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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单二级市场的几点思考
张则鸣

 


  西方现代经济理论通常认为,只要有经济价值就可以定价和交易。从保险业来讲,相当一部分保单(主要是长期人身险保单)具有稳定且持续增长的现金价值,可以根据合同双方尤其是投保人的需要予以交易,以获取现金。交易需要场所,这就涉及到了保单二级市场的概念。

 


  一、什么是保单二级市场

 

  根据保险惯例和保单条款,除了正常给付或理赔外,投保人要从保险合同获得现金,一般有以下几种办法:第一种是退保。但因保险人取得和维持保单有一定的成本,投保人退保(特别是在保单生命周期的前期)要面临较大的经济损失。第二种是保单质押贷款,类似于小额抵押贷款,也就是投保人将保单现金价值所有权转移给保险公司以作为抵押从而取得贷款,归还时需额外支付一定金额的利息。但其不足的是首先要支付利息成本,其次是贷款额度一般远低于保单现金价值。目前市场通行的贷款额为保单现金价值的70%。第三种就是保单贴现市场,即保单二级市场。笔者认为,保单二级市场是投保人在征得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同意后,将经过一定手续确定交易价值的保单与特定交易对手进行交易的场所。在国外发达保险市场,保单二级市场的发展已相对比较成熟。而在我国,由于商业保险尚未完全普及,法律体系尚未完善,转让保单的需求还没有被激发出来,所以保单二级市场尚处于概念探索和课题研究之中,其发展还有待时日。

 

  二、为什么需要保单二级市场

              

  (一)提高保单流动性和推动保险业务创新的需要

 

  如前所述,当投保人需要利用保单的现金价值获取现金时,可以通过退保、保单质押贷款和保单二级市场交易等途径来实现。但是退保和保单质押货款都有各自的不足,而在保单二级市场交易,一般均可取得与保单现金价值接近的现金,使保单具备了较好的流动性。因此,作为业务创新,建设保单二级市场,开展保单交易可以进一步增强保单的流动性,使保单在履行保障功能的同时还丰富了资金融通的实现形式,增强了投保人的财务保障能力。

 

  (二)保险人维持保单存续、提高经营利润率的需要

 

对于长期人身险产品来讲,保险人想要取得经营利润,完成保单的整个生命周期是最好的选择,因此并不希望保单中途中断。如果投保人中途退保,保单取得和维持成本会造成保险人在单笔业务上的亏损。如果采取保单质押贷款,由于标的偏小、业务量少,业务办理成本相对会很高。而采取保单二级市场交易的办法,除了投保人和受益人变更以外,保单基本维持原状,对保单的整个生命周期影响较小,可以降低退保率,提高续保率,进而使这张保单为公司的业务经营提供正回报。

 

  (三)特定交易对手获取利润的需要

 

  特定交易对手为什么要买原投保人的保单呢?为了利润。如果无利可图,特定交易对手是不会购买这张保单的。按照金融学的基本常识,特定交易对手可以把保单今后可能获得的净利益 (即可能获得的利益减去可能付出的成本)用一定的方法贴现到当前交易时点。只要这个净利益超过当前支付的现金,属于“有利可图”,即可决策购买这张保单,获取理论上应得的利润。

 

  (四)完善保险市场和整个金融市场体系的需要

 

  只要有经济上可以衡量的价值,就可以被交易。只要有需求,就会产生交易。既然会产生交易,政府部门、监管当局和交易各方就都希望能够建设一个规范、方便的市场,不管有形还是无形,为交易提供配套平台,进一步丰富保险市场的层次与内容,进而完善保险市场和整个金融市场体系,创造出“只要想交易就找得到市场”的优良服务环境,筑巢引凤,吸引交易客户,增加交易总量,提升交易品质,从而为保险市场体系乃至整个金融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涉及保单二级市场的几个问题

 

  (一)法律问题

 

  保单在二级市场交易,其实质是合同一方(投保人)变更而另一方(保险人)不变更。这其中就会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而《保险法》通过散落在各条款中的相关规定,基本上把有关保单交易和保单二级市场的法律关系初步建立起来:

 

  1、《保险法》第20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该条款解决了保单转让中的投保人、受益人变更等问题。

 

  2、《保险法》第31条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该条款解决了保单转让时新的投保人(即特定交易对手)对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保险利益的问题。

 

  3、《保险法》第34条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该条款可以视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障。

 

  4、《保险法》第41条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被保险人不同意,保单将无法转让,因此该条款也可以视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障。

 

  虽然有这样一些规定,但条款总的来讲还是比较笼统,原则性强而操作性不足,因此需要出台相应的法规或规章,为保单交易和保单二级市场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道德风险和交易风险问题

 

  保单的转让牵涉到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如果是涉及到以死亡为利益给付条件的长期人身险保单,一旦保单转让,即使被保险人同意,符合《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但从根本上讲,新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没有保险利益的,这就会面临一定的道德风险。即使在现在的法律框架下道德风险可以适当被防范和规避,但毕竟会有一定的隐患。因此,在保单交易后如何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需要交易各方和监管当局引起高度重视。

 

  另一方面,保单交易后,即使特定交易对手依法尽责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能会导致无法享有受益人应有的权益:一是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除外责任;二是原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或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单交易后保险人才发觉并主张失效;三是符合《保险法》第45条规定,即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一旦发生这些情况,特定交易对手将会面临一定的交易风险,需要在交易过程中与原投保人和保险人明确权利义务,约定违约责任,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三)特定交易对手的范围问题

 

  保单交易中谁有资格充当保单转让交易中的特定交易对手呢?目前,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有关保单二级市场的整套机制,因此哪些机构可以充当特定交易对手尚无定论。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与特定交易对手开展保单交易的目的有密切联系。如果仅仅把保单转让认定是增加一种以物(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易钱的交易和保单贴现的渠道而已,那么从理论上讲,只要能够提供现金、保险人同意、法律允许,任何机构或个人都可以充当特定交易对手。如果把保单转让上升到丰富保险交易内容和金融市场层次的高度,甚至准备把交易后的保单开展金融创新,实现证券化并开展衍生交易的话,则需要对特定交易对手的资格予以明确界定。

 

  (四)市场自身形式问题

 

需要研究两个问题:一是市场的组织形式。若采取会员制,可直接学习借鉴我国现有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做法,简单易行,运作也快;若采取公司制,则需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开展相应的准备工作。二是市场的物理形态。采取有形市场的形式有利于纸质化保单的交易,便于展现保险业的行业形象,但建设固定场所和参与交易人员的成本相对较高;而无形市场(例如网上交易市场)起点高,技术含量较高,交易成本相对较低,但对开发建设的技术要求较高,对参与交易各方的各方面要求都很高。这些问题究竟如何取舍,需要结合保险市场和金融市场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整体规划,予以综合研判。

 

(五)衍生交易问题

 

如果建立了保单二级市场,衍生交易的问题势必会被提上议事日程。衍生交易会面临以下一些问题:

 

  1、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开展保单证券化及其衍生交易予以规范。

 

  2、产品问题。交易后的保单如果要证券化,则需要对一级市场的保单予以标准化,即条款且费率都需要标准化。众所周知,保单的标准化程度在各类金融产品中是最低的,开展标准化工作也是最难的。另外,即使能够克服这一问题,还要求有足够多的标准化保单参与二级市场交易,才能为保单证券化和衍生交易奠定基础。如果保险不普及,或即使普及也没有交易的需求,保单证券化和衍生交易就会成为无米之炊,无水之源。

 

  3、市场配套问题。即使上述问题都能够解决,衍生交易的开展还有很多市场配套工作要做。证券化过程涉及定价、认证和信用升级等流程的专门机构,如精算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这些机构要么还没有出现,要么还没有开展过相关业务。另外,具有保单二级市场和保单衍生交易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也极为匮乏。

 

  四、推进上海保单二级市场建设的设想

 

  笔者认为,虽然可能遭遇重重困难,但建设保单二级市场是大势所趋。对于在上海开展保单二级市场建设工作,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为什么要在上海建设保单二级市场

 

  在上海建设保单二级市场,主要有以下一些优势条件:一是“天时”。国务院已明确要求在上海建设“两个中心”,建设保单二级市场正可乘势而上,积极融人完善上海金融市场体系建设这项宏大工程之中。二是“地利”。上海保险业的市场总量、保险密度、保险深度和市场化程度在国内名列前茅,而且上海金融市场体系已比较成熟,建设保单二级市场可以借力而为。三是“人和”。上海的金融消费者相对比较成熟,保险意识和理财意识较高,对保险的认识比较到位,能够为保单二级市场创造足够的需求,建设保单二级市场可以因势利导。

 

  (二)上海建设保单二级市场的推进步骤

 

  上海开展保单二级市场建设工作,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逐步推进:

 

  1、开展课题研究。虽然保单二级市场在我国是新生事物、金融创新,但在保险业发达国家却已发展得比较成熟,因此,应当积极开展课题研究,认真学习、总结国内其他各类金融市场建设和国外保单二级市场建设的有益经

 验,从而为在上海建设保单二级市场奠定理论基础。

 

  2、激发有效需求。建设市场仅是第一步,丰富交易产品、增加交易总量、发挥市场功能才是完善保险市场和整个金融市场体系的应有之义。激发保单交易的有效需求,首先就要求加快推动保险市场特别是长期人身险业务的发展,客观上增加潜在交易标的,进而在主观上产生需求时积极开展保单交易。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快在上海推进“个人税延型人身保险业务”刻不容缓。

 

  3、推进市场建设。应当在明确保单二级市场建设目标后,制定清晰可行的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由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指导和开展具体工作,从场地、人员、资金等多个方面积极推进,确保高起点、高质量地完成建设工作。

 

4、完善环境配套。一是法律配套,可以考虑在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地方立法中予以明确;二是政策配套,可以从资金、场地、税收等方面,对建设保单二级市场和开展保单交易予以积极扶持;三是市场配套,积极推动特定交易对手和精算事务所的建设,并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和公证机构等中介组织参与保单二级市场交易提供激励机制。

 

 

(原载《上海保险》2010年第6期)
 
更新日期:20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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