代理人代表投保人正确填写投保书,让投保人安心签名,他处于信任签名。但是不实陈述的错误是代理人引起的,投保人并没有错误。不应当承受错误的后果。”


  概括而言,批评者的着眼点在于Newsholme判例的两个基础性观点:


  一是“代理人地位转移”的推论,保险代理人只要在明知信息不真实还填写不真实的答案之时就从保险人的代理人转变为投保人的代理人;二是“投保人受签名绝对约束”的规则,投保人必须遵守自己签署的内容。


  一方面,毫无疑问的是,投保人及其代理人共同欺诈订立的合同不能约束保险人。投保人的欺诈肯定会为自己带来恶果,但如果是代理人主动实施欺诈行为(例如因为想急于获得佣金)就不同了。在通常情形下,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销售员工,保险人而非投保人应当对欺诈承担更多责任。


  另一方面,投保人的签名并不能证明其存在过失,被保险人可能故意、过失的没有检查自己签署的内容,也可能不存在任何过失,因为他们有合理理由相信代理人告诉他们的内容。签名不应当成为决定问题的必然因素。Newsholme判例的两个基础性观点并不合理,因此导致不合理损害投保人利益的严重后果。


  三、Newsholme判例的改革思路


  自2006年起,英国法律委员会和苏格兰法律委员会开启了以保险消费者保护为宗旨的现代保险法改革。在2007年联合发布的法律报告书中,修正Newsholme判例被明确为改革的预期目标之一。2012年生效实施的《消费者保险(披露与陈述)法》也已初见成效。具体而言,改革思路在于摒弃此判例的两个基础性观点。


  (一)取消“代理人地位转移”的推论


  英国法律委员和苏格兰法律委员会通过审查部分英国金融监察专员的案例得出结论,“代理人地位转移”的推论并不正确。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在于代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促成交易,而代为填写投保单也是交易过程中的常见环节。在投保人是保险消费者的情形下,即使他没有获得保险人此方面的详细授权,也应当视为在“促成交易”的代理权限范围内,这是双方都能接受的。


  当然,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共同实施了欺诈行为就另当别论了。但如果是保险代理人的单方欺诈行为,保险人理应承担后果。


  简言之,在向保险消费者获取合同信息的阶段,保险代理人应持续为保险人的代理人,不存在“代理地位转移”的情形。


  根据《消费者保险(陈述与披露)法》附表2第2条的规定:“在下列的每种情形中,代理人都会被视为保险人的代理:(1)……(2)代理人获得保险人的明示授权以保险人代理之身份向消费者获取先合同信息;(3)代理人获得保险人的明示授权以保险人代理之身份签订合同。”


  (二)取消“投保人受签名绝对约束”的规则


  英国法律委员会和苏格兰法律委员会提出,签名不应当成为法院判定投保人主观具有过失的唯一依据。


  在许多类似Newsholme的案件中,消费者签字是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注意到保单上有错误的信息存在。如果消费者根本不存在过失,保险人的救济途径应当得到合理限制。


  如此一来,投保人的签名将不再被视为消费者知晓或者接受由中介机构填写的保单上的声明的决定性证据。


  准确的是,签名仅仅在一定条件下才称得上是证明投保人作出或者接受保单上的陈述的有力证据。法院应当将签名和其他案情因素综合进行考虑。例如,假设消费者被告知审核信息的重要性,但仍在没有仔细核对信息就签字,这就是所谓的过失。在O′ConnorvKirby案中,投保人通过一家独立的保险中介机构对自有的机动车投保。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填写保单时出现错误,后将交由投保人要求核对相关信息。被保险人很快就核对完了,没有注意到保单上的错误。上诉法官判定投保人未发现信息错误是存在过失的。


  当然,如果保险代理人告诉投保人已经正确代为填写了其告知的信息,投保人没有必要再阅读一遍。即使投保单上有警示投保人应当审核信息的重要性,此时投保人也不应当是有过失的。“我们经常在文件上签名时也没有仔细阅读过;但当对方知晓‘我们的立场’时,我们大多数都认为这在我们的私人生活中这是被容许的。再加上保险代理人本来就代表保险人,保险消费者没能在核对时发现错误就更加情有可原了。”


  更进一步,这样的保护还有可能拓展到投保人回答询问错误的情形。如果投保人主张,回答询问错误时因为保险代理人在解释如何解答问题方面给出了误导性的建议。例如,投保人知道审核信息的重要性,但因受到保险代理人的误导才疏忽签字。此时,“这样的签名并不能成为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铁证,被欺诈的消费者如果面临败诉的结果实为不公”。


  根据《消费者保险(披露与陈述)法》第3条规定,消费者是否在告知信息环节存在过失的判断标准是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法院应该综合所有相关情况来判断。在审理保险代理人代填投保单的案件时,法院应当采取“合理注意”的灵活判定标准,在每个案件中重视消费者的真正心理状态,不宜以签名为由武断结论。


  四、Newsholme判例的改革启示


  历史是面镜子,从英国Newsholme判例改革的过去似乎可以看见我国《保险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2条的实施未来。如同前者自确立以来受到了诸多批评,如果后者实施生效,也可能出现类似的不公结果。投保人向保险代理人告知了正确信息,主观没有过失,却因对方的错误承担不实告知的惩罚结果。


  并且,这种作法在我国的合理性基础更加薄弱。


  一方面,与英国不同,我国没有“代理人地位转移”规则,保险代理人在代填投保单时仍然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应当被视作为保险人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人而非投保人承担。


  另一方面,与英国相比,我国保险市场处于发展初期,投保人的信息、知识劣势更加明显,再加上保险营销尚欠规范,如果根据第2条主张“签名具有绝对约束力”,以签名作为判断过失的分界线,不仅会像英国法院那样将许多并无过失的投保人硬性判定为有过失,还容易诱发保险代理人怠于提供相关信息甚至擅自填写投保单的不良动因,导致其短期行为更为严重。应当认识到,这与加大投保方保护的现代保险法完善方向有所偏离。


  英国Newsholme判例改革对我国是前车之鉴,近期的改革成果更是具有启示意义。相对于以签名判断投保人过失的“一刀切式”方法,结合具体案情的“合理注意”标准更契合衡平双方权益关系的现实需求。对我国而言,法院在判定投保人是否存在过失时,应当将签名和案件中的相关具体因素结合起来。具体而言,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即使投保人签名或确认,也符合“合理注意”标准。


  第一,投保人无法审核信息。投保人无法审核信息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投保人是文盲、失明或存在其他身体缺陷无法进行日常阅读,二是投保人通过电话方式投保无法亲自审核信息。此时签字或确认行为不能证明其存在过失。英国学者早已提出此类案件不适用Newshomle判例规定。根据“合理注意”标准,只要投保人准确回答了保险代理人的询问就视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投保人有合理理由未审核信息。当投保人证明有合理理由未审核信息时,也应当视为符合“合理注意”标准。典型的如保险代理人告诉投保人已经正确代为填写了相关信息,可以直接签字确认投保人没有必要再阅读一遍。或者像我国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的常见情形,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之间有私人情谊,投保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保险代理人进行了正确填写。


  第三,投保人有合理理由未审核出错误信息。投保人在面对冗长晦涩的投保单时也可能面临审核出错误信息的困难,如保险人未在投保单上设计“重要提示”,或者没有将某些重要问题采用下划线、加粗体等区别标注,一般人进行阅读审核都很难找出错误的信息;或者在人身保险中特别是疾病保险投保单中,问题可能涉及不同于常人理解的专业医学知识,投保人在审核时没有理解其专业含义,保险代理人也没有进行指导解释;或者采取保险代理人口头阅读的审核方式,保险代理人在阅读时让投保人产生了误解。


  在此类情形下,投保人只要证明像一般理性主体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就不应当被判定存在过失。


  五、结语


  英国Newsholme判例自确立八十余年来,实现了从“签名证明过失”到“合理注意”标准的嬗变。“合理注意”标准因其灵活性在每个案件中可能呈现不同面孔,不难预言,英国的“合理注意”标准的含义界定也必定是一段生动的案例史。对我国而言,构建“合理注意”标准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以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表述予以实现,再适时出台案例指导合理扩张其适用情形。在实践中获取扩充发展此规则内涵外延的动力,才能永葆其量体裁衣的保护功效。


(原载 《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年第5期)

 
更新日期:201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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