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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引发保险财产分割思考 律师称保单加名并不靠谱

  “结婚有风险,离婚需谨慎“。网友如此调侃。

  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开始实施,人们习惯上称其为新《婚姻法》,其关于婚前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引发了一阵房产证“加名热”,许多网友对此唏嘘不已,然而,其引起的连锁效应并未因此而止,甚至蔓延到了家庭保险财产领域。据媒体报道,新《婚姻法》公布之后,不少地方的保险公司,出现了增加保单受益人或者甚至变换保单受益人的情况。 

   目前,在拥有良好保险意识、注重用保险进行资产配置的家庭,保费占比可能达到家庭总收入的5%-10%,对应的保额可能配置在5年以上的家庭收入总和。保险财产已经成为家庭财产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婚变发生时,保险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也显得尤为重要了。

  中德安联保险专家建议消费者,在婚姻发生变故时应妥善处置保险资产,尚在缴费期的保单更不要盲目中断。

  就保险财产在婚姻关系破裂时如何分割的问题,《证券日报》保险周刊记者采访了律师和业内人士。

  保险财产

  主要分割保单价值

  井女士,是北京交通大学的老师。她的家庭经济状况挺好,丈夫也比较有经济头脑,很早就为其家庭做了非常全面的保险保障。

  她告诉记者,在结婚前自己就购买一份重疾险,并未指定受益人,目前还在继续交按期保费。婚后其家庭其他成员也购买了一些保险产品,皆为和丈夫共同出资,受益人均为孩子。

  解释三出台后,令她比较迷惑的是,她的家庭拥有的保单,哪些属于她个人的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记者就此咨询了北京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李启来律师。她告诉记者,要判定一份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确定财产分割的时点和保险利益发生的时点。比如,婚前一方购买的保险,受益人也为本人的话,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享受保险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时做财产分割,保险利益则应归属于受益人。若婚前就保单有财产公证的话,则按照约定执行。

  某公司一寿险销售经理告诉记者,一般而言,保险条款上面都有一个指定的受益人。如果未指定受益人,则应按照默认程序选择法定受益人,法定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配偶、子女和父母。

  但对于在保单的受益人一栏加名的行为,他认为并无太大意义,因为投保人有权随时更改保单受益人。即使,夫妻一方投保,另一方为受益人,离婚后投保人随时可申请更改受益人,受益人能否享受保险利益,要看投保人的“脸色”。

  北京律师协会的郎律师告诉记者,因为一份寿险保单,牵扯到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三者可能不相同,在离婚争议的案件中,关于寿险保单的分割情况较为复杂。相对地,财产保险的分割简单。

  在离婚时,人寿险的分割实际是分割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做法有两种:一种是退保后分割剩余的现金价值,这种做法的问题在于保险合同终止,同时会损失一定手续费。然而这种做法,对于夫妻双方来说都不划算。

  中德安联的保险专家提醒,依据保险合同,大部分长期保险计划在缴费期内退保,消费者只能退回账户的现金价值而非所交保费,提前退保会因此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特别是针对家庭设计的保险产品,本身在投保理念上就有着组合投保的高保障、低保费的优惠特点。如果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获得相同的保障额度可能要付出高10%-20%,甚至更高的保费。

  另一种是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离婚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同时对保险合同作相应的变更。如一方给付对方现金价值的50%,同时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变更被保险人为投保人,由被保险人给付对方现金价值的50%,这些都可由双方协商决定。而保单受益人或者投保人变更的手续并不复杂,可免去直接退保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爱情保险”捆绑销售

  爱情的风险保险能保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但这并不妨碍多家保险公司以“爱情保险“的名义推出一些捆绑夫妻双方或全家成员的保险产品。如泰康的一张保单保全家,平安的“世纪同祥”,安邦保险公司推出的“爱情婚姻保险”系列等等。

  这些所谓的“爱情保险“一是捆绑了家庭当中的成员,一是捆绑了不同的险种,包括意外险、养老险、健康、疾病等多种。

  如泰康的“爱家之约“系列产品,就是以家庭为投保单位,以家庭经济支柱为投保人,家庭所有成员均可成为被保险人的保险,涵盖身价、意外、重疾、养老、教育、医疗保障及保费豁免、理财等多种功能。

  然而,太平人寿一区域经理则坦言,所谓的“爱情保险”不过是炒作概念罢了,并不能使客户保障情感类的风险。保险公司将其保险产品组合起来,形成一个覆盖全部家庭成员“产品池子“,相当于薄利多销,以家庭为单位投保,投保相对简便,相对于分开投保,给予客户一定的优惠,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这种保险对于新婚家庭来说爱情婚姻保险有着独特的优势,在相同的保险保障、同样保额下,夫妻合保的保费可能比单独投保要略低。

(原载于证券日报2011年09月22日)
 
更新日期:2011/9/22
阅读次数: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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