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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寿险费率监管的国际经验
秦岩(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白坤(中国保监会政策研究室)


 


车险是与公众利益最为密切、单险种市场占比最高的非寿险产品,其费率市场化一直是我国非寿险费率改革的关键和难点。前段时间,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根据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费率,表明我国非寿险费率改革正在进入新的攻坚阶段。我国非寿险业是金融体系开放和市场化改革较早的领域,非寿险费率改革已近10年,经历了全面开放到车险市场再管制,再到逐步开放的过程。非寿险费率改革的进程表明,市场化是金融改革的方向,其形式是解除行政性管制,但真正的困难并不在于解除管制本身,而是在于能否建立科学的定价机制和有效规范定价行为的监管机制。市场化不是监管弱化的过程,而应是科学的监管机制逐步形成和完善的过程。深入推进非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需要借鉴国际非寿险费率的监管经验,将完善非寿险费率监管制度作为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内容和基础。

 

非寿险费率监管的一般理论与特性

 

  早期理论认为非寿险费率监管的主要功能是通过纠正市场失灵来保护保险消费者。随着市场发展逐步成熟,市场失灵现象趋于缓和,但是监管仍然存在。有学者提出“利益集团理论”,认为监管是否存在、监管的类型取决于现有利益集团博弈的相对成本和收益,具有有效组织的利益集团比一般消费者对监管具有影响力。上世纪60年代之后,消费者对保险定价机制的影响越来越显著,车险费率在美国马萨诸塞、新泽西等一些州甚至被视作影响议会和政府选举的重要事件。利益集团理论无法解释这一变化。又有学者提出“政治家理论”,将监管变化解释为竞选者或者消费者保护机构等政治团体推动的结果。

 

  以上理论是在一般监管理论框架下对非寿险费率监管的解释。笔者认为,除了共性监管原理,非寿险运行机制的特点显著增强了其费率监管的必要性。非寿险经营中的现金流与一般商品是反向的,赔付发生即成本发生显著滞后于消费者给付,保险定价不能直接以已发生成本为依据,而是要取决于对风险概率进行估算。风险概率估算主要依据大数法则,即集聚大量风险个体使整体风险发生概率趋于确定。但其中的个体风险是互相独立的随机事件,如果保险市场缺乏充分的信息披露和监管,普通消费者很难评估是否存在着费率高估的情况。同时,保险成本发生的后置性使得保险市场主体内在的成本约束弱于其他行业,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容易出现恶性竞争。因此,保险商业模式的特殊性决定了非寿险经营更容易发生市场失灵,需要通过有效监管对市场行为进行合理约束。

 

  美国非寿险费率定价机制演进及监管制度

 

  美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是现代保险市场发展的缩影。与欧洲经济一体化或者发展中国家市场化改革背景下的保险费率市场化不同,美国保险监管是在完全的市场经济基础上建立与演进的,市场力量始终是主导,受外部因素影响相对较小,因此美国监管制度的变化对于研究非寿险费率的监管规律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美国非寿险费率市场化与监管制度的演进

 

  监管制度的萌芽阶段。美国非寿险市场在发展早期经历了价格战时代,出现了周期性破产潮。为防止恶性竞争造成保险业偿付能力危机,保险机构开始通过价格协议实现行业共同定价,对价格竞争进行限制逐渐成为行业共识。到20世纪初,保险机构自发成立了一些保险费率局(Rating Bureaus),费率局设定的局定费率对行业有较强约束力。很多州开始将保险费率局纳入监管范畴,承认其定价的有效性。保险费率局后来发展成为美国非寿险市场定价的主要第三方机构。

 

  监管制度的确立阶段。美国的非寿险费率形成机制是在与市场的不断博弈中逐步成熟的。1944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ct of 1890)适用于保险行业。根据该法案,州法律在与联邦法律抵触的情况下无效。这一判决使得州保险监管的适用范围和保险费率局的合法性面临较大不确定性。在保险业努力下,1945年,议会出台《麦克卡兰一费古森法案》(Mc Carran Ferguson Act),法案明确了美国以州监管为主的保险监管制度,保险费率局在接受州监管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联邦反托拉斯法的约束。很多州开始实行事先审批的保险费率监管法规,要求或者鼓励保险公司采用局定费率,美国的非寿险费率监管制度基本确立。

 

  监管制度的沿革。上世纪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美国非寿险市场经历了短暂的市场化浪潮。偿付能力监管制度逐步建立,被认为能够取代费率监管从而更有效地防范偿付能力风险。很多州取消了事先审批的费率监管制度。70年代后随着通货膨胀效应逐步显现,非寿险理赔成本快速上升,费率监管的重要性重新显现,监管目标从确保费率充分性、防止出现偿付能力危机转向控制费率上涨。1988年加州出台103号议案,强制要求费率降低20%,其他一些州也对车险费率涨幅进行了限制。90年代后,车险成本上涨趋势缓解,公众要求控制车险费率的压力减弱,车险市场再次出现费率市场化趋势,但是这一趋势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美国非寿险费率基本的监管制度和框架。到2006年,美国非寿险市场实行费率审批制度的州仍然有18个,其他大多数州实行有条件的审批制度(即费率可以在定价基础上有一定比例的浮动区间)或者报备制度。

 

  美国现行非寿险费率监管制度的特点

 

  监管宗旨:维护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在“财产和意外保险费率厘定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第1节规定了费率监管宗旨。从立法宗旨来看,美国非寿险费率的监管理念是立足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保证费率的充分、合理、有序的竞争,既要避免竞争不足,也要避免竞争过度。在这一宗旨下,监管与市场竞争不是排斥的,而是相容的。

 

  监管的核心内容:费率定价的准确性。现行美国非寿险监管机制立足于非寿险定价的核心问题,即围绕对风险成本估算的准确性来进行监管。监管机构并不是费率的制定者,而是费率制定的监管者。保险监管者的主要责任就是审核费率厘定的基础,确保精算的准确性。监管并不是要求保险机构要实行什么样的费率,而是要核实费率的制定不是过度的、非充分的或者带有歧视性的,审核费率采用的精算假设是否合理。

 

监管基础:对于行业风险数据进行有效管理。以保险费率监管局为基础的统计代理制度是美国非寿险定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行业监管的基础。早期的保险费率局是市场价格同盟的有效组织形式。随着美国非寿险费率监管理念的不断成熟,这些机构的费率共谋和市场垄断功能被监管禁止。保险费率局逐步发展成为费率咨询机构和统计代理人,原始数据的汇总和统计功能逐步成为其核心功能,并通过监管制度得以有效确立。“示范法”中第20节规定,监督官可以发布合理规定要求所有保险人向监管当局上报指定数据,并指定一个或多个费率咨询机构或者统计代理人来协助进行数据收集和整理。咨询机构或统计代理人可以对保险人报告的数据内容、统计报告的时机和频率、数据质量标准等提出相应的要求,从而可以有效地提高原始数据的质量,强化信息的可验证性。指定机构通过分析原始数据,得出损失分布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为实施科学监管提供可靠依据。

 

对我国非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思考

 

  非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要与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在美国非寿险市场早期,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导致了严重的偿付能力危机,我国非寿险费率市场化初期也遇到了非理性价格竞争的问题。两者的共同原因在于,在市场发展早期,机构发展理念、经营能力不够成熟,容易在规模导向的理念下,采取相对简单、直接的价格竞争方式抢占市场份额。近期《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市场主体获得自主定价权的明确标准,正是体现了监管与市场化协调发展的理念,对引导市场形成科学的定价机制、推进改革深化具有重要的导向性作用。

 

  非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应处理好监管与市场化的关系。由于非寿险费率定价的特殊性,在缺乏外部约束的条件下,非寿险定价内在的成本约束相对较弱,自由市场竞争容易演变成恶性的价格竞争。保险业相对于其他行业市场失灵发生的可能性相对较高,适度的非寿险费率监管,特别是对风险估算基础数据准确性和定价科学性的监管实际上是对市场自由竞争的一种保护。即使是保险市场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没有监管约束的完全市场化费率定价机制也会导致问题。欧盟一体化之后,德国非寿险市场在1994年实施了完全自由化的费率市场化改革,导致市场从1995年开始到2000年经历了长达6年的恶性竞争阶段,车损险赔付率从1994年的75%上升到1999年的95%,年均保费从1994年最高点的450欧元降至2000年的300欧元。因此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成功必须以科学的监管机制为基础和前提。美国非寿险监管制度在市场发展的过程中虽然有强化与弱化交替的阶段,但是这一制度的基本框架自确立至今一直具有较强效力。

 

  非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完善定价机制。非寿险费率市场化应该是有完善定价机制的市场化。保险定价的基础是对风险概率的精算,精算准确性直接取决于数据质量,包括历史数据的充分性和准确性。美国保险监管以定价的准确性为监管的核心内容,并通过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使得行业数据采集和统计形成规范的专业化运作机制。我国非寿险市场费率市场化实质性障碍在于基础数据的问题。历史数据缺失和数据失真情况严重,一些公司特别是很多中小公司对风险定价缺乏精算约束,在相当程度上靠经验估算,容易导致严重的非理性价格竞争。非理性竞争导致的行业性亏损引发了监管和市场主体对科学定价的内在要求。2009年起,保监会开始推行商业车险平台,逐步实现车险数据的行业集中,为继续推进车险费率市场化奠定了良好基础。很多在行业中具有市场领先地位的公司逐步实现了数据的集中管理。下一阶段,建议在数据基础逐步完善的同时,提高数据统计的专业化程度和风险概率的精算水平,形成行业性的精算数据基础和以风险保费为核心的费率监管基准。


 

(原载 《中国金融》2012年第1期)
 
更新日期:2012/2/24
阅读次数: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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