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金融逆周期监管改革经验借鉴
(一)转变金融监管理念
1.重点关注金融市场失衡问题。长期以来,包括美联储在内的大多数中央银行过度相信金融市场的自我调节和修正能力,低估了资产泡沫和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导致国际经济金融体系中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一定程度的结构性失衡。危机发生后,这一放任自由的传统监管观念已逐渐遭到摈弃,各国都先后采取措施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与干预,力争降低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
2.引入宏观审慎监管理念。与微观审慎监管不同,宏观审慎监管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强调通过自上而下监管推动来确保金融系统稳定性。2009年,美国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框架》,首次提出防范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具体建议;G20伦敦峰会强调监管必须能防范波及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缩小而非扩大金融和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执委会台北、里约热内卢会议则强调建立和完善金融稳定指标体系和宏观审慎监管工具。推动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结合,已经成为后危机时代各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发展趋势。
(二)逆周期监管工具选择
当前,国际上对于逆周期监管必要性已取得较大共识,但部分逆周期监管工具和现行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冲突,以致在实践操作中尚存争议。其中,在资本监管、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和薪酬管理等领域的探索已经取得相对明显进展。
1.金融资本监管
一是提高对资本数量和质量的要求。鉴于现有资本监管协议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在G20推动下,FSB和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将商业银行的交易账户资本要求大幅提高。其中,2010年末前要求具有系统性影响的大银行监管资本数量翻倍。同时,在资本质量方面要求一级资本比例提高,且必须为普通股和留存收益。
二是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主要通过在经济繁荣时期的较高资本缓冲以保证在危机期间的最低资本要求。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各国实行逆周期资本缓冲指引》,确定各国逆周期资本缓冲的实施原则,并要求建立范围为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框架。上述规定实际上要求银行在资本留存缓冲2.5%的基础上,再增加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从而提高银行业在经济恶化时期的恢复能力。
三是推动前瞻性资本压力测试。针对此次危机中暴露出的压力测试明显滞后的问题,巴塞尔委员会于2009年初颁布了压力测试可靠性原则,对银行业压力测试计划的管理、设计和执行提出了建议,并要求各国监管当局将可靠性原则作为BaselⅡ下第二支柱评估资本充足率和资本缓冲充足水平的重要工具。危机发生至今,美国、欧盟和日本等监管当局均对银行业进行了数次压力测试,并都根据测试结果对部分银行提出了补充资本要求。
2.会计准则
一是更合理地使用估值技术。巴塞尔委员会于2009年4月发布了《银行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良好的估值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程序,包括使用可靠的来源输入信息并建立相对独立的验证程序等。欧盟还积极酝酿引进前瞻性会计标准,发展坏账准备动态模型,建立估值储备和估值调整的方式,并在景气时期从贷款利润中提取预期损失准备等。与此类似,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建议建立动态拨备制度,改变“已发生损失”的确认方法,允许使用“预期损失”标准,提早确认损失,缓和危机当期压力。
二是适度灵活使用公允价值准则。为改变危机中市场价格下跌和金融资产减值之间恶性循环,2008年,美国证监会(SEC)和FASB相继出台指导意见,提出适度放宽公允价值计价原则,允许在市场流动性不足、价格不合理的情况下,给予金融机构资产计价更大的自主权。随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提出建立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方法的混合模型,允许会计主体在异常情况下对衍生品之外的金融工具重新进行分类,以减轻在市场持续下跌情形下的压力。欧洲议会和欧盟成员国也启动了对市值计价规则的修改工作,以避免金融资产在危机中被严重低估。
3.薪酬管理
应G20的要求,FSB先后发布了《合理薪酬管理原则》及其实施标准,要求各国监管当局将相应原则和标准纳入本国监管法律。在此基础上,G20和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也积极给予补充完善。总体来看,主要突出以下几方面要求:
一是重视长期业绩与审慎风险。金融机构应以长期持续业绩和审慎风险承担作为薪酬发放的依据,并保证高管人员的薪酬与企业的当前和潜在的风险状况紧密关联。其中,G20和FSB还对大型金融机构在薪酬制度中引入风险抵扣、风险延期和风险支付机制等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二是强调公司治理内部约束。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构建有效的公司治理安排,以负责监控和评估整个薪酬体系,并对薪酬制度合理有效性负最终责任。其中,FSB还对大型金融机构薪酬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独立性、职业胜任能力和经验等提出指导性要求,以确保薪酬激励能收到适当效果。
三是要求加强外部监管约束。FSB要求各国监管当局从系统性风险角度,制定更加详细有效的规则和工具来强化金融机构薪酬机制外部约束,特别是对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要定期开展薪酬制度审查并及时进行必要风险调整。在出现意外情况或危机时,监管当局可采取适当的制裁措施。此外,FSB还就金融机构薪酬政策披露的范围和时限等作了详细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国内在保险业高管薪酬管理方面也取得较大进展。早在2007年,中国保监会就下发了《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限制部分国有保险公司不合理高薪现象;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又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国有保险公司加强高管人员薪酬管理。2012年7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当在薪酬管理制度中规定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推动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期限、各年支付额度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情况保持一致,为减少高管人员短视行为开展了积极探索。
(三)保险业改革经验
1.积极推动国际保险监管规则一致。2009年6月,IAIS决定比照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BaselⅡ,面向保险集团研究建立全球统一的保险监管规则,即共同评估框架(CAF),从适用范围、集团结构与业务、定量和定性标准、监管合作、管辖权等方面评价集团监管。此外,IAIS还积极推动制定全球统一的监管标准和信息交换平台,完善各监管当局合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加强各国保险监管部门对经济危机风险预警以及在危机期间的协调能力。
2.重点推动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危机发生后,欧盟和美国等保险业发展较为成熟的地区纷纷启动或加快了对其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评估和修订工作。其中,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于2008年6月启动“偿付能力现代化项目”,在资本要求、会计准则、保险负债评估、再保险和集团监管五个方面开展偿付能力评估框架研究。欧盟方面,在前期相关工作基础上,于2009年11月通过了偿付能力Ⅱ框架指令,从资本的定量要求、定性要求与监管复核、审慎报告与公开披露等方面提出了较为完善的全面框架,并计划于2014年起实施。
四、推动我国保险业逆周期监管的几点启示
(一)构建符合国情的保险业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仍主要是侧重对单个机构、产品和市场为主的微观层次的监管。同时,国内保险业发展期限尚短,对经济周期和系统性风险的识别能力和应对经验均显不足。因此,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应积极借鉴国内外金融监管改革经验,大力推动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紧密结合,着力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险业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二)正确认识保险业发展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础,无论是保险创新还是自身发展,都必须以服务经济社会经济发展,满足消费者有效需求为动力,从而确保行业在整个经济周期内实现平稳可持续发展。
(三)密切关注与经济周期相关的各类风险。现阶段,应特别关注资本金和偿付能力不足、保险资金运用、产品定价和创新、集中退保以及公司治理和内控不到位等几类风险,其中部分风险在经济下行周期,极易诱发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系统性风险。同时,要特别关注系统性重要保险机构存在的风险,应避免部分大型保险集团、机构的经营风险引发保险业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四)不断丰富创新逆周期监管工具。国际经济金融组织对逆周期监管有关探索,大多仍处于概念性的阶段,但趋势逐渐明朗。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保险公司在经营理念、行为模式,乃至风险暴露等方面都具较高同质性。保险监管部门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重点在偿付能力、准备金提取等领域探索创新符合我国国情的逆周期监管工具。
(五)重视逆周期监管协调合作。在金融经营综合化、混业化、跨国化趋势日益明显的大背景下,我国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同其他经济金融管理部门在宏观层面的协调工作,理顺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传递。同时,应积极参与IAIS、IASB等对逆周期监管准则的制定工作并在其中争取主动权,充分发挥各类国际和区域性组织在协调国际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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