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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的特殊性及其分类研究
林四春 何小锋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保险业的一些特殊性,体现在保险业务与保险活动中。同时,本文还借鉴了联合国,欧盟,美国,日本,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业分类体系,重点分析了中国的保险业分类的历史发展,最后提出一些调整建议。

 


关键词:保险业,特殊性,分类,保险业务,保险活动

 


        国际金融危机过后,全球金融业正在面临结构性的变化和改革,2010年是金融业进行全面的整改和进行金融业的结构调整的时候,金融业在未来的一年里一定会面临巨大的变革,涉及的变革有监管,市场,规模,产品等。笔者认为在这些变革中,暗含着一种变革就是金融业分类调整的变革。这个问题直接涉及到金融监管,金融统计,金融分业与合业经营,产业增加值核算等基础问题。国内产业分类的文献大多是关于服务业分类的国际比较与具体服务分类建议。金融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金融业的核算,经营,监管等问题研究不少,但是,关于金融业分类的研究几乎空白,所以非常需要进行这个工作。本文的重点是保险业的特殊性及其分类研究。

  


  保险业一直属于金融业,但是学界很少认真思考保险业为何属于金融业,保险业的功能定位以及保险业内部的细化分类问题。本文就是首先分析保险业的一些特殊性,体现在保险业务与保险活动。同时,本文还借鉴了联合国,欧盟,美国,日本,中国香港等国家、地区的保险业分类体系,重点分析了中国的保险业分类的历史发展,最后提出一些调整建议。

 


一、保险业的特殊性


        一般各国都是把金融与保险放在一起,合称为金融与保险业。中国以前也是称为金融保险业,但是现在合称为是金融业。相比其他产业,保险与狭义的金融关系更加密切。这就是保险业的特殊性所在,具体在保险业务与保险活动中会深入分析。

 


  (一)保险业务


        保险只是企业或者个人风险处理的一种方式。风险管理就是通过风险的识别、预测和衡量、选择有效的手段,以尽可能降低成本,有计划地处理风险,以获得企业安全生产的经济保障。这是狭义的风险管理。如果加上具体的风险处理活动,那就是广义的风险管理了。

 


  风险管理可以采取危险回避,损失控制,危险转移,危险自留。危险转移又分为非财务性危险转移和财务性危险转移。财务性危险转移又分为财务性非保险转移和保险。保险就是向专业化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以进行风险转移;非专业化的普通企业只是提供财务性非保险转移的风险处理方案。金融更多是指投融资活动,那么专业化的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服务为何一直作为金融业务呢?分析如下:

 


  一是保险企业也是类似资金池的作用,起到汇聚资金的作用,类似投资基金,在《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中是作为一类称为“保险及养老金”的金融中介。其他一些企业,比如超市,快递公司,也会出现类金融现象,但是,这些企业的业务性质与金融机构业务相差甚远,融资更加短暂更加不确定。保险企业与非保险金融机构有更大的相似性。

 


  二是保险学知识也是和金融学知识更加接近,更加相通,金融数学与精算学知识重叠度很高。业务上也有很多接近的地方,保险工具和金融工具经常是混合起来。最早的股票期权是为股票设计的一种保险;归属于金融创新的资产证券化,最早的想法也是由精算师提出的。至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一般不认为是金融业务,因为这是非营利性的,加总属于政府部门。

 


        (二)保险活动


        在新的SNA(2008)中,一共分析五类保险活动:非人寿保险,人寿保险,再保险,社会保险计划,标准保证计划。SNA(2008)同时指出了保险核算中变化最大的就是非人寿部分与再保险部分。保险活动是以保险业务为终点的。借鉴投入产出活动的分析框架,保险活动与保险业务的关系就是经营活动与经营业务的关系:保险活动就是经营活动,保险业务就是经营业务。所以,保险活动中也有外部融资活动(多为股权融资),外购产品与服务,内部自己生产与对外保险业务。

 


  本文整理高敏雪与赵侯泉等研究成果,总结出保险活动在宏观领域的理解。保险活动分为社会保险计划与商业保险,社会保险计划分为社会保障计划与私人社会保险计划。社会保障计划的承保人一般就是政府部门,属于国家的社会保障业。其他的保险活动就是保险业的主干部分。

 


  保险活动在宏观上也是表现为生产,分配,消费,中间消耗,投资形成,外部投资等。保险活动自然是生产活动,是属于服务业的,为投保人与受益人提供风险转移的服务。保险活动也是收入分配的过程,一方面,保险活动是生产活动,内部的员工生产活动获得的收入就是基本的分配活动;另一方面,赔付支出与年金支出就是再分配活动,这是保险活动的特殊之处,虽然再分配对增加值核算没有影响。住户部门接受保险服务就是消费;企业接受保险服务就是中间消耗或者是投资形成。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保险费不是企业接受保险服务,而是住户部门接受保险服务。因为需要“改变交易流程”的法则,反映经济实质:由雇主先以劳动报酬形式支付给雇员,而后由雇员对保险机构支付缴款。这样的支付是虚拟的,但却是必要的。保险活动中也有外部投资,以保证保险机构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这部分投资收益既是投资收益,又是追加的保费。保险机构可以是分为寿险机构,非寿险机构,再保险,养老金四部分,社会保障计划应该是属于社会保障业,不是保险业的。

 


二、保险业分类的国际经验


        (一)联合国保险业分类


        根据联合国《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修订第四版,金融业就是“金融中介”产业,属于17个门类中的第10门类。金融中介分为三大类:金融服务(但保险和养恤基金除外)、保险和养恤基金(但强制性社会保险除外)、金融保险的辅助活动。保险和养恤基金分为保险(人寿保险与非人寿保险)、再保险与养恤金。金融辅助活动中有保险和养恤基金的辅助活动,分为风险和损失评估、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的活动、其他保险和养恤金的附属活动。

 


        (二)欧盟保险业分类


        欧盟的金融与保险业属于21个产业部门中的第11个部门,分为三类:金融服务(保险与养老金除外)、保险与养老金(强制性社会保险除外)、金融与保险的辅助活动。保险与养老金分为保险(人寿保险与非人寿保险)、再保险、养老金。金融与保险的辅助活动有保险的辅助活动,分为风险与损失评估、保险代理与评估、其他。

 


        (三)美国金融业分类


        美国的金融与保险业属于第5部门,分为四类:中央银行、信贷中介及相关活动、证券期货等金融投资及相关活动、保险及相关活动。保险及相关活动分为保险(人身保险与非人身保险)、代理经纪等相关活动。

 


        (四)日本金融业分类


        日本的金融与保险业首先分为六类:银行、合作金融机构、非存款货币公司、金融产品与期货交易商、金融辅助机构、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分为相关行政与辅助机构、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互助组织和小额短期保险提供商、保险代理与中介。

 


        (五)中国香港金融业分类


        根据《香港标准行业分类2.0版》,金融及保险活动、地产活动、专业及科学及技术活动、行政及支援服务活动四个行业主类共同属于金融、保险、地产及商用服务业的行业类别。所以,行业类别大于行业主类,金融及保险只是一个主类。金融及保险业分为三类:金融服务(保险与养老金除外)、保险、金融与保险的辅助活动。保险分为保险承包人(人寿保险与非人寿保险)、养老金。金融保险的辅助活动中的保险的辅助活动,分为风险与损失评估、保险代理与评估、其他。

 


        (六)小结


        可以看出,除了联合国的方案,所有国家地区都是有“金融与保险业”,而不是有“金融业”。这也是说明了保险业的特殊性。从以上五个分类来看,有两种大分类原则:一种是联合国、欧盟与香港的分类,采取把保险业务活动与保险辅助活动分开的方法;一种是美国与日本的分类,采取把保险业务活动与保险辅助活动合并一起作为保险业的方法。两类方法各有优势,考虑中国的历史路径依赖,中国应该是选择第二种方法为佳。

 


三、保险业分类的发展


        到目前为止,有四个版本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分别是1984版本,1994版本,2002版本与2011版本。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1994)中,金融产业部门包含金融业和保险业两个大类,其中金融业被进一步划分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合作社、证券经纪与交易业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业等七种。《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中,金融产业部门的称谓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金融保险业”变为“金融业”,并且整个金融产业部门被细分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活动。

 


        (一)2002年版本的保险业分类


        可以看出,2002年版本的保险业分类是比较粗糙的,只是分类到了中类,分为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与保险辅助服务。

 




        (二)2011年版本的保险业分类


       可以看出,2011年版本的金融业分类很多项目细化到了小类,细致很多。保险业一个有七个中类,有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再保险、养老金保险、经纪与代理、保险监管与其他保险活动。

 




 

四、保险业分类的调整建议


        保险业单独划分出来,没有多少争议。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产业分类体系与金融业务类型表述都是“金融与保险(产业或业务)”,保险总是先划分出来。保险业对应于金融产业部门中的保险公司及养老金。本文建议保险业分类略有调整,更加集中高效,保险业分为人寿保险公司,非人寿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养老金,保险辅助机构等五个中类。


 

  (一)人寿保险公司(中类)与非人寿保险公司(中类)


      根据目前《保险法》,保险业的分业经营模式,应该是人身保险与非人身保险;而中国目前产业分类的分业经营模式却是人寿保险与非人寿保险;考察国外保险业的分业情况,多为人寿保险与非人寿保险。中国目前分类有些不协调,但是从业务分类合理性来看,还是遵从人寿保险与非人寿保险的分类更加合理。

 


  保险公司本来内部往往会有负责投资管理的部门,所以,保险业核算也很特殊,需要区分承保服务的产出与投资服务的产出,然后加总计算。投资管理也是保险公司的重要生产活动。现在往往有很多是采取保险集团公司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模式。如果该管理公司主要是为保险公司管理投资的,那么投资管理公司是作为保险公司的附属公司,没有单独划分出机构单位的必要;如果非保险集团控股的投资管理公司参与大量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那么这个投资管理公司还是属于证券业中的证券期货机构。这是机构单位划分方法的一个基本应用。

 


       (二)再保险公司(中类)


        本文认为再保险公司需要单独作为一个中类,因为再保险是保险业的一个发展趋势,具体可以分为四种形式: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业务,专业再保险公司,再保险联营,专属保险公司。由于综合金融的趋势,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业务不需要划分入再保险公司(中类);专属保险公司是大企业自设的保险公司,主要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提供直接保险,不应该被划分入再保险公司(中类),而是属于人寿保险公司或者非人寿保险公司。所以,再保险公司主要是两类:专业再保险公司与再保险联营。

 


  这样分类可能会导致人寿保险公司与非人寿保险公司的增加值变小,但是,这样分类更符合金融机构单位的划分,通过还原再保险公司中的人寿保险业务与非人寿业务,同样能够观察社会中保险业人寿保险业务与非人寿业务的总量。

 


        (三)养老金(中类)


        保险业对应于金融部门分类中的保险公司及养老金,所以,还有养老金中类。因为养老金作为非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一般是作为SPV(空壳企业),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外部管理来运行的。这样的话,这个中类基本没有多少增加值。但是,一方面,为了统一协调货币金融统计,另一方面,也为将来出现自己管理的养老金做准备,这些自己管理的养老金归为此类,必然是有增加值的,类似于投资基金的处理方法。

 


        (四)保险辅助机构(中类)


       保险业的辅助机构主要涉及保险代理、评估、监督、咨询等活动。目前分类中的经纪与代理、保险监管与其他保险活动应该合并为一个保险辅助机构中类更加合理。保险辅助机构不是金融中介,应该属于一个类别,这样,分类会更加密集高效,也便于国际比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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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邱东,杨仲山.当代国民经济统计学主流[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7]唐旭等著.中国金融机构改革:理论、路径与构想[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8]夏斌.中国金融法律法规核心解读[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9]张博.精算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0]http://unstats.un.org/unsd/class/default.asp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


[11]http://www.census.gov/cg-bin/sssd/naicsnaicsrch?chart=2007美国产业分类.


[12]http://www.stat.go.jp/english/index/seido/sangyo/san07-2.htm日本产业分类.






(原载 《浙江金融》2012年第4期)
 
更新日期:201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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