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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理论研究综述
冼青华  集美大学财经学院 西南财经大学


  摘要:国外关于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运行机制与基金管理和金融市场条件、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与教训、多支柱模式在不同国家的适用性等方面;国内的研究则主要是对有关制度的经济学分析、多支柱模式的实践与可行性、各支柱的协调发展以及针对某些特殊群体或者某一支柱的分析。国外的研究成果丰硕,尤其是关于多支柱模式适应性的研究成果,为我国的改革实践和理论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同时我国相关研究应在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上不断拓展和创新。

  关键词: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缴费确定制,基金积累制,强制性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计划,养老储蓄计划,养老保险产品,基本(零)支柱,家庭保障

  一、引言

  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实践与理论研究,根源于西方国家社会保险的结构性改革。

  社会保险自19世纪80年代在德国产生后,欧洲各国先后建立了不同项目的社会保险制度,北欧和西欧的一些国家甚至建立了福利国家。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西方国家经济普遍不景气,国家财政难以承受日益膨胀的公共养老金支出,各国开始关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革的初期,主要是实施一些“开源节流”的调整措施,比如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提高缴费率、降低养老金指数化调节系数等。进入90年代,出于加强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和收益之间的公正性及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西方各国在瑞士等国试行三支柱养老保险模式的启示下,开始探索养老保险制度的结构性改革的途径。一些国际组织也提出多支柱(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世界银行和经合组织提出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国际劳工组织提出四层次的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倡三级养老保险体系。其中以1994年世界银行《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报告中提出的三支柱为主要方向:第一支柱是政府集中管理、通过一般税收收入融资和企业与个人缴费融资的强制性非基金制养老保险计划,一般覆盖全体国民或居民,提供基本的退休收入保障,防止老年贫困;第二支柱是私营化分散管理、引入个人账户、实行基金积累制的强制性的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是各种自愿性养老储蓄计划,比如商业寿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养老保险产品(世界银行,1997)。

  在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一支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作用在于为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退休收入、体现国家的社会政策目标和固有的收入再分配特征。第二支柱养老金计划通常是在政府的鼓励下,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兼顾体现一定的社会政策目标,但主要考虑计划自身的稳定与效率。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通过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计划和发展商业人寿保险为高收入阶层提供较高的退休收入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灵活的经济保障机制。

  各国在实施改革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多重目标:减少贫困和实现和谐消费,同时追求更有效地处置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经济、政治及人口老龄化风险。2005年,世界银行根据各国实施的结果、经验与教训,提出五支柱的体系构架:增加基本(零)支柱(zero pillar)和第四支柱。其中基本(零)支柱是提供最低水平的保障,第四支柱是非正式制度的家庭保障、保健和家政服务等(Robert et al,2006)。

  我国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改革与实践从1991年开始,经过近二十年的探索,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辅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相关的理论研究也逐渐丰富。

  由于我国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在改革过程中,同样面临与其他国家类似的许多问题。尤其是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如何多方筹集资金,既能够减轻财政压力,又能够化解人们的老年经济风险,满足人们退休后的不同层次的保障需要,显得尤为迫切。第一,关于城镇居民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问题,即如何逐步降低第一支柱的保障水平,充分发挥第二和第三支柱的作用及相关的优惠政策出台,各支柱的协调发展,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与监管等。第二,宏观经济环境的营造问题,如相关配套措施的制定与实施、金融市场的完善、促进充分就业等。第三,城镇居民以外的群体,如农民、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否也适用多支柱体系?如果适用,又会有什么不同?等等。

  本文对中外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理论研究进行梳理,以期为我国的改革实践提供解决上述问题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扬长避短,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国外关于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研究

  随着西方国家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深入,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也相当丰富。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综合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包括运行机制研究、基金管理与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等;二是对改革措施效果的评价与相关对策研究;三是关于适应性问题的研究;四是对各支柱的协调发展研究。

  1.关于多支柱养老保险的综合性基础理论研究

  这方面的研究为西方国家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研究成果显示,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实现风险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散,强化企业和个人的责任,使得各支柱在整个体系中的功能互补,避免了单一的国家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模式由国家承担过多风险的弊端,从而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为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与持续发展,也需要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和体系本身的微观基础。

  比较典型的有Vittas、Wagener 和David 等人的研究与成果。Vittas(1993)以瑞士和荷兰的多支柱模式为例进行比较,指出一个低风险的养老保险模式比低成本的模式更有优势,因为低成本的模式往往最终失败。多支柱模式可将风险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移、分散。Vittas同时指出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影响因素有资本市场的成熟、监管的效率和政策性的干预、人口结构、养老保险计划的设计合理性等(Vittas  et al, 1993)。Wagener(2001)研究发现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具有共同承担利益和风险分享的特征,并且对政治经济具有重要的影响。David(2003)研究了遗产税在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提供资金保证的作用。他认为:多支柱中的DC计划会把风险从政府向计划成员转移,因为DC计划可在代际财富转移中通过某种税收来实现高的收益;建立一个多支柱养老金计划提供的养老金水平不会下降,而且通过遗产税达到代际转移,比强迫工人购买年金效果更好。

  2.关于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实施效果评价与相关对策的研究

  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在多个国家的成功经验验证了上述诸学者提出的基本理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事实证明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实施取得良好的效果,基本上达到改革的最初目标,而且该体系显示出强劲的可持续性。2000年的世界银行研究发展报告中,详细分析了瑞士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优势和不足。文章指出:降低第一支柱的普惠式非基金公共养老金的替代率,政府补贴减少;扩大第二支柱并实施强制性的基金制,积累了大量的财政资源,这是一个稳定和节省财政支出的养老保险体系(The World Bank,2000)。Olivera(2009)利用秘鲁工人的有关资料,从养老金的公平性、养老金债务和福利三方面评价实施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效果。最终研究结果表明:实施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养老金债务、不公平性在相当程度上得以减少,但是没有任何福利损失。

  但是,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也有弱点:第一支柱的公共养老金依赖于费率的高低和人口年龄结构;第二支柱缺乏互助性,投资收益也不稳定。其中有客观的宏观经济环境的制约,也有体系的设计缺乏合理性,或者实施过程中的失误。

  Kritzer(2009)对阿根廷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实施的分析结果表明,阿根廷国内债务剧增部分地归因于向多支柱养老金计划转制的费用支出。而一个逐步转移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需要低的建立成本,可以减轻对国内经济的破坏性影响。阿根廷的经验表明:在养老金制度面临危机之前修正养老金计划的平衡更容易些。 Kritzer的研究给人们一个启示:在养老金制度设计时要有长远的目光,或者发现制度运行的问题及时解决;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操之过急,否则,欲速则不达。

  在多支柱体系的改革中,基金积累制的缴费制度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规模日益庞大,面临很大的保值增值压力,这就要求有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Palacios等 (2001)指出,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第二支柱引入强制性的缴费确定制计划,随着这些计划的成熟,它们成功的改革将取决于保险行业良好的监管与竞争,它们会影响个人爱好与公共政策目标的平衡。作者以秘鲁、阿根廷、智利和哥伦比亚四国为例,指出四国的年金市场处于一种紧急的状态,这些市场不够透明、监管不够严格;随着养老金改革的深化,将来几十年的年金市场将发展很快,当这些计划覆盖面有限的时候,应当及早改进监管、提高透明度。

  Holzmann等 (2000)通过利用智利和阿根廷两国的调查数据,用计量经济学的工具,进行实证研究,证明了贫困者、文盲与自我雇佣者严重阻碍养老金覆盖面的扩大。由于多支柱体系的基本缺陷,需要形成一个正式的退休保障可携带性、有弹性和可支付的体系。作者提出以下建议:第二支柱的结构调整存在一个很大的空间,应为未被覆盖的劳动者提供重要的社会和经济利益,保证老年人的收入保障。这些研究表明,多支柱体系更多地强化了企业和个人的责任,以便减轻国家的负担,同时也忽略了一些弱势群体的利益。当他们无力提供自我保障或者没有企业分担交费压力或分散风险时,就需要政府提供最基本的收入保障,以体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与政治的稳定。

  通过对多支柱体系的实施效果的评估以及原因分析,为其他国家的改革提供参考,并且带动相关的研究进一步深化。

  3.关于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适应性问题研究

  在此类的研究文献当中,多数分析某国的成功经验或者出现的问题,进而对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在其他国家的建立提出有益的建议,避免发生同样的失误。总体来说,多支柱的改革是一个世界性的必然趋势。

  Reday等 (1999)总结了意大利、瑞士和中东欧国家多支柱养老金计划的经验,分析其适用性。作者提出:基于现收现付的第一支柱必须维持,改革的方向是减少第一支柱,即可以通过提高退休年龄、延长缴费期限、减少待遇水平和价格调节机制等,来减少第一支柱在将来退休的总收入中的优势;提高职业年金作为第二支柱的地位。作者还提出21世纪养老保险改革的一个很有意思的新设想:在三支柱的基础上,增加第四支柱,即由有弹性工作以及退休后的兼职工作收入组成。William(2007)评价了世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成败及其原因。并根据非洲等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提出应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为其他类似的国家提供一个参考,并有利于改进政府的政策和管理。以上研究主要针对改革起步国家的具体情况分析多支柱体系的适应性。

  对于一些转型国家的适应性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理论上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分析和实际操作的措施建议。Liina等(2004)分析爱沙尼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养老保险制度财务上的可持续性,但是并没有达到另外两个目标:保证养老金的安全、充足和满足社会和个人的需求变化;从而建议实施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并指出面临的挑战和相关的政策建议。

  Williamson(2003)针对中国的巨额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风险、养老保险体系改革中转制成本的显性化和金融市场的弱势,指出中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二层的FDC计划应该转换为NDC计划更为合理。因为NDC有很多优势:防止工薪税的增加,使未来的工薪税负担更轻;具有可携带性;在养老金规模与缴费之间的透明度可激励职工推迟退休,对劳动市场具有激励作用;NDC更适合于中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缓解转制成本的影响等。同时指出NDC的缺点主要是不能成为投资资本的来源。Williamson的这一观点得到我国著名保险学专家林义教授等人的赞同并极力推广,也为我国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提出了新的思路。

  4.关于多支柱养老保险协调发展的研究

  由于多支柱体系中的各个主体之间是一个风险和责任分担、功能互补的关系,并且从各自在整个体系中的比重得到体现。所以,关于各支柱的地位与协调发展的探讨,也是一个重要方面。Williamson等(2003)评价了NDC作为一个新的养老保险模式, 存在的优势与不足,并阐述了怎样把NDC整合进一个四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它的优势是使得缴费的多少与最终养老金的权益的关系更加明确,NDC的转制成本低于基金制的DC计划;但是也存在不利的地方:由于低收入工人缺乏收入再分配而获得养老金不足,同时,NDC缺乏许多潜在的经济权益,比如经济增长成果的分享。总体来说,NDC不仅在美国和西欧国家,或许会成为多数国家采用的模式。

  David(2003)分析了在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DC与DB计划的协调问题,并建议:建立一个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DC的退休年龄早于DB计划的退休年龄,从两者的协调中可以获得潜在的收益,更节约成本(在DC与DB之间的不同退休年龄水平,协调以DC账户的利益,可能减少DB资产成本和DB投资风险之间的利益冲突)。Reday等(1999)指出第二支柱的优势和风险,并以智利和美国为例说明了当第一支柱较弱时,第二支柱如果能够作为有效的退休收入替代的补充来源的话,第二支柱就具有更强的适应性。经合组织国家和英国等国最近的改革明显集中于安排和协调多支柱的形式。

  上述研究成果显示,多支柱体系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各支柱的比例,发挥各自的优势,以达到协调发展为目标。

  三、我国关于多支柱(或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研究

  早在1994年世界银行提倡各国政府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之前,我国于1991年开始了多支柱养老保险改革的尝试,也引起了理论界的热烈讨论。但与国外相比,我国相关的研究从深度和广度上都存在差距。我国对多支柱养老保险(也有人称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基本理论研究、各支柱的协调发展研究、侧重某一支柱的研究或者对某一特殊群体的研究。

  1.关于多支柱养老保险的基本理论的研究

  这方面的研究最多,具体内容包括基本的内涵与功能分析、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基本的框架设计等。

  罗伯特·霍尔茨曼等在《21世纪养老保险改革展望》一文中,提出突破传统的三层次,建立五层次的模式,并对各层次的功能与内涵阐释,分析了成功推行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相关经济、政治和制度等方面的问题(林义 等译,2006)。李树挺(1994)揭示了多层次保险体系含义是:“由国家基本社会保险、企业补充社会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社会保险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社会保险制度”;同时也对实施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朱青(2000)对多支柱(多层次)养老保险提出更明确的含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人们的老有所养问题要通过多种渠道来解决,不能单纯依靠政府的社会保障,而是由政府、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养老责任。多层次的老年经济保障制度一般包括政府的社会保障、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的自愿性养老储蓄。发展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制主要是为了减轻政府的养老负担,并增加养老制度的灵活性。”同时提出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

  林义、胡秋明、辛本绿等对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进行了制度研究。林义(2001)认为西方国家在多层次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逐步缩小政府的保障空间,拓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的保障空间的这种私有化倾向有其制度和文化根源;提出我国进行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不能盲目地私有化,而应强调政府保障责任与家庭、企业和社区保障相结合,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模式。类似地,辛本绿等(2005)对多支柱养老保险进行制度分析,提出在自发性、诱致性和强制性制度综合发挥作用机制下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的合理选择,通过差异性制度的安排来满足老年群体的多层次需求。

  丁红娟等(2009)指出仅仅靠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过低,提出在我国应该建立五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是自我保障,主要靠家庭和个人;第二是政府责任,即普惠式的国民养老保险;第三是政府主导、责任分担、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养老保险;第四是建立企业年金,发展补充养老保险;第五是建立诸如社区养老的补充保障。林毓铭等(1996)以全球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多支柱养老保险的结构与基本功能,分区域指出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提出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改革框架为强制储蓄、再分配和自愿储蓄三支柱,并且分别对欧洲、亚洲和美洲的改革措施提出建议。此外,刘智 等(1998)、张秋月(2001)、沈浮(2005)、李晓冬(2009)、杨微(2000)孙莉萍(1998)等阐述了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关的措施。

  显然,上述的研究为确立我国多支柱养老保险的政策思想,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体系,并付诸实践提供了科学依据和理论指导。

  2.关于多支柱(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协调发展的研究

  由于我国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实践探索进展慢,还处于起步阶段,关于协调发展的研究较少。胡秋明和孙静分别从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构架、实现功能、待遇水平及基金管理模式和财政责任分担等角度分析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协调发展问题。

  胡秋明(2000)指出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真正实质是将原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分责任转移出来,减轻国家财政养老支出负担;并分析说明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功能上的协调、待遇水平的协调和基金管理模式的协调来体现二者在多层次体系中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关系。

  孙静(2005)指出,我国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养老保障责任不清,政府责任的无限膨胀和市场作用难以发挥,挤压了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空间;提出通过正确处理三大关系(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关系)来划清养老保障的责任,明确各支柱的责任主体,分担风险,调动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使各支柱在功能上互相补充,以促使整个养老保障体系趋于最优。

  3.以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某一支柱或某一特殊群体为重点的研究

  从不同的侧重点分析多支柱养老保险或者以某一特殊群体为对象进行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研究,也不乏其人。

  (1)侧重某一支柱的研究。单琰秋(2006)强调发展补充养老保险的理论意义和现实需求,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密切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积累大量资金,减轻人口老龄化压力、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等方面阐述补充养老保险的重要性。陈文辉(2008)、张建伟和胡隽(2007)、王辉(1997)强调充分利用商业保险的精算服务、筹资和给付方案的设计以及基金管理的优势,将商业保险纳入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以发挥其重要作用。苏华等(2008)基于国家的宏观环境和保险公司经营策略的改变,分析商业养老保险在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有重要作用。周熙(2007)从社会资本的角度探讨家庭保障在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提出要结合中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环境,增进社会资本,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议将家庭养老纳入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类似地,姚凤民 等(2002)也强调家庭养老对我国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三支柱的补充作用。

  上述研究说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以基本的养老保险为主,比重过大,挤压了第二、第三支柱的发展空间,导致它们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2)以某一特殊群体为对象进行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研究。由于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目前享受到养老保险保障的群体主要是城镇职工和居民,其余的只有少数人被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之中。因此,也有以某一特殊群体为对象进行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研究。如吴艳华(2005)、樊舸(2008)、李朝晖(2009)讨论了在农村及针对返乡农民工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四、关于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研究的评析与发展趋势

  综合中外关于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实践与理论研究,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观点已经广泛被人们所接受和支持。不同的是,在已经实施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国家中,关于各个支柱的范围与功能的协调与配合,所采取的措施不尽相同,其运行效果也有差异。通过对国外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改革实践与理论研究进行梳理,对我国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国外的成果丰硕,其基本理论的综合性研究、成功经验与教训的原因分析,尤其关于适应性研究的成果,如关于NDC(名义账户)在中国的金融市场条件、体系设计的合理性、改革的有序性和渐进性,对我国的改革实践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与借鉴。

  将来研究的趋势,会随着改革的深入而发生变化。在研究范围方面,由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将会变成半强制或强制性措施,其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协调发展仍然是研究重点。国际上,各国结合自己的实际,对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运行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研究也将会持续;同时,对职业年金市场的规范管理与基金的安全、积累制的养老保险基金与金融市场的互动等问题的研究将不断增加;在研究方法上,前期的研究注重理论,实证研究很少,将来可能在实证研究方面会有更多的发展。在我国,为了避免国际上的共同问题的重现,在各支柱的配合与协调发展方面应受到重视;同时,对于企业年金计划的优惠政策和规范管理也应更详细和更加严格;此外,随着我国商业保险市场走向成熟,商业性的养老保险品种更加丰富,这方面的研究也不应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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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西部论坛》2011年第3期)
 
更新日期:20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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