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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影响因素的定量分析
——以北京、绍兴、东莞为例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讲师、发展心理学博士

 


   摘要:工伤保险是流动人口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领域的定量实证研究相对缺乏。本文基于北京、绍兴和东莞三城市1516名就业流动人口的调查数据,对流动人口工伤保险参与情况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以定量的方式确定不同因素对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的影响作用。结果发现,工作情况(工作角色、工作性质及工作稳定性)是影响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的最重要因素。从政府角度,应对现有政策进行调整,制定适用于流动人口工作生活特点的,以流动人口为参保主体的可携带易衔接的工伤保险制度,加大企业对流动人口用工规范性监管;从流动人口角度,应培养流动人口的权益意识,提高社会保险参保主动性。

 

  关键词:流动人口,工伤保险

 

    1  前言

    1.1 流动人口工伤保险政策背景

  在社会保障领域通常关注的“五险一金”中,流动人口的工伤保险是最早得到重视,并得到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的社会保险。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做出了明确规定,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门发出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国务院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依法将农民工纳入保险范围,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

 

  国家出台的上述三个文件共同构建了当前流动人口工伤保险的政策体系,为流动人口享受工伤保险提供政策支持。此外,为了推动流动人口工伤保险普及步伐,截止2006年4月,全国22个省、5个自治区和4个直辖市都已经出台了实施相关条例的办法、意见或规定等有关法律文件(唐鸣,陈荣卓,2006)。北京、广东、浙江等地都专门设立了针对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专门政策和工作细则,强制要求企业为流动人口购买工伤保险。

 

    1.2 流动人口工伤保险基本情况

  国家和地方为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部分省市已经是强制性地要求企业为流动人口购买工伤保险,但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依然不容乐观。根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2009年所做的调查显示,仅有17.4%的农民工回答单位给自己上了工伤保险,24.2%的人表示不清楚,58.5%的人明确回答没有(王俊秀,2010)。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2009年8月在北京、上海、深圳、太原、成都五城市进行的样本量达3万余人的流动人口监测调查中发现,约30%的劳动年龄段流动人口参加了工伤保险(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2010)。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截止2008年底,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4942万人。同时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对农民工就业情况所做的调研表明,到2008年底,全国农民工就业总量是2.25亿人,据此推算,全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率仅大约为22%(刘姝宏,2009)。

 

    1.3 问题提出

  对于流动人口而言,工伤保险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在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多项政策和法规之后,流动人口的工伤保险参保率依然不高,研究者一直在致力探讨“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唐鸣,2006;于欣华,2008;段明,2009)。已有研主要是定性研究,通过对现有政策的分析,找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障碍,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点:政策存在漏洞,用人单位无法可依,如各地对短期雇佣流动人口的个体工商户应如何参加工伤保险所作要求不甚明晰,导致吸收了大量流动人口就业的个体工商户不知如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唐鸣,2006);政策与现实不相适应,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方法有别于户籍人口,其居住流动和工作变动远比户籍人口频繁,现有政策手续过于繁琐死板,不适应于流动人口的特点(段明,2009;孟迪云,2010);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违法成本太低,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唐鸣,2006;孟迪云,2010);流动人口参保意识不强,缺乏维权意识,未能为自己争取应有的工伤保险权益(段明,2009)等等。

 

  而有关流动人口工伤保险的研究目前局限于现状探讨和政策分析的定性研究,从不同角度提出对流动人口工伤保险政策的修改意见。但是,到底哪些因素起的作用更大,哪个因素是最关键的变量,对于相关问题缺乏定量的验证。本研究将关注包括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人员在内的整体流动人口群体,探讨流动人口工伤保险参保的影响因素,通过量化分析回答以下问题:目前清楚知道自己享受着工伤保险的流动人口具有何种特征,什么因素影响了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这些因素在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过程中分别起着多大的作用,可以通过什么方法帮助更多的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并真正享受工伤保险。

 

    2  流动人口工伤保险现状

    2.1 数据来源

  2009年5月至2009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流动人口问题研究课题组在北京、浙江绍兴、广东东莞三个城市开展了流动人口问卷调查,采用方便取样方式,共收集1684份有效问卷。其中男性1002人,占总体的59.5%;女性682人,占总体的40.5%。文化程度以初中为主,约占56.8%;小学程度占了22.8%;高中和中专/技校各占9.6%和5.0%;未上过学和大专以上,各占3.4%和2.2%。大部分流动人口的户籍是农业户口,占总数的93.4%。年龄结构以中青年为主,平均年龄约为31.4岁,年龄中位数为30岁。其中20-24岁组所占比例最大,占了20.0%;其次是35-39岁组,占15.3%;25-29岁组约占15.0%;30-34组占12.6%;40-44岁组占13.4%;45岁以上的占24.0%。

 

  工伤保险是为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职业性疾病等因素伤害,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生命时提供必要的保障,因此参加工伤保险的前提是正在从事工作。以下数据分析中仅包括了1516名目前“有工作”的流动人口,占全体被访者的89.9%。

 

    2.2 流动人口工伤保险参保基本情况

  目前就业的流动人口中20.1%的被访者表示自己有工伤保险,70.8%的被访者明确表示自己没有工伤保险,此外,9.1%的被访者不清楚自己是否有工伤保险。不同群体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情况如表1。

 


 

  从表1可以看到,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不存在明显性别差异。年轻的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高于年龄较长的流动人口,其中16-25岁的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最高,46岁以上的流动人口参加比例最低,两者相差18.3个百分点;户口性质为农业的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明显低于非农业人口,也就是说通常意义上关注的“农民工”群体参加工伤保险比例更低;高中及以上人群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明显高于初中及以下人群,其中未上过学的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仅为5.0%;三个城市来看,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比例基本相当,但绍兴的流动人口表示不清楚自己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高于另外两个城市。

 

  目前有工伤保险的流动人口中有86.4%都是近五年新参加的,2009年开始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比例达44.2%。

 

  本研究中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远低于政府提出的“全覆盖”要求,但工伤保险参保率已远高于流动人口在城镇的养老保险(3.9%)和医疗保险参保率(5.4%)。

 

    2.3 流动人口工伤赔付知晓情况

  除不清楚自己是否有工伤保险的流动人口外,追问被访者若发生工伤事故,单位或保险机构可以支付的费用比例情况结果见表2。

 

    22.1%的被访者认为当自己发生工伤事故时,单位或保险机构可以全额支付相关费用,13.3%表示可以部分支付,7.7%认为不予支付,超过一半的流动人口不清楚当自己发生工伤事故时单位或保险机构将会支付多少。即使是有工伤保险的流动人口,也有46.9%表示不知道到底单位或保险机构会为工伤支付多少费用,更有1.0%的人认为单位或保险机构会不予支付。可见,流动人口对自己工伤保险相关权益的了解甚少。

 

    3  流动人口工伤保险参保影响因素

  描述统计已经发现不同的流动人口群体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存在差异,到底是什么因素对个体参加工伤保险产生影响?以下将通过回归分析探索流动人口参与工伤保险的影响因素。

 

  在调查中,有关工伤保险有三个选项:“是”、“否”和“不清楚”。对于回答“是”的被访者,应该基本了解工伤保险,而且知道自己已经参保,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有可能通过工伤保险得到补偿。对于回答“否”的被访者,可能知道工伤保险,但自己没有参保,也有可能不知道自己参保了;回答“不清楚”的被访者,有可能是根本不知道工伤保险为何物,所以不清楚自己是否参保,也有可能知道有工伤保险,但不清楚自己是否参保。对于回答“否”和“不清楚”的被访者,无论何种情况,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向工伤保险部分提出申请,并获得经济补偿的可能性相对小得多,并未真正受到工伤保险的保护。本研究关注流动人口工伤保险参保状况,但最根本目的还是通过参保情况判断其享受工伤保险保障的机会。因此,在接下来的分析中,将“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变量转换为“是否确认已参加工伤保险”,将“否”和“不清楚”两个选项进行合并,表示“不确认已参加工伤保险”。

 

  以是否确认已参加工伤保险(0:否,1:是)作为因变量,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在做正式回归分析前,做以下数据转换:(1)合并受教育水平中的“高中”与“中专/技校”,均视为接受过高等中学教学;(2)对工作类型和在工作的角色两变量中的“其他项”作缺失处理。最终logistic回归分析所使用的数据库样本量为1442人。自变量包括以下变量:性别(1:女,0:男)、年龄分组(0:46岁及以上,1:16-25岁,2:26-35岁,3:36-45岁)、户口性质(0:农业,1:非农业)、受教育程度(0:初中,1:未上学,2:小学、3:高中/中专、4:大专及以上)、工作类型(0:非技术工人,1:技术工人,2:一般办事人员;3:服务业员工;4:管理人员)、工作中的角色(0:临时工,1:长期/合同工,2:无雇工的个体经营者,3:有雇工的个体经营者)、到当地年限(1-30年,不满一年算一年)、在当地每年工作变化频率(0.04-6份/年)、流动过的城市(1-8个)、所属城市(0:东莞,1:绍兴,2:北京)。将分四层进入回归模型,分别为:第一层为基本人口学变量(年龄、性别、户口性质);第二层加入受教育水平;第三层加人工作状况(工作性质、在工作中的角色);第四层加人流动稳定性(在当地年工作变化频率、流动过的城市)。

 

  在描述性统计中已经发现不同特点的流动人口群体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有所差异,但分层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发现,这些存在差异的因素并不都是流动人口本身是否享有工伤保险的决定因素,随着变量的进入,各变量的预测作用逐步发生变化。最后的综合模型显示,流动人口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主要受到工作情况、流动特点、政策环境、年龄和教育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工作情况是流动人口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的最重要预测变量,从模型三开始加入工作状况,模型的决定系数从0.098猛增至0.242。签订了用工合同并从事一般办事人员和管理者工作的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的可能性最高;非技术工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可能性明显低于其它工作性质流动人口;无雇工自营劳动者工伤保险参保可能性最低,仅为临时工0.120倍。在控制了其它变量的基础上,工作变化频率可有效预测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的可能性,变化频率越高的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的可能性越低,每年多换一次工作,其参加工伤保险的可能性将降低为原来的0.595倍。在logistic回归分析前半阶段,受教育水平和年龄作用显著,随着其它变量的进入,其预测作用逐渐降低,在最终模型中其作用表现为35岁及以下的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的可能性约为45岁以上流动人口的2.2倍,受教育程度为小学的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的可能为初中流动人口的0.633倍。

 



   4  讨论

  通过对流动人口工伤保险政策的回顾、流动人口工伤保险参与现状以及相关影响因素的分析,可以发现有多个因素决定流动人口是否可能清楚了解自己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总体上可归结为政策和个人认识两方面。

 


 

    4.1 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障碍

  在政策方面,工伤保险是最早对流动人口开放的社会保险险种,早在2003就已经对流动人口的工伤保险做了明文规定,要求所有的企业为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但是时至今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还是相当低,数据说明政策还有与现实情况不相匹配的地方,其中对参保人的条件界定是最重要原因。《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在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是说,工伤保险的投保人应为用工单位,参保人为职工,当个体不稳定地隶属于某一个单位时,将不可能参加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此规定从多个方面限制了流动人口工伤保险覆盖面扩展。

 

  首先,流动人口工作变动相对频繁,无法长时间归属某一单位。相对于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工作变动较快,而回归分析结果清楚地表明,流动人口工作的变化频率的确对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有显著的影响作用,每年多换一次工作,其参加工伤的保险的可能性就下降近一半。从工作性质对流动人口工伤保险参保影响作用中也可以看工作稳定性的作用,一般办事人员参保的可能性为非技术工人的4.940倍,管理者的参保可能性为非技术工人的3.815倍;长期/合同工参保的可能性为临时工的3.630倍。这三类人员参保可能性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的依然是工作稳定性的作用,一般办事人员和管理者的工作是相对稳定的,而非技术工人的行业准入条件较低,只要有基本的身体和智力条件,就从事相应工作,甚至是处于“打零工”的状态,高频率的工作变动使单位在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时遇到困难。

 

  其次,流动人口就业单位层次相对较低,单位用工规范性不足。流动人口广泛分布在制造业、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五大行业吸纳了82.1%的就业流动人口;雇主类型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这两类企业里就业的流动人口占就业总人数的56.3%。相对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用工规范性相对不足,根据国家计生委2010年的调查,个体工商户的雇员有61.2%未签订劳动合同,私\民营企业中的雇员中有29.2%未签订,均明显高于其它性质的单位。回归分析显示,长期\合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可能性为临时工的3.630倍,说明所属企业的用工规范性对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有重要影响作用。

 

  再次,工伤保险未能覆盖大部分自营劳动流动人口。《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个体经营者是指“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定的范围内从事制造、销售、运输、饮食、修理等非农业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包括经各级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或按照有关规定免于登记,但有相对固定场所的城镇\农村个体户。而在现实中,大量从事着自营劳动的流动人口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体经营者”,比如小摊贩、废品回收、家庭保姆等等,他们没有营业执照,也无法证明其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因此,从事此类自营劳动或受雇于此类自营劳动者的流动人口根本没有可能参加工伤保险。回归分析发现,流动人口中,无雇工的个体经营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可能性仅为临时工的0.120倍。制度上的规定为自营劳动流动人口带来巨大限制。

 

    4.2 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的自身障碍

  流动人口自身对社会保险的认识也对其参加工伤保险带来一定的障碍。目前来看,流动人口社会保险的意识相对淡薄,在找工作的时候往往只关注工作报酬、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而较少关心相关的社会保障。在调查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问被访者是否有工伤保险,被访者的反应是“什么是工伤保险”,或者是“没有,那东西也没多少用”。即使已经知道自己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流动人口,他们也不关注工伤保险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好处,近一半人不知道自己发生工伤意外时单位或保险机构将会给自己提供多少补偿。与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群相比,受教育程度高的被访者对社会保险方面的了解比较多,也会更关注自己社会保障的情况。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受教育程度高的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的可能性更大,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流动人口本人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对参保行为所带来影响。不了解工伤保险的作用,导致流动人口不会为自己应有的权益进行争取,在求职时也不关注社保的相关情况,不知道应该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参加工伤保险,当发生了工伤意外时也不知道向单位或保险机构索赔,即使有相关政策,也无法给流动人口带来真正的福音。

 

    5  对策建议

    5.1 建立适合流动人口的工伤保险制度

  在大部分省市,工作保险采取由单位统一缴纳的方式,但这种方法对相当部分非正式就业的流动人口来说并不合适。以东莞为例,东莞的社会保险制度是相对宽松的,对参保人员的户籍性质不作任何限制,但是必须要求参保人员是在某一单位中就业或有正式的营业执照,而无法涵盖如打零工、做小商贩等的一些非正式就业流动人口。工伤保险的最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劳动员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同时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劳动者自身的利益是首要的,因此,只要公民以自己的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为社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无论其是否归属某一单位或归属单位性质如何,所有劳动者都应该有机会得到社会的工伤意外伤害保障。应建议可携带易衔接的工伤保险制度,将流动人口纳入到体系中来。

 

  相比而言,上海的制度较为灵活,上海市政府将非正规就业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纳入统筹范围,公益型非正规劳动组织的劳动者必须参加,自主型非正规劳动组织的劳动者可以自愿参加。非正规就业者的个人社会保障统一由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管理机构代为办理(何文举,2007)。此举可帮助非正规就业的流动人口参加社保,解除后顾之忧,可供其它省市借鉴。应该针对流动人口建立灵活的参保形式,对于正式就业的流动人口,可通过企业为其交纳社会保险,也可以自主参加社会保险,而企业为其提供保费补贴;对于非正式就业的流动人口,可自主在社保机构凭居住证、身份证等证件参加社保,真正实现流动人口工伤保险的全覆盖。

 

    5.2 加大对企业流动人口规范性用工监管

  流动人口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已久,但目前远未能达到制度所要求的目标,除了制度本身的不适应以外,企业用:工不规范,劳动保障管理相关部门对企业流动人口规范性用工的监管不足也是其中重要原因。要提高流动人口工伤保险参保率,在进行制度调整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企业用工规范的宣传和监督,增大企业不规范用工的成本,做到“有制度可循,有制度必依,违反制度必纠”,从而确保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5.3 培养流动人口工伤保险意识

    5.3.1 普及社会保险知识,提高参保意识

  社会保险是近些年来社会逐步发展的产物,大部分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对社会保险的了解不多。国家计生委2009年做的五城市流动人口调查中发现,以雇员身份就业的流动人口中,21.1%不知道签订劳动合同后,企业应当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37.7%不知道有关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保险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2010)。本调查也发现,大部分流动人口不清楚自己发生了工伤事故之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工伤保险在其中可起到的作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向流动人口宣传社会保险知识,用生动活泼的形式让流动人口充分的认识社会保险的作用和意义,从而提高流动人口的参保意识。

 

    5.3.2 强化流动人口参保主体概念

  相对于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低,与流动人口在工伤保险参保过程中的主体角色缺失有关。相关条例明确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参加工伤保险过程中,个人不缴纳相关费用。流动人口不需要为此支付任何费用,也导致其无从了解或确认自己是否已经参加了相关的保险。若发生工伤意外,流动人口也不可能主动联系社保部门申请相关保障。因此,应在参保过程中强调增强流动人口的主体意识,例如要求流动人口象征性的交纳少量保费,向其提供社保卡片或证件,签收社保参保文件等。根据以往其它险种的调查结果,流动人口,特别是农业流动人口对最清楚的是自己所参加的“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在调查时,他们最容易回想的就是每年所交的费用。因此,要求流动人口在参保时为工伤保险交纳少量费用,一方面并不会增加流动人口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可有效提高流动人口对自己所享受社会保险的知晓度。提高流动人口对自己所享受的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的知晓度,可使各项社会保险在其遇到困难时真正的发挥作用。

 

  工伤保险对流动人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政策和流动人口本身的特点同时阻碍了流动人口参与和享受工伤保险。相关部门应对政策进行调整,对流动人口进行必要的宣传教育,设置更适合于流动人口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流动人口对工伤保险的认识,从而真正为流动人口的工作意外提供最起码的经济保障。

 

 

  参考文献

    1.段明.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研究.青年科学,2009;8:76

    2.高文书.进城农民工就业状况及收入影响因素分析——以北京、石家庄、沈阳、无锡和东莞为例.中国农村经济,2006;1:28-34

    3.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中国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状况报告.人口研究,2010;1:6-18

    4.何文举,殷志云.农民工非正规就业支持系统如何构建.求索,2007;5:64-65

    5.劳动保障部课题组.当前农民工流动就业数量、结构与特点.http://www.lm/gov/cn/gb/employ-ment/2005-08/11/content_82630.htm.

    6.刘姝宏.全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只有近22%,提高工伤保险参保率需迈三道坎.法制服务,2009-8-15

    7.孟迪云,尹玉林.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行政与法,2010:58-60

    8.唐呜,陈荣卓.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一兼析省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6:2-9

    9.王俊秀.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调查显示:过半农民工不知道工伤保险.中国青年报,2010-2-6

    10.于欣华,霍学喜.农民工工伤保险困境分析.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14-18

 

 

  作者简介:唐丹,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讲师、发展心理学博士。北京:100872。

 

(原载《人口研究》2011年第5期)

 

 
 
更新日期:201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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