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保险理论>>>保险法学
我国保险业无专利是保护还是桎梏?
李耀华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保险业专利状况的梳理得到无专利的特征。该特征对于处于幼稚阶段的中国保险业既是一种保护,也是一种桎梏。随着行业发展,无专利的弊会逐渐大于利,因此,我国的保险公司及专利管理部门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应对可能的变化。

 


  关键词:保险业,专利,保险创新

 

  在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中,“模仿”是一个较能概括其发展特征的词汇。这种模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险业无专利对行业发展的保护。但这种基于幼稚产业保护思想的无专利状态对我国保险业创新及长期发展又表现出桎梏的一面。保险专利状况到底如何?其作用又怎样权衡?未来如何应对?这一串问题正是我国保险业亟待解决的。

 

  一、我国保险专利的“冰火两重天”

 

  “冰火两重天”能够准确地描述我国保险业专利的现状。这种两重天既表现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也体现在专利的申请主体上。

 

在专利的审批过程中:“火”在专利申请,“冰”在专利授权。依据专利法,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而保险业专利只可能是发明专利,而不会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专利申请的“火”和专利授权的“冰”正好反映了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一首一尾。依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检索,得到1985-2009年的保险业专利状况,从总数上看,专利申请达到了70项,被授权的专利只有4项;从时间趋势上看,专利申请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特别是2007、2008和2010年分别达到了7件、7件和13件,但被授权却还是2002年和2003年的事情,2002年有3件,2003年有1件(见附表)。

 

  在专利的申请主体上:从“火”在外,“冰”在内,到“火”在内,“冰”在外。在2007年之前,专利申请多是外国主体发起的,总数有28件,是中国为主体发起的15件的将近两倍,并且这一时期中被授权的3件专利都是外国主体所申请。在2007年到2009年,这一局势发生了逆转,共提起申请的27件专利中,只有5件是外国主体提出的,中国占据了绝对优势(见附表)。

 

  数据告诉我们,虽然将保险业的一些方法申请专利的想法在国内外此起彼伏。但总体看来,我国的保险业专利的授权大门基本被关闭了,或者可以认为我国保险业是没有专利可言的。

 

  二、保险无专利是保护?

 

  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保险业专利是少之又少。虽然,相关专利申请不断增多,但被授权的专利依然还是2002年的3件和2003年的1件。保险业几乎可以认为是没有专利的。这种状况的原因事实上是由于我国现行的专利审查原则所导致的,而这种严格的审查原则又是和保护幼稚产业的主导思想所分不开的。

 

  在保险业所申请的专利中,多是以“……的方法”和“……的系统”的方式冠以题目的(见附表)。这种专利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商业方法。商业方法是通过人的智力活动所创造的,以解决商业事务活动中特定问题为目的,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并为社会所接受的商业活动基本规则和实现方式。有关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04年制定的《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办法中是如下规定的:首先,商业方法可以分为非技术性的传统的商业方法和采用新技术手段——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完成的商业方法。其次,在专利申请中只有属于“发明主题”商业方法才具有“可专利性”,即要求其具有“技术三性——解决技术问题、具有技术效果、采用技术手段”。根据如上的规则,可知传统的商业方法——单纯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因为不具有“技术三性”,因而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也就“不可专利”。对于“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完成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原则上是可以具有“可专利性”的,但必须满足“技术三性”、这为商业方法专利从而保险申请专利留了一个小小的口子。

 

  虽然在规定中保险业的商业方法获得专利是有可能性的,但在我国专利审批的实践中,经过严格的审查,对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基本倾向于不给予专利保护。这与我国对幼稚工业进行保护的思想是分不开的。虽然,不管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还是在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都认为借助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所产生的有创造性的商业方法是可以申请专利的,但是,我国当前电子商务发展程度还无法和发达国家相提并论,同时,企业对研究开发商业方法软件的投入也不高,我国在这些领域还处于相对幼稚的阶段。在此阶段,如果采取比较宽松的授予专利保护,就会赋予专利持有人垄断的权利,发达国家就可以借助他们已有的优势筑起高高的竞争优势,使处在幼稚阶段的我国电子商务相关主体不可能有追赶的机会,而不断缴纳给发达国家的专利费也使这个差距日益扩大。在此背景下不授予商业方法以专利权,从而保护幼稚的国内产业,或者变相的建立高标准的专利授予条件来维护国家利益,似乎是较现实的选择。

 

  在我国保险业的实际发展中,由于保险在国外已经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而我国在八九十年代才真正起步,所以有不少保险公司正是采用“模仿即创新”的方法快速发展。以1996年组建,如今在人寿保险公司中占据重要权重的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为例。其董事长陈东升认为“找最好的葫芦画最好的瓢”,就能找到一条把国外保险巨头数百年累积的经验照搬过来的捷径。按他的话说“在中国现阶段,最好的创新就是模仿”,“‘率先模仿’是‘后发理论’的核心”。在公司的实际运营中,吸纳着众多国内外同行的先进理念和管理手段。泰康人寿的营销体制来自东南亚、中国台湾、中国香港,借鉴国泰、安泰、南山模式;信息技术、精算、管理、财务和投资等内务方面则向欧美学习,中文版寿险管理软件则是“克隆”的。业界对泰康的评价是“一家会搭便车的公司”。这种整体模仿,促使泰康在保险业中快速发展,并且绩效卓著。在对中国当代保险业的效率研究中,泰康人寿在全部中资保险公司中排名第二,远远超过了平安、太平洋和中国人寿等老牌保险公司。

 

  不过另一个有趣的事实也非常值得我们注意,保险业专利申请的数据显示,在众多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主体中多是个人行为,难以寻觅到中资保险公司的身影(见附表)。这到底是因为中国的保险业熟悉专利的运行规则还是因为我国的保险业没有申请保险专利的动机呢?这种意在保护幼稚的中国保险业的做法真的起到了它的作用了吗?

 

  三、保险无专利是桎梏?

 

  虽然中国保险业在近些年快速发展,但其中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其中,最被业内人士所诟病的就是保险行业缺乏创新。显而易见的例子就是人们都将“效仿法”当作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的重要方法。这种“效仿法”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资金、时间等成本较低,简便易行,易被广大保户所理解接受,同时由于各类险种均具有基本相同的项目和格式,即保险责任、保外责任、保险期限、费率等,就有可以在原有险种基础上发展或扩大出许多新的险种。但效仿会导致盲目照抄照搬,直至创新不足、没有创新动力。例如,某省保监局在一次调查中发现,该省一年中保险公司投放市场的新产品有70多个,但其中40多个没有保费收入。这充分反映了保险中的照抄照搬以及缺乏适合中国国情的创新。

 

  更让人担忧的是,已有的创新即使还未来得及经历市场检验,就已经在行业内广泛被效仿,从而让不盈利的创新带来“一损俱损”的局面。如国内一些保险公司曾挖空心思开发出的“抢劫险”、“酒后驾车险”、“富人绑架险”等短期险种,这些险种在没有专利阻隔的中国保险行业内广泛被模仿,大家都唯恐失去市场机会。谁知市场开了个玩笑,产品和需求不合拍,导致整个行业内“—损俱损”。以“酒后驾车险”为例,在此险投放市场近一年的统计中,全国投保此险的只有300多份,保费总额不到20万。首推此险的上海无一人投保,即使在酒后驾车较为普遍的成都,投保人数也不多。这种状况与大数法则严重相左,市场运作结果不佳。因此,未经保护的创新也会带来“共同伤害”。

 

  不管是我国保险业创新不足,还是已有创新所遇到的尴尬事件,都折射出对保险进行专利是能够激励保险行业内在创新,并在此基础上保持企业持续竞争力的。首先,保险业专利能够激励保险行业的持续创新。通常来说,专利制度对于刺激技术创新产生和扩散是一种有效的方式。有限的专利垄断可以从三个方面产生刺激作用:(1)对于发明者来说,专利保护了中长期的利润,从而能够弥补用于研发的支出,甚至产生巨额盈利,因此刺激了客观主体的创新动力;(2)在通过授权并明确了财产权的情况下,创新技术能够在市场上公开地进行买卖和转让,这种行为极大地促进了技术扩散;(3)专利申请得到保护的前提是充分公开其技术,这就增加了公众可以直接利用的专利技术信息。其次,保险业专利将帮助保险企业保持和提高其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塑造竞争力。由于保险创新能相对容易地被企业之外的人所接触,因此,该行业和其他行业相比,创新更难于以商业机密的形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这种被外人接触的渠道通常不止一条:(1)保险企业因经常被要求进行的非保密性的规则审查所带来的被接触的可能;(2)由于保险机构经常需要与其他机构合作共同开发新产品来降低保险创新的风险,合作开发也会带来被接触的可能;(3)保险企业在扩大市场需求时对客户进行了相关创新产品知识培训,这种培训同样会带来被接触的可能。因此,只有通过专利保护,保险创新才能为企业带来潜在的收入机会。而企业一旦被授予专利权,一方面,保险企业就能通过获得技术许可收入增加利润来增加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设置行业标准来获取更长远的行业内竞争优势。

 

  四、结论和建议

 

  上述保险业无专利的利弊分析得出申请专利的两面性。对于不断变化的保险业,授予专利的利弊轻重也会不停地变化。幼稚产业保护论告诉我们,从长期来看进行专利保护的利一定会大于弊,对专利进行保护是必然趋势。从现期来看,一方面,我国专利管理机构虽然一直对涉及商业方法专利授权持谨慎态度,但还是为适应今后的发展从而扩大专利范围预留了充足空间;另一方面,虽然保险公司对申请专利并不积极,但国内申请主体已经成为专利申请的主力军。从未来看,不管是专利管理机构还是保险企业都要做好准备,以应对保险专利的趋势。

 

  首先,我国的专利立法可以采取如下的策略来应对。(1)缩短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期。现行的《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但对于快速更新的商业方法,其可能已经在20年内更新换代。因此,对于保险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宜缩减,从而促进发明专利的申请和相关商业方法的推陈出新。(2)在完善数据库的基础上,严格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对现有技术的查阅是对新技术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的基础。而新的技术的层出不穷使得通过各专利局的专利公报和公开发行的刊物判断“现有技术”已经难以满足专利审查的需要,因此,现有技术的数据库完善显得尤为重要,这其中国际合作是一条有效的路径。在此基础上要严格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同时,应当配合运用相关法规限制发达国家利用保险专利开启新一轮“商业圈地”性质的运动。

 

  其次,我国的保险公司也要看清形势、快速学习和转化、积极研发和申请并内外布局,以应对保险可专利的趋势。(1)要看清形势。从国际范围看,对于保险业专利审批是外松内紧,即美国的标准最松,其次日本,再次欧盟,但中国的标准要比欧盟的还要紧。在全球化的竞争环境里,专利环境的宽松会是必然趋势。(2)快速学习和转化。我们现在还可以利用我国严格的专利授权环境快速学习其他发达国家在国外已经授权的保险专利,从而充分用好现今的政策。(3)积极研发和申请。虽然,现在的专利申请授权严格,但一旦放开,基于我国先申请制,谁先申请谁优先享有收益权,因此,为了今后的利益,我们必须加快研发和申请的步伐。(4)内外布局。“进攻是最好的防守”,我们可以考虑在国外申请专利。一旦获得授权就可以在获得授权的国家和地区收取专利许可费用并提升自身品牌形象。同时,还有可能将专利权作为战略资源与竞争对手达成互利的协议。彼此使用对方的资源,从而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原载《金融与经济》2011年第3期)
 
更新日期:2011/6/3
阅读次数:1813
 
上一条:黄洪  香港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与思考
下一条:上海市保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  新《保险法》实施一周年理论研讨会综述(寿险)
 
 【我想发表评论】   【将文本推荐给好友】    【关闭窗口】
 
 
李耀华  我国保险业无专利是保护还是桎梏?
 
关于我们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建议使用IE4.0以上800*600浏览器访问本站 
版权所有©2000:国发中心金融保险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国发中心金融保险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网站管理chinagfc@chinagfc.com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