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商业保险>>>青年学术
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现状与企业对策研究
杨姗姗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摘要:本文介绍了保险商业方法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意义,然后从法律政策和审批实践角度分析了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现实状况,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外一些先进经验,对我国保险行业如何针对当前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机遇与挑战,运用专利策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出了四项建议。

 


      关键词:商业方法,商业方法专利,保险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活动已经成为整个经济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保险行业在一国经济发展中更是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保险产品由于自身的抽象性和无形性,其创新往往涉及保险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构成所谓商业方法,这是保险企业的无形资产和竞争资源,因此,世界范围内商业方法逐渐可谋求专利保护的趋势,无疑为保险企业通过专利的形式保护其保险创新产品,以及增强企业竞争优势提供了更好的途径。

 


  一、保险商业方法专利概念与意义

 



  (一)商业方法与商业方法专利

 


  1.商业方法

 


  商业方法就其本质而言,是通过人的智力活动所创造的,以解决商业事务活动中特定问题为目的,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并为社会所接受的商业活动基本规则和实现方式。在传统观点下,商业方法一般被认为属于抽象概念或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不受专利法的保护。近几年来,随着计算机和因特网等技术的进步,涌现出许多与计算机软件和网络技术相关的具有创意的商业方法,不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而且还为使用者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自1998年的Stated Street Bank案开始,美国一改过去“商业方法不可专利”的做法,首开“商业方法可专利”的大门。日本、欧洲随之跟进,纷纷制定政策授予商业方法专利权。但是迄今为止,仍然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对商业方法给予专利保护。发达国家拥有为数众多、先进实用的商业方法系统,并产生了巨大的商业价值,他们希望对这些商业方法实行适当程度的专利保护以获取更大的利益,因此他们在商业方法相关政策上走在更前面。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认为商业方法涉及的是那些借助数字化网络经营商业的、有创造性的商业方法。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的第8版国际专利分类表(IPC8)中首次将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独立为一个新的小类——G06Q,其类别定义为:“专门适用于行政、商业、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的数据处理系统或方法;其它类目不包含的专门适用于行政、商业、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的处理系统或方法”。从该类别定义可以看出,其中所称的商业方法涵盖的范围并不只局限于“商业”本身,而是涉及行政、金融、管理、监督等等诸多其他的领域。

 


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曾在2004年制定过一个《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其中对于“商业方法”这样说明:“涉及商业活动和事务,这里所说的商业比传统意义上的商业含义更为广泛,例如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租赁、拍卖、投资、营销、广告、旅游、娱乐、服务、房地产、医疗、教育、出版、经营管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事务安排等”。而“商业方法相关发明”则是指“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完成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其所属技术领域是指用于完成商业方法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领域。”

 


  2.商业方法专利

 


  专利是法律授予发明创造的一项独占权。它既可以是一项产品,也可以是一种生产方法,还可以是解决某个问题的技术方案。商业方法专利(Business Method Patent,BMP)是以商业方法为客体所形成的专利权。商业方法专利是由国家对发明人、设计人授予的独占性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利。

 


  商业方法专利化已在发达国家达成了共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是这个趋势的主要推动者和受益者。然而,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商业方法能否授予专利权,以及对这一客体授予的专利权应当施加何种限制性条件,仍然是广泛讨论的问题。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04年制定的《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办法认为:并非所有的商业方法都可以申请专利权。从技术性来说,商业方法可以分为两种情况:非技术性的传统的商业方法和采用新技术手段——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完成的商业方法。在申请专利的场合,商业方法只有属于“发明主题”,才具有“可专利性”,即要求其具有“技术三性——解决技术问题、具有技术效果、采用技术手段”。传统的商业方法——单纯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具有“技术三性”,因而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所以“不可专利”。由此,“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完成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在考察了该申请的“技术三性”后,可具有“可专利性”。《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办法还指出:申请专利的该商业方法相关发明的所属技术领域为用于完成该商业方法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领域。

 


  (二)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概念

 


  保险商业方法专利是指所有保险行业的商业方法所申请的专利。与之相对应的,还存在一般的保险产品专利,其主要涉及保险机构后台办公处理,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商业方法专利。在美国,保险专利主要分布在705/35—705/45以及705/4中,而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商业方法专利则主要只涉及705/35—705/38以及705/4。事实上,两者很难截然分开,即一般的保险产品专利和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商业方法专利之间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广泛的交叉。保险产品创新的核心是商业方法,它们在保险创新中起着绝对的主导地位。是支撑保险企业技术发展的关键,同时也是保险企业竞争的核心和焦点。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保险商业方法专利只可能是发明专利,而不会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三)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意义

 


  随着在世界范围内,商业方法可专利性逐步得到认可,商业方法专利在保险行业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意义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

 


  1.宏观层面上,保险商业方法专利对于激励保险行业的持续创新具有重要作用

 


  正如瑞典Chalmers大学工业管理学教授Granstrand(1999)所认为的,对于一个希望刺激技术创新产生和扩散的社会来说,专利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方式。一般认为,有限的专利垄断可以从三个方面产生刺激作用:首先,对于单个的发明人或者企业来说,用于研发的支出可能导致更多的利润返还,由此刺激了个人或企业的创新动力;其次,在通过授权以明确财产权的情况下,创新技术能够在市场上进行买卖和转让,此举促进了技术扩散;再次,专利申请要求充分公开其技术,增加了公众可以直接利用的专利技术信息。商业方法作为保险产品创新的核心所在,其专利保护是保险行业创新激励的制度基础。

 


  2.微观层面上,保险商业方法专利将帮助保险企业保持和提高在所处行业的地位

 


  与其它行业技术创新相比,保险行业和保险产品的特性使得保险创新产品更难于以商业机密的形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首先,保险行业经常会被要求进行非保密性的规则审查;其次,由于保险创新通常成本高风险大,保险机构经常需要与其它机构合作共同开发新产品,这为潜在模仿者提供了学习机会;再次,为了扩大保险产品的市场需求,保险机构需要向客户培训关于该创新产品的相关知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信息的扩散。因此,保险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对于保险企业保持竞争地位具有重要价值。与此同时,通过商业方法专利来保护保险创新产品的机制还为企业带来了潜在的收入机会。一旦商业方法专利获得授权,保险企业就可以通过对希望使用该技术的企业进行技术许可,从而获得许可收入。此外,商业方法专利在保险行业标准设置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保险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专利来建立自己的行业标准。所以,我们应该认识到商业方法专利在保险行业的战略价值以及可能为其带来的竞争优势。

 


  二、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现状

 



  (一)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审批政策导向

 


  在我国专利实践中,对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基本倾向于不给予专利保护。保险商业方法作为商业方法的一个子集,其所面对的政策环境与整体无异。

 


  我国现行专利制度形成于上个世纪,当时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远没有现在这样发达和普及。但是到了21世纪初,与国际上“专利之争”激战正酣的场面相比,中国国内不管是政府、企业,还是学术界、律师界,都依然显得比较冷淡。其部分原因在于许多人认为我国当前电子商务发展程度和发展国家相比而言还很低,企业对研究开发商业方法软件的投入也很低,而专利保护是赋予专利持有人垄断权利的法律保护制度,如果我国赋予商业方法以专利保护的话,那么获利最高者将是发达国家的企业。在此背景下,不少学者提出,不授予商业方法以专利权,从而保护幼稚的国内产业,或者建立高标准的专利授予条件,以维护国家利益。国家知识产权局似乎也接受了上述学者的主张,不承认“商业方法专利”而且进行严格的专利审查。

 


  然而,不承认“商业方法”专利或者提高商业方法审查标准,未必就真正能起到维护国家利益的作用。首先,商业方法专利授权范围虽然在国际国内饱受争议,但对商业方法进行专利保护已经是大势所趋。目前美国、日本和欧洲这三个世界上最主要的专利实体都已逐步承认了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甚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颁布了分类号为G06Q“特别适用于管理、商业、金融、监管或预测用途的数据处理设备或方法”的国际专利分类,因此,逆势而动,不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长远看来必将有损国家利益。其次,如果我国长期不开放商业方法专利的授权,势必放纵国内企业继续单纯模仿国外先进商业方法发明,无益于培养国内企业的创新意识和能力,也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成长。再次,“严格”的审查标准未必产生预期的实际效果。自1996年以来,花旗银行(City Bank)在中国提出了31项有关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其中,在2002年12月和2003年1月,中国国家专利局对花旗银行的两项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给予了授权。花旗银行的专利系统实质上是一种在计算机上运行的自动化证券交易商业方法。花旗银行仅凭该系统中技术部分的创造性,反而使商业方法部分(自动化证券交易方法)也享有专利带来的垄断利益。而且其第20、27、28项权利要求几乎涵盖了证券交易的基本方法,成为国内银行无法逾越的障碍。花旗银行之后依据该两项专利与我国国家银行发生侵权纠纷,这一度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因此,所谓的“严格的审查标准以控制商业方法专利”或许只是某些学者的一厢情愿。

 


  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我国政府出于保护民族工业发展的目的,一直对涉及商业方法专利授权持谨慎态度,但还是为适应今后科技发展、扩大专利范围预留了充足空间。目前,我国保险商业方法发明仍将受到极为严格的审查,但考虑国际趋势影响和本国长远利益,保险商业方法发明受到专利保护,保险企业创新能力受到制度激励,必将指日可待。

 


  (二)我国保险商业方法申请和授权现状

 


  1.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申请与授权数量极少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发现,关于商业方法的“G06Q”这一分类号下有205536件申请(截止2010年2月11日)。其中,美国73089件,日本116226件,中国15424件。

 


  然而,以“保险”为关键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的“专利检索”,搜索到相关发明专利共计954件(截止2009年2月28日),其中大部分属于工业产品领域,真正涉及保险行业的只有62项。当然,这一现状与我国对商业方法专利从严审批的制度不无关系。虽然如此,仍有三件申请获得授权,分别是由端午电讯股份有限公司(韩国)申请的,专利号为02804305.7,发明名称为“使用信息通讯网络的医疗保险管理系统”的发明专利;由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日本)申请的,专利号为02810983.X,发明名称为“保险系统”的发明专利;由爱和谊保险公司(日本)申请的,专利号为03811723.1,发明名称为“保险合同支援系统”的发明专利。值得说明的是,这三件专利中,前两件均由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同一位审查员授权,其获得通过可能与该审查员个人对有关审查标准的理解和运用有关。

 


  2.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数量呈上升趋势

 


  我国第一件涉及保险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发生在1987年,从2000年开始每年都有申请,申请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如图1所示)。

 


  从图1中可清楚看到,曾出现过两次相对的申请高峰,一次是在2003年~2004年。2002年底和2003年初,中国国家专利局对花旗银行的两项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给予了授权,可能是促成此次高峰的客观原因。第二次高峰在2007年~2008年,如上提到的三项保险商业方法专利分别在2007年4月,2007年7月和2008年8月获得授权,这一情况与第二次高峰的形成不无关系。

 


 

 

  3.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申请主体海外更强势

 


  从申请主体数量上来说,我国的62件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申请中,我国内地的为27件,占44%,海外的为35件,占56%。

 


  从申请主体分布上来说,我国内地的27件中,总共涉及9个省市(见图2),其中广东11件,北京8件,共17个申请主体,其中8件为“黄金富”一人所申请,3件为“徐汇丰”一人所申请,可见国内申请主体分布极不均匀;我国台湾地区6件;其他国家共29件,其中,日本和美国各7件,南非6件,瑞士4件,其中南非发现控股有限公司申请了6件,瑞士再保险公司申请了3件。显然,日本、美国、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申请更为积极(见图3)。

 


  从申请主体所属行业来看,全部62项保险商业方法发明的申请主体中,只有四家保险公司,即美国ACEINA控股公司、美国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IG)、瑞士再保险公司和日本爱和谊保险公司,还有两家保险相关公司,分别为美国的保险精算师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的北京明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其他较多的则为科技、通讯等类型的企业。我们再次看到美、欧、日这些地区的企业对保险商业方法,从认识到实践,都走在前面。

 


  从申请主体授权情况来看,三项授权的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专利权)人全为国外主体,其中一件属韩国,两件属日本。

 

 


 


  从申请主体身份性质来说,国内的申请主体中,只有4个“申请(专利权)人”为公司,其他全为个人;恰恰相反,国外的申请主体中,则只有2个“申请(专利权)人”是个人,其他全为公司。在专利申请和授权中,以公司为申请人的多为职务发明,以个人为申请人的多为非职务发明。一般而言,公司申请无论是其创新的质量,还是对社会的贡献,都高于个人申请,因此,公司申请的比重成为衡量一国的创新能力和水平的一种尺度。

 



  三、我国保险企业应对策略



  ()强化认识,看清形势

 


  强化认识包括认识保险商业方法专利本身的意义,以及可能带来的其他价值。首先也是最主要的,保险商业方法专利会给保险企业的保险产品创新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途径,以维护自己的创新成果,保证自己的研发回报,维持自己的竞争优势;其次,保险企业可以通过商业方法的专利许可,获得可观的许可收入;再次,可能对提升品牌形象、创造其他贸易机会起到积极作用。

 


  看清形势,既要知道国内形势也要了解国际形势,并根据形势判断趋势。我们清楚地知道,商业方法专利的法律制度,是保险企业专利策略运用的客观基础。当前的情况可以概括为外松内紧,即美国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授权标准最为宽松,欧盟标准相对严格,关于商业方法专利的“技术性”要求是其法律制度的最主要特征,日本则处于两者之间。我国商业方法专利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欧盟的标准,并且比欧盟更为严格。随着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的发展,以及保险竞争的激烈化与全球化,国内外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环境都将越来越开放,我保险行业必须积极准备,未雨绸缪。

 


  ()快速学习,迅速转化

 


  美国等发达国家首先开放商业方法专利的授权,在保护企业商业方法创新能力和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最突出的就是使得其本国企业在全球市场中竞争力减弱。以美国为例,美国公司在本土就实施商业方法获得了排他权,但是他们在其他国家的竞争对手却不受影响,因为其商业方法专利在其他国家不受保护。这就使得整体而言,美国企业制造商业方法专利的成本高于其他国家的竞争对手。

 


  对此,我国保险企业不应该暗自窃喜,坐享其成,而是应该笨鸟先飞,迎头赶上,否则,不仅我们现在难以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将来我国商业方法专利审批放宽的时候,我们也将为此付出惨重代价。因此,我国保险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当前这种不对等的情况,抓紧学习和应用那些国内可以借鉴的国外已经授权的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牢牢占据国内市场份额,同时,积极尝试对这些商业方法的转化和改进,防备可能出现的专利权利纠纷。

 


  ()积极研发,大胆申请

 


  在商业方法专利出现之前,保险行业一般是通过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形式来保护其保险创新产品。电子商务使全球保险业进入有史以来最深刻的变革进程,推动了保险全球一体化的发展,保险行业必将全面进入网络时代。在网络时代,保险行业经常要面对快速而重要的技术变革,为了面对行业竞争,保险企业必须在保险商业方法创新方面进行大量和持续的投入,必须把对保险商业方法的研发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对待。虽然我国目前有关政策还不够开放,但是等开放后再来研发,则为时已晚,先机尽失。

 


  即使是在我国当前这种很可能不能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保险企业积极进行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也是非常必要的。从上文对我国保险商业方法申请和授权现状的分析中我们发现,以四大著名保险公司为代表的多家国外企业对多项重要的保险商业方法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专利申请,他们不会不知道我国专利政策,而他们之所以迎难而上,一方面可能想碰碰运气,毕竟由于各方面原因还是有一些商业方法获得了授权,更重要的方面则是进行一种战略布局,一旦我国商业方法专利授权政策松动,由于我国是先申请制,他们将优先享有权益。因此,无论能否被授权,我国保险企业都应该赶紧行动起来,大胆对保险商业方法发明提出专利申请。

 


  ()内外布局,全局运作

 


  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保险市场往往具有较强的区域性,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保险电子商务化,保险企业的跨国经营必将越来越普遍和深入。既然外国公司会在我国进行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申请,为何我国保险企业不考虑将视野投向国外呢?这样做意义至少有三:首先是锻炼自己,提高自身对保险商业方法研发和进行保护的意识与能力,熟悉国际上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和运用的游戏规则,增加企业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并且为国内申请做准备;第二,如果获得授权,则可以在获得授权的国家和地区,对那些在国内市场上与我们竞争的外国保险企业,进行干扰,或者收取专利许可费用,同时也有利于自身品牌形象的提升;第三,还有可能将专利权作为战略资源,与竞争对手达成某种互利的协议。对商业方法专利进行成功战略运用的典型案例如戴尔公司,其在个人电脑开发上的成功并非依赖其产品的技术独占性,而是研究出一种创新型的商业直销模式。戴尔公司利用该商业方法专利与IBM公司达成一项专利交叉许可协议,这样戴尔公司就可以免费使用原本需要支付几千万美元专利使用费给IBM公司的一项专利技术,这一交叉许可使得双方都降低了成本,提高了市场竞争力。这一方式也应能给我国保险企业不俗的启示。

 

 

(原载《保险研究》2010年第6期)
 
更新日期:2010/8/6
阅读次数:1728
 
上一条:叶明华  试论通胀与商业保险需求的关系
下一条:张则鸣  关于保单二级市场的几点思考
 
 【我想发表评论】   【将文本推荐给好友】    【关闭窗口】
 
 
杨姗姗  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现状与企业对策研究
 
关于我们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建议使用IE4.0以上800*600浏览器访问本站 
版权所有©2000:国发中心金融保险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国发中心金融保险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网站管理chinagfc@chinagfc.com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