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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寿险制度的内生性分析
薛梅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世界寿险发展,先有商业性的寿险经营,之后才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酝酿及实施。中国的保障制度建设却是:先建立国家保障制度,后推行企业补充养老制度,再大力发展商业寿险制度。本文就这一现象,采用历史梳理的方法,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揭示寿险制度产生的基础,并给出中国寿险制度伴随中国转轨经济内生并进一步发展的经济学解释。同时,本文在制度分析的统一框架下,阐述中国商业寿险要从制度创新上取得成绩和突破。

  关键词:寿险制度,转轨经济保障制度,制度设计

  一、寿险制度条件及中国基础

  寿险的本质是提供保障,人们需求保障的原因是人成为社会化的产物而与机器、物质资料等相对立,即个体的人无法独立完成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也无法全部承受自身的生、老、病、死、残等风险。人在机器化的大工业社会既是能动的人,具有生产能力;也是物化的人,人本身具有需要用物来衡量的价值以实现对消耗的物化人的价值补充甚至需要对物化人的价值进行保值增值。

  产权归属是对物及物化价值承认、确认的前提条件,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核心。寿险实质上是对产权进行保障的一种措施,通过对个人人身权利的确认以及基于人身权利确认而得到的利益进行保障。因而,产权制度可以看做是寿险制度的内生变量,产权制度的建立和保护与国家的作用休戚相关。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政府行为和产权制度由一国的政治结构决定。一般来说,政治权力分散或民主政体的存在,较易导致私有产权,因为权力的分散会使政府的行为趋于中立,个体的财产权利和契约权利不仅不易受到私人部门的其他个体的侵犯,而且不易受到社会中最有权力的实体,也就是政府本身的侵犯。诺思指出:私有产权制度的强化很大程度上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规定、保护和实施产权,其独立于经济活动之外,理论上讲对经济活动可以进行干预也可以不进行干预。产权随资本主义经济形式而产生,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中,经济活动的自由性是以产权受到保护为前提的。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的主要作用是监督游戏的进行和贯彻执行游戏规则,不是在游戏过程中制定规则。因此,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的作用基本上是被动的,可以表述为,为所有个体自由地追求个人的利益、自行做出决策和承担起决策形成的结果保持一个好的环境。我国自封建建都以来的经济形式就是一个集权的国家,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不但体现在经济运行之外进行监督与规范,更体现为国家本身高度参与经济运行,对经济运行过程制定规则。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农业一直是国民经济中最重要的生产部门,国家的财源和民众的生存主要依赖农业。但以农业为生存基础的封建经济是建立在靠天吃饭的生产力水平之上的,而中国的自然生产条件又以频繁、多灾的自然灾害为主要特点,使农业生产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中国的灾害保障制度具有非常强的自发演进状态,当时的自然生产条件成为制度生成的约束条件,如果不保证生产的安全性,就没有整个社会的稳定性。“荒政”即我国古代救济饥荒的政策、法令与制度,它是我国古代社会机制在非常时期的一种特殊的体现。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各朝代中央集权政府逐步建立起涵盖治国政治思想和具体减灾救灾措施的完整制度体系,荒政思想从发端到发展成熟,构成了中国几千年社会风险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并持续发挥影响作用。

  从制度形成的角度看,中国对待处理风险的制度也是以顺势而为的自然演进为主体。在这个自然演进过程中,由于灾荒引起的已经不是贫困问题,更多还有政局的稳定性问题,所以对待荒政也是从朝廷命官开始的国家治理。因此,中国历史经济生产条件孕育的保障制度,从一开始就被纳入国家体系,就具有高度的社会保障色彩而不是个人主义体现的商业寿险契约的个体交易。这种“天人合一”的救灾制度后来发展形成中国人的宗天、宗祖信仰方式,应当说也是古代农业社会思维方式的拓展。从积极的层面上分析,首先,客观上对减轻各种灾害发生后灾民的困苦起了一定作用;其次,与西方相比,它较早明确了国家在灾荒发生后对国民实施救济的责任,哪怕仅仅是道义上的责任。但是,荒政的调节机制是人治而非法制,并没有法律、制度的保证,因此,这种政治机制是十分脆弱的,荒政抑或难以真正落实在实处,抑或在人治的封建统治结构中次第削损。也就是说,荒政作为风险处理的措施,是对集权经济的维护,是对商品经济的抑制,从而也很难产生私有产权以及对私有产权的保护制度。荒政措施越到位,封建经济越得到巩固,则法制经济生成的条件越难产生。

  中国政府初始的经济发展道路决定了商业寿险没有存在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经济发展的初始条件是资本匮乏的同时还缺乏资本积累机制,唯一可行的道路是工业化之路。工业化过程实质上就是社会化过程,从两个方面实现资产由自我循环到社会循环的过程:一个是机器大工业使资本成为社会统筹循环来排斥小农经济自我循环的异己力量;另一个是劳动力本身脱离自给自足方式的封闭循环成为社会经济一体化循环的有机组成部分。由于我国选择的是“赶超战略”,不能等待两个循环自然演进以达到两个循环的内在协调发展,也就是说必须以牺牲一个循环来保证另一个循环的首先实现。当时政府的选择是优先发展工业,优先建立工业系统,用农业积累、强制消费者储蓄来支持工业体系的建立;与工业生产相对立的人(劳动力)的生产就成为以最大限度满足工业生产需要之后的剩余力量修补或者建立制度担保的“缓兵之计”。

  我国采取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以行政命令作为实现资源配置手段,国民经济的运行由中央计划控制,价格、供应、生产、分配和消费都要按照指令性计划进行。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企业、农村社队都要根据统一的计划安排组织生产。社会主义建设的劳动力既没有能力(只够满足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低工资收入政策)分散自己由于参与社会化大循环所形成的生、老、病、死的风险;也不需要自己建立保障机制分散由国家承诺的分散风险机制。

  企业产权完全实现国有化、农村实现公社化以后,国家承担了所有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企业职工的生老病死完全由企业,实际上是国家负责,企业财产也最终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保险机构为企业与个人消除风险的任务实际上与国家财政机构的任务出现了重复。在1952年,为了更方便积聚金融剩余,使保险更有效地服务于“赶超战略”,国家干脆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划归财政部管辖。商业寿险既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没有存在的条件。

  上述表明,商业寿险作为一种社会化生产的产物,并不是因社会化生产就一定能够成为一种制度参与到整个社会化制度建设之中。国家制度建设中取消了商业寿险的制度安排,在当时国家的效用函数中是合理的;对于参与社会化生产的公民而言也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公民需要的是保障,至于保障是以就业形式完成还是以个人财富积累的商业寿险完成就成为社会制度条件下的行为选择。

  二、转轨经济的制度设计促使中国商业寿险的探索

  1978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主要走了一条在计划经济体制旁边建立新体制的边缘道路,也就是在不触动计划经济根本制度的基础上的边际调整,增量改革,对国有企业的放权让利与对地方政府的放权让利。通过下放“经营自主权”、“承包经营责任制”、“拨改贷”、“利改税”等措施,国有企业逐步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农村经济改革中被释放出来,由于城市经济(或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无法容纳新增劳动力的释放——既无法提供就业也无法提供伴随就业所要求的保障措施,于是乡镇企业成为改革中的第一种体制外经济形式;在增量型的边际改革中,城市经济形式中还产生了私营经济、合资经济和外资经济等第二类、第三类体制外经济形式。这些经济形式从一开始就是市场化运作的产物,就业形式的市场化给就业者的是市场化的保障自救措施。

  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经济在脱离财政资金兜底模式后,又通过预算软约束形式找到了银行作为新的依靠对象,使国家经济的运行从“大财政、小银行”变成过渡经济的“强金融、弱财政”。由于企业的自主生产欲望与实际承担责任的不统一,使投资、生产等经营中的风险转变为银行的风险,随着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我国经济转型进入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阶段,即明晰产权、自主经营,同时国有银行也要进行市场化的改革而切断由企业风险转嫁给银行,银行再把风险转嫁给国家财政的传导机制。这时,国有企业为了经营的彻底松绑,同时与体制外经济成分展开竞争,对就业制度提出了市场化改革的命题。 

    国有企业就业制度的市场化意味着使大量积累于旧有制度中的劳动力,因就业形式的转变而成为与旧有保障制度脱节的群体,而这部分群体的释放比起体制外新增劳动力来说是一个质的变化:一是这个群体十分庞大,在计划经济时期实际上是以隐性失业的形式积累在国有企业;二是福利制度具有刚性,把人们既有的福利降为零会产生非常强的不满情绪,当这种情绪的数量和强度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会形成对执政政府稳定性的威胁。由此,政府必须面对由于改革的制度选择导致人们就业模式的改变,必须面对对已有保障制度进行修正与调整,原有保障制度的供给与需求均衡不能再维持,必须针对新的制度需求主体及需求形式对原有制度进行变迁。当然这种制度变迁的理由还是对国有经济彻底解放生产力主线的辅助,因此,我国保障制度开始了新的补充与调整,即社会保障从单位就业改为社会统筹,社会统筹的实现由县市到省的统一,统筹对象由国有经营扩展到所有的经济形式来修正制度设计上的非公平性。

  由这个过程我们已经清楚地看到,在国家制度的设计中,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始终是主体。商业寿险对社会保障而言显现了体制外的属性,被排除在国家保障体系之外。在国家的整个经济建设过程中,由于没有商业寿险制度的设计也就没有商业寿险的制度建设,国家也没有先验的经验可以借鉴和学习。商业寿险的制度应该怎么设计,商业寿险的运营应该怎样体现制度的完整性等都只能听由市场的发展与检验。从商业寿险的成立我们可以看出:商业寿险公司模仿银行体系,公司的设立采取了一级法人的总分行制,机构设置与行政区域相匹配,有多少级行政就有多少级寿险经营机构。商业寿险公司的产品除了意外保障及身故保障之外与银行产品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使消费者既容易比较也容易混同。商业寿险公司的保费无一例外地存在银行作为资金运用的形式,使商业寿险的成立无疑成为弥补银行在吸收储蓄上的不足与遗漏。

  国家对商业寿险提供制度设计与供给,根由性的原因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及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但就商业寿险能起到什么作用及应该起到什么作用,在政府提供制度供给的当初并不十分明确。这样的制度产生与整个国家制度变迁的渐进性、边际调整性及“摸着石头过河”的边干边学性都有异曲同工之处。但作为国家能够抓的重点还是以就业模式提供的社会保障制度,因为就业模式改变了,保障措施不改变直接导致改革成果是否能保住及改革是否还能继续推进的问题。

  三、中国商业寿险以制度创新探索寿险成长之路

  国家在制度设计中对商业寿险给出:从行业性质规定其金融属性,从地位上明确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从行为结果上划归了其商业属性。但就商业寿险的经营却显现异常的艰难:商业寿险公司产生的年代(从《保险法》颁布实行产寿分业经营的1997年开始算起)正值我国进行金融秩序整顿、清理金融风险的时刻,新的金融管理秩序要求金融进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尤其是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严格与银行资金划清界限。资金上,从源头切断了商业寿险公司依赖银行资金输血的制度,商业寿险公司只能靠自我形成或股东投入来积累经营资金。观念上,中国人从来没有接触过商业寿险,也没有接受商业寿险的文化基础和制度基础。在这样的条件下,如果商业寿险不能完成生存就意味着商业寿险的自动消失。

  在艰难的生存条件下,民族性的寿险公司借鉴了友邦保险公司的寿险营销制度,从制度创新上即在金融领域开辟个人营销的方式来推销寿险产品,使寿险公司在最大的可能范围内实现寿险保费增长。当然寿险公司能够实现寿险制度的创新也得益于改革所创造的条件,改革为经济体系制造了庞大的自救群体;改革也使消费者积聚了货币财富;改革本身也让广大的国民体会到经济生活中本身就存在的生、老、病、死的风险,并且越来越感受到自己已经或将成为风险承受的主体。但作为寿险公司的制度创新来说还带着很大的尝试性及风险性,要想让制度创新取得成功寿险公司只能走中庸之路:在产品设计形式上不可能提供纯粹的寿险商品,那样与消费者的传统观念没有任何可以对接的可能;在产品目标市场的定位上以孩子为重点从中国传统文化打开缺口;在保费规模上采取“广种博收”的思路,即最大面积地铺设网点,用网点优势收取最大可能散居于民的剩余资金;在具体经营制度上选择最大调动销售人员积极性的激励措施,即以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佣金制度为计酬方式,以亲缘保单的开拓方式最大限度降低销售难度及销售风险;以业务平台拉升到人力平台去不断锁定销售人员克服销售佣金激励的短期性。制度创新为商业寿险带来了巨大的成功,在很短的时间内寿险保费就超过了财产保险保费的规模。由于制度的活力,支撑寿险连续多年处于保险发展的领先地位。

  虽然商业寿险由于制度因素得以快速发展,但总的来说商业寿险的规模、质量等均无法与其他金融形式相比,而且商业寿险也无法延续旧有制度中以就业形式来实现的自我保障。以个人营销实现寿险发展的初期,随着经营成本的上升及经营规模壮大需要与潜在保源无法转化为保费的前提下,寿险公司又实现了再度的制度创新。再度的制度创新是开辟了新的营销渠道,从银行柜台上开辟销售通路,把银行兼业代理保险从代理人管理规定的条文搬到鲜活的业务实践探索。新渠道的开辟为寿险公司再次取得显著成效,随着寿险保费规模的上升,寿险公司的地位也越来越在经济生活中显现;随着寿险保费规模的上升,寿险公司对社会保障体系所起到的补充作用越来越明显。

  寿险公司由最初的尝试性、探索性发展转到规模发展;由体制外弱小地位转到体制内制度设计;由对体制内遗拾补缺转到体制内关注。寿险公司走出了一条有为才有位的道路。

  四、深化寿险制度基础仍然是中国商业寿险进一步发展的条件

  国家和政府在经济转型中的基本职责是领导经济转型和改革政府。就领导经济转型而言,政府的基本目标是要把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更有效率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实现这样的目标,政府必须完成制度创新和稳定经济的两大任务,为此,政府在转型当期的主要行为目标在于追求和谐社会和宏观调控方式的转变。具体而言,在转型当期政府行为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两个方面。

  (1)推动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一是通过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宪法的修正,使私有产权和市场经济获得主体地位。二是通过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完善和《公司法》的修改使公司产权更为明晰,公司治理结构更为完善。三是通过结构调整,促进了非国有经济的发展。

  (2)稳定宏观经济。一是规定发展方向和发展道路。二是稳定宏观经济,通过宏观调控来实现经济的平稳发展。三是保护弱者,提供社会保障,为社会稳定提供牢实的微观基础。

  一方面是政府目标已经由直接调控经济发展到间接调控,由行政领导经济到市场调节经济转变;另一方面通过改革以来持续的快速增长,社会发展的不均衡问题、社会公平问题越来越显现出来,政府的目标已经由经济发展转向社会和谐。通过市场机制的建设和维护促成社会稳定与发展,最后达成和谐社会是政府努力的目标与方向。与此同时,我们看到经济发展中的微观主体——企业在进一步的放权让利中得到了经营自主权的同时,也成为风险承担主体来承受市场经营的风险,而家庭及个人作为劳动力资源供给者与企业共同承担着经济风险,作为消费主体的家庭与个人又在短期消费与延期消费、在收入期限与终身消费期限作出均衡。

  由此,商业寿险从政治的角度看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工具,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是消费者理财工具之一。就商业寿险的产品特性看本身也包括保障性和投资增值性两部分,保障性的收入弹性小,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增值性的收入弹性大,商业性的商品属性强。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保障性需求解决的是人们的安全需要,体现的是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要求,因此,商业寿险的社会效应可以通过社会管理职能加以体现。目前,寿险公司参与农村合作医疗、合作养老的制度设计本身已经说明商业寿险可以在政府管理社会的公共职能中发挥作用。商业寿险产品的投资理财性是否能够起到动员社会储蓄,表现为社会对寿险产品的需求及寿险产品增值功能与微观投资主体的期许是否一致,也就是说社会民众是否把购买寿险当成金融消费而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看似一个寿险公司的销售问题其实质是把社会中的临时资金转化为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长期资金,国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是财政资金还是长效的寿险资金等宏观问题。因此,商业寿险发展的空间还取决于国家在制度设计中希望商业寿险承担多大的责任。

  通过对中国商业寿险制度的生成、发展和变迁的梳理,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商业寿险在中国的发展中有许多中国转轨经济的特点,商业寿险制度诞生于保障制度转轨的需要,发展于中国经济制度变迁的狭缝中。中国商业寿险制度的发展与深化也是一个不断澄清商业寿险的商业效应与社会效应的过程。

  参考文献:

    [1]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212.


  作者简介:薛梅(1968-),女,浙江金华人,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保险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保险理论与实践。 


(原载《人口与经济》2011年第5期)

 
更新日期:2011/10/28
阅读次数: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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