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讨论
通过对流动人口工伤保险政策的回顾、流动人口工伤保险参与现状以及相关影响因素的分析,可以发现有多个因素决定流动人口是否可能清楚了解自己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总体上可归结为政策和个人认识两方面。
4.1 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障碍
在政策方面,工伤保险是最早对流动人口开放的社会保险险种,早在2003就已经对流动人口的工伤保险做了明文规定,要求所有的企业为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但是时至今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还是相当低,数据说明政策还有与现实情况不相匹配的地方,其中对参保人的条件界定是最重要原因。《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在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是说,工伤保险的投保人应为用工单位,参保人为职工,当个体不稳定地隶属于某一个单位时,将不可能参加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此规定从多个方面限制了流动人口工伤保险覆盖面扩展。
首先,流动人口工作变动相对频繁,无法长时间归属某一单位。相对于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工作变动较快,而回归分析结果清楚地表明,流动人口工作的变化频率的确对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有显著的影响作用,每年多换一次工作,其参加工伤的保险的可能性就下降近一半。从工作性质对流动人口工伤保险参保影响作用中也可以看工作稳定性的作用,一般办事人员参保的可能性为非技术工人的4.940倍,管理者的参保可能性为非技术工人的3.815倍;长期/合同工参保的可能性为临时工的3.630倍。这三类人员参保可能性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的依然是工作稳定性的作用,一般办事人员和管理者的工作是相对稳定的,而非技术工人的行业准入条件较低,只要有基本的身体和智力条件,就从事相应工作,甚至是处于“打零工”的状态,高频率的工作变动使单位在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时遇到困难。
其次,流动人口就业单位层次相对较低,单位用工规范性不足。流动人口广泛分布在制造业、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五大行业吸纳了82.1%的就业流动人口;雇主类型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这两类企业里就业的流动人口占就业总人数的56.3%。相对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用工规范性相对不足,根据国家计生委2010年的调查,个体工商户的雇员有61.2%未签订劳动合同,私\民营企业中的雇员中有29.2%未签订,均明显高于其它性质的单位。回归分析显示,长期\合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可能性为临时工的3.630倍,说明所属企业的用工规范性对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有重要影响作用。
再次,工伤保险未能覆盖大部分自营劳动流动人口。《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个体经营者是指“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定的范围内从事制造、销售、运输、饮食、修理等非农业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包括经各级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或按照有关规定免于登记,但有相对固定场所的城镇\农村个体户。而在现实中,大量从事着自营劳动的流动人口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体经营者”,比如小摊贩、废品回收、家庭保姆等等,他们没有营业执照,也无法证明其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因此,从事此类自营劳动或受雇于此类自营劳动者的流动人口根本没有可能参加工伤保险。回归分析发现,流动人口中,无雇工的个体经营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可能性仅为临时工的0.120倍。制度上的规定为自营劳动流动人口带来巨大限制。
4.2 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的自身障碍
流动人口自身对社会保险的认识也对其参加工伤保险带来一定的障碍。目前来看,流动人口社会保险的意识相对淡薄,在找工作的时候往往只关注工作报酬、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而较少关心相关的社会保障。在调查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问被访者是否有工伤保险,被访者的反应是“什么是工伤保险”,或者是“没有,那东西也没多少用”。即使已经知道自己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流动人口,他们也不关注工伤保险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好处,近一半人不知道自己发生工伤意外时单位或保险机构将会给自己提供多少补偿。与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群相比,受教育程度高的被访者对社会保险方面的了解比较多,也会更关注自己社会保障的情况。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受教育程度高的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的可能性更大,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流动人口本人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对参保行为所带来影响。不了解工伤保险的作用,导致流动人口不会为自己应有的权益进行争取,在求职时也不关注社保的相关情况,不知道应该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参加工伤保险,当发生了工伤意外时也不知道向单位或保险机构索赔,即使有相关政策,也无法给流动人口带来真正的福音。
5 对策建议
5.1 建立适合流动人口的工伤保险制度
在大部分省市,工作保险采取由单位统一缴纳的方式,但这种方法对相当部分非正式就业的流动人口来说并不合适。以东莞为例,东莞的社会保险制度是相对宽松的,对参保人员的户籍性质不作任何限制,但是必须要求参保人员是在某一单位中就业或有正式的营业执照,而无法涵盖如打零工、做小商贩等的一些非正式就业流动人口。工伤保险的最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劳动员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同时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劳动者自身的利益是首要的,因此,只要公民以自己的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为社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无论其是否归属某一单位或归属单位性质如何,所有劳动者都应该有机会得到社会的工伤意外伤害保障。应建议可携带易衔接的工伤保险制度,将流动人口纳入到体系中来。
相比而言,上海的制度较为灵活,上海市政府将非正规就业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纳入统筹范围,公益型非正规劳动组织的劳动者必须参加,自主型非正规劳动组织的劳动者可以自愿参加。非正规就业者的个人社会保障统一由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管理机构代为办理(何文举,2007)。此举可帮助非正规就业的流动人口参加社保,解除后顾之忧,可供其它省市借鉴。应该针对流动人口建立灵活的参保形式,对于正式就业的流动人口,可通过企业为其交纳社会保险,也可以自主参加社会保险,而企业为其提供保费补贴;对于非正式就业的流动人口,可自主在社保机构凭居住证、身份证等证件参加社保,真正实现流动人口工伤保险的全覆盖。
5.2 加大对企业流动人口规范性用工监管
流动人口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已久,但目前远未能达到制度所要求的目标,除了制度本身的不适应以外,企业用:工不规范,劳动保障管理相关部门对企业流动人口规范性用工的监管不足也是其中重要原因。要提高流动人口工伤保险参保率,在进行制度调整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企业用工规范的宣传和监督,增大企业不规范用工的成本,做到“有制度可循,有制度必依,违反制度必纠”,从而确保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5.3 培养流动人口工伤保险意识
5.3.1 普及社会保险知识,提高参保意识
社会保险是近些年来社会逐步发展的产物,大部分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对社会保险的了解不多。国家计生委2009年做的五城市流动人口调查中发现,以雇员身份就业的流动人口中,21.1%不知道签订劳动合同后,企业应当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37.7%不知道有关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保险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2010)。本调查也发现,大部分流动人口不清楚自己发生了工伤事故之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工伤保险在其中可起到的作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向流动人口宣传社会保险知识,用生动活泼的形式让流动人口充分的认识社会保险的作用和意义,从而提高流动人口的参保意识。
5.3.2 强化流动人口参保主体概念
相对于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低,与流动人口在工伤保险参保过程中的主体角色缺失有关。相关条例明确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参加工伤保险过程中,个人不缴纳相关费用。流动人口不需要为此支付任何费用,也导致其无从了解或确认自己是否已经参加了相关的保险。若发生工伤意外,流动人口也不可能主动联系社保部门申请相关保障。因此,应在参保过程中强调增强流动人口的主体意识,例如要求流动人口象征性的交纳少量保费,向其提供社保卡片或证件,签收社保参保文件等。根据以往其它险种的调查结果,流动人口,特别是农业流动人口对最清楚的是自己所参加的“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在调查时,他们最容易回想的就是每年所交的费用。因此,要求流动人口在参保时为工伤保险交纳少量费用,一方面并不会增加流动人口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可有效提高流动人口对自己所享受社会保险的知晓度。提高流动人口对自己所享受的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的知晓度,可使各项社会保险在其遇到困难时真正的发挥作用。
工伤保险对流动人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政策和流动人口本身的特点同时阻碍了流动人口参与和享受工伤保险。相关部门应对政策进行调整,对流动人口进行必要的宣传教育,设置更适合于流动人口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流动人口对工伤保险的认识,从而真正为流动人口的工作意外提供最起码的经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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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唐丹,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讲师、发展心理学博士。北京:100872。
(原载《人口研究》201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