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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发展消费金融公司若干问题的思考
喻强 单昕欣

 


  为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宏观经济政策,银监会近期出台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四地进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笔者拟在比较分析消费金融公司与国内商业银行消费金融业务基础上,借鉴吸收国外发展消费金融公司成功经验,对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在市场定位、信贷模式、风险管理方式等问题进行探索思考。

 


  我国发展消费金融公司背景分析

 

  从政策背景分析,一国GDP增长主要取决于进出口贸易、投资、消费等三因素。我国在进出口贸易方面,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交易额大幅下滑;在投资方面,今年上半年7万多亿元的信贷投放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成为拉动QDP增长的主导因素,但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见效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在消费方面,截至2009年第一季度末,我国居民消费信贷余额为3.94万亿元,在金融机构贷款中的比重约为11%,如果剔除购房贷款,消费信贷余额仅为4500亿元,在金融机构贷款中的比重仅为1,29%。而同期美国不包括房贷在内的个人消费信贷余额是我国的38.7倍,其在银行贷款中的比重则高达26%。由此可见,我国消费对GDP增长拉动非常弱,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增长方式已从投资主导型转变为消费主导型。

 

  从市场发展前景分析,我国人均GDP已突破3300美元,达到中等收入国家水平,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国内居民“高储蓄、低消费”传统消费观念逐渐淡化,居民消费模式正从生存型向基本需求型转变,其主要特征表现为居民对家电、家具等耐用消费品以及对汽车、住房等大额消费品的需求明显上升,我国消费信贷市场方兴末艾,孕育着巨大的市场潜力。

 

  消费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业务比较分析

 

  业务范围比较分析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业务是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即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的贷款,住房和汽车贷款由于风险度高被排除在外: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即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的贷款。除不能办理住房和汽车贷款外,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范围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业务存在很大的重叠。例如,消费金融公司所涉及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信用卡都能覆盖。至于诸如旅游、婚庆、教育等消费信贷,商业银行目前已有相应的消费信贷产品。目前,商业银行消费金融业务主要集中在房贷和车贷上,以北京银行为例,截至2009年7月31日,该行个人房贷余额占全部消费贷款余额的90.35%,车贷占比为4.85%。

 

  与信用卡业务比较分析

 

  试点阶段的消费金融公司对每笔消费申请进行审核后发放消费贷款,而信用卡是银行针对个人的综合授信,客户获得信用卡后不需在具体消费时进行申请。大部分商业银行给予的最高透支额度不超过5万元,但有部分银行对高端客户授予了高额的透支额度,如:建设银行信用卡最高授信额度是500万元,交通银行白金卡最高授信额度为100万元。消费金融公司单笔授信额度一般较小(一般在几千元到几万元),最高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授信管理比较分析

 

  在客户信用评分方面,消费金融公司面对客户为一般耐用消费品和一般消费用途的消费者,与商业银行相比,客户群更为广泛,信用评分系统要体现简洁性、针对性、高效性特点。

 

  在授信审批方面,消费金融公司具有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等独特优势。商业银行发放个人消费信贷,必须按照个人信贷审批政策与流程进行操作,审批效率明显滞后于消费金融公司,绝大部分个人消费信贷为担保类贷款,担保形式主要为房产抵押,贷款审批主要在工作日进行。

 

  在不良信贷资产催收方面,消费金融公司针对不同风险客户与商家联手采取多样化的催收方式。而商业银行主要根据贷款逾期时间,采取短信息催收、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律师函催收及提起法律诉讼等。

 

  在风险定价方面,消费金融公司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确定利率水平,即消费金融公司可自定利率,但最高上浮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与之相比,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利率上浮空间非常狭窄。

 

  资金来源比较分析

 

  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来源包括:资本金、同业拆入(拆入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向金融机构借款、办理信贷资产转让、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资金来源除包括消费金融公司所有。资金来源外,还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巨大的存款供给也为商业银行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

 

  国外发展消费金融公司的经验借鉴

 

  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发展消费金融公司已有几十年,在信贷模式、风险管控方面积累不少有益经验和良好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设立主体

 

  在消费金融水平非常高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消费金融业务的最大市场份额往往被非银行金融机构占据,商业银行消费金融业务只占市场很小一部分,消费金融公司设立主体也主要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日本消费金融公司包括专门向工薪阶层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公司和票据贴现公司(日本称“SABAKIN”),还有当铺、信用卡公司、邮购公司和综合租赁公司等。

 

  经营模式

 

  国外消费金融公司经营模式采用了全方位经营模式,注重延伸服务,按照商业链条服务范围从售前到售中再到售后。如,在德国,如果客户在大众汽车金融公司办理消费贷款,在保险、燃油、维修、驾车旅行等方面,不仅能获得消费便利,而且购车价低于市场价格水平。

 

  信贷模式

 

  国外消费金融公司营销模式主要有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直客式”营销模式和以经销商为主体的“间客式”营销模式。“直客式”营销模式是金融机构直接面对顾客,风险由金融机构承担,该模式最大优势在于减少了信贷中间环节,节省时间和中介费。“间客式”营销模式是经销商负责对客户的资信调查、办理贷款手续、代收贷款本息等,同时收取2%~496的管理费。

 

  信用体系

 

  消费金融公司业务主要特点是贷款业务数量多、额度小、风险大、信贷风险控制成本商,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是消费金融公司对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实施有效控制的基础和前提。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均已构建了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为消费金融业务快速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如,日本通过《分期付款贩卖法》、《贷金业规则法》等法律制度来约束企业或个人的失信行为,由此形成了良好的社会信用意识。日本个人信用制度比较完善,很早就建立了个人信用信息中心,全国共有“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邮购系统的CIC”.和消费金融系统的“全国信用信息联合会”三家提供个人资信情况的机构。在美国,TBANSUNION、EQUIFIX、EXPEBIAN三大信用局建立了长年积累的国家或地区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向全国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调查报告服务。以TEANSUNION为例,每年就卖出40多亿份信用调查报告。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应着重解决的突出问题

 

  市场定位

 

  我国试点发展消费金融公司,其定位应有别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业务,主要不同不应体现在金融产品上,而应表现在服务对象、服务区域、服务方式等方面。在服务对象上,应以普通消费者为主导,而不是片面追求高收入阶层客户群;在服务区域上,应以消费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甚至空白地区为重点区域:在服务方式上,应贯穿以客户为本的服务理念,提供更专业、更有效、更灵活、更具针对性、更快捷便利的全方位服务。当前,应重点贯彻落实国家“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宏观经济政策,积极配合做好“家电下乡”工作,在蕴藏着巨大消费潜力的广大农村地区优先开展消费金融服务。

 

  营销模式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目前,在我国达到这一标准的,大部分为商业银行,在家电、旅游、家居家装、婚庆等行业中除了极少数龙头企业能达到这一标准外,其他广大商户均达不到这一标准,这就意味着只有极少数商户能够通过出资入股消费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国外消费金融公司营销模式普遍采用全方位的一体化服务,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应积极拓展商户,在股权合作之外创新合作方式,如建立业务合作联盟,按照商业链条与销售商户、售后服务商等建立合作关系,将消费金融服务嵌入其中,使消费者在购买到最优惠价格产品的同时,享受快捷便利、全方位一体化服务。根据苏宁电器的部分零售网点调查统计显示,如有消费信贷支持销量预计将增加40%,由此可见消费金融公司与商户的合作势在必行,会取得双赢局面。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消费金融公司要取得规模效应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要有一个健全有效的个人信用体系。而目前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尚处于起步阶段,个人信用记录分散在人民银行、电信、税务、公安、交通管理、水电燃气公共事业单位等部门中,且非常不完整,信息的及时性也较差。亟待建立一个统一的平台,将上述信息进行整合。

 

  授倌风险管理

 

  在客户选择上,消费金融公司要建立科学的客户信用评分系统,以有效控制信用风险。评分要素应涵盖职业、年龄、工作;收入水平、履约能力、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因素。在审批方面,消费金融公司要实行实时审批,可采取的方式包括派驻审批人员到商户现场进行审批,或者由商户将消费者贷款申请通过网络上传,由审批人员在网上进行审批。在贷后管理方面,消费金融公司应仿照固定贷款管理模式,在消费者申请贷款获审批同意后,直接将款项划给商户而不是给消费者,适时委托商户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测。为保障授信风险管理工作的标准化、流程化,消费金融公司应建立健全个贷管理系统,包括营销管理、客户管理、授信管理、审查审批、放贷管理、贷款变更、贷款回收、会计管理、贷后管理等,形成流畅高效的运作机制和业务流程。

 

 

(作者:北京银监局 中国银行风险管理部 喻强 单昕欣 来源:《中国金融》2009年第20期)
 
更新日期:2010/1/7
阅读次数: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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