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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年金计划担保机制研究
刘昌平 谢婷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摘要:为顺利推进养老金制度改革、减小职工面对的投资风险、平衡职工间的收益差异,多数国家建立起了以收益率担保为主的DC型企业年金担保机制。我国的企业年金计划也引入了风险准备金制度,但这一绝对收益率担保政策尚存在担保评估周期模糊、担保收益率较低、担保方式和资金来源单一的问题。特别地,在年金基金面临投资亏损、企业(计划发起人)或年金计划破产等担保需求下,当前我国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收益率担保机制并构建破产担保机制。


  关键词:企业年金,DC,担保机制

 

  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第23号令)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框架的确立和多支柱养老社会保障体系最终形成。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自己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实行基金积累制(Fully Fund)财务机制和个人账户制管理方式,采取信托型基金治理模式和完全市场化管理方式。为防范年金基金投资风险和保障计划参与者利益,23号令规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向年金计划提供投资亏损担保。但是,由于政策法规不够完善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局限性,我国企业年金计划担保方式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需要创新性地建立和完善中国企业年金计划担保机制。

 

  一、DC型企业年金计划担保机制

 

  按照给付刚性,企业年金计划可以分为受益基准制(Defined Benefit,DB)与供款基准制(Defined Contribution,DC)两类。我国的企业年金采取了DB型与DC型的结合,即在DC型基础上引入了DB型的集体决策机制,将年金计划的管理权和年金基金的投资决策权让渡给企业(或计划发起人),因此本文着重讨论DC型年金计划的担保机制。

 

  (一)建立DC型企业年金计划担保机制的必要性

 

  1.顺应世界性养老金制度改革的需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人口预期寿命延长、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经济衰退以及管理不善等现象出现,以现收现付制(Pay-As-You-Go)为基础的DB型公共养老金计划不堪重负。为减轻政府财政负担,鼓励个人为其退休收入保障承担更多责任,许多国家将DB型公共养老金计划转轨为以基金积累制为基础的DC型企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与这一制度转型相适应,大部分国家建立了DC计划的担保机制,主要是基于下列考虑:一方面,基金积累制DC计划使计划参加者承担了过多的金融市场风险,迫于公众压力和使养老金制度改革顺利推进,政府和(或)年金计划发起人为年金计划提供多种形式的担保机制;另一方面,一些国家的强制性DC计划是对传统的DB型公共养老金计划的完全替代,成为了多支柱养老金体系的第一支柱,因此为保障计划参与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政府强制规定建立DC计划担保机制。

 

  2.DC计划面临大量风险

 

  基金积累制养老金制度改革的重要优势在于:在明确年金计划缴费的私人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年金基金投资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但是,年金基金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面临着众多的风险。年金计划参与者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可能遭遇到的风险包括:金融市场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理风险、年金计划破产风险等,其结果可能是:为年金计划缴费积累了大半生,到头来却两手空空。因此,为规避因风险巨大而导致计划偿付能力不足,需要为DC计划建立起担保机制。

 

  3.DC计划参与者之间可能存在较大收益差异

 

  一方面,DC计划的年金基金投资决策权由计划参与者掌握,由于计划参与者之间在金融市场的认知程度、风险意识、信息敏感性和投资组合选择的审慎程度方面存在重大差异,不同计划参与者获得的年金基金投资收益也将存在巨大差异;另一方面,DC计划的待遇水平与缴费标准和投资收益紧密关联,低收入者因为缴费标准低和风险厌恶型而导致年金基金积累规模有限和最终年金待遇偏低。因此,为平衡计划参与者之间投资收益与年金待遇之间的巨大差异,需要建立DC计划担保机制。

 

  (二)DC型企业年金计划担保机制的分类与管理形式

 

  综观当前大部分国家实施的年金计划担保机制,可以按照三种标准进行分类:

 

  1.按照担保对象可以分为最低养老金担保(Minimum Pension Guarantee)和收益率担保(Rate of Return Guarantee)

 

  最低养老金担保是对养老金个人账户的最低价值进行担保,即不考虑计划参与者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备是否充足,担保其在整个退休期都可以获得一个给定的最低养老金待遇标准。匈牙利政府对其强制性个人养老金制度实行最低待遇担保,即任何缴费满15年的计划参与者都可以从这项私营年金计划中获得相当于公共养老金待遇的25%的年金给付额;阿根廷的国有银行Baneo de la Nation成立了一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专门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计划参与者提供担保,即担保每位计划参与者在退休、残疾或死亡之后其年金账户中有一个最低年金基金积累额。

 

  收益率担保是对年金基金的最低投资收益率进行担保,即保证年金计划的每位参与者至少能够从年金基金投资中获得一个担保的稳定收益率。按照基准收益率的设定方式,收益率担保可以分为相对收益率担保和绝对收益率担保。所谓相对收益率担保,就是设置一个相对于某一基准指数的最低收益率,这个指数可以是所有年金基金的平均收益率,也可以是政府债券的收益率或银行利率,担保收益率随着这个指数升降;所谓绝对收益率担保,则是担保任一周期的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率不得低于某一规定标准。按照基准收益率的水平,收益率担保还可以分为名义收益率担保和真实收益率担保,其中真实收益率担保考虑到通货膨胀率的影响。

 

  表1给出了收益率担保方式的四种类型:其一,绝对名义收益率担保。以新加坡中央公积金为例,所有投资管理人必须按照不低于2.5%的名义投资收益率向其受托投资的公积金账户支付投资收益。其二,绝对真实收益率担保。以乌拉圭为例,由政府担保国有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养老基金真实投资收益率不低于2%。其三,相对名义收益率担保。以阿根廷为例,所有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每只养老基金必须支付至少相当于整个养老基金业平均名义收益率的70%或不少于平均名义收益率2个百分点。其四,相对真实收益串担保。以智利为例,所有私人养老金管理公司(AFPs)和每只养老基金必须支付至少相当于过去36个月内所有养老基金平均真实收益率(算术平均)的50%或少于平均真实收益率2个百分点。

 


 

  一般而言,若一国的通货膨胀率水平相对较高或是该国较为重视通货膨胀对养老基金投资收益的影响,通常实行真实收益率担保,反之则实行名义收益率担保;自愿性DC计划通常采取绝对收益率担保,强制性DC计划则较多实行相对收益率担保。

 

  2。按照担保方式可以分为准备金、再保险、不同的投资选择和与DB计划相关联四种

 

  其一,建立准备金制度。准备金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机制,主要为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担保最低收益率的缺口提供资金支持。准备金有三种资金来源:年金基金超额投资收益、管理机构的自有资本、管理机构向年金基金收取的佣金。智利私人养老金计划担保机制采取了前两种类型。

 

  其二,购买再保险。如香港强积金局要求所有计划受托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专业弥偿保险(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用来赔偿因受托人或其他管理机构失误或违法行为而造成的强积金权益损失。

 

  其三,雇主和雇员通过进行投资选择来实现担保。如美国允许私有养老金计划参加者将养老基金投资于指数化债券,这类债券提供一个最低真实收益率担保;也允许计划参加者购买带担保的产品,如担保投资合约(GICs)和银行投资合约(BICs)或是指数化年金产品,这些产品通常提供收益率担保。美国401(k)计划和节俭储蓄计划主要是通过雇员将养老基金投资于担保投资合约来实现收益率担保。

 

  其四,通过与DB计划关联的方式实现担保。美国俄亥俄州大学教师年金计划体系中的DC型计划(401(a))从2001年开始提供一个由该制度中DB型计划作为担保资金来源的担保机制,担保最低收益率为每年7.75%。若计划参加者的DC计划的投资收益率低于担保最低收益率,收益率不足部分将由DB计划的基金来弥补;若收益率超过担保最低收益率,超额部分被要求纳人DB计划中。

 

  3.按照担保资金来源可以分为内部风险准备金、外部风险准备金、与DB计划关联、中央担保基金、雇主担保、政府担保

 

  在年金计划担保实践中,担保机制并不是单一存在的,而是多种担保方式综合运用,多项资金共同支持。在一个较全面的年金计划担保体系中,年金基金的内部和外部风险准备金构成担保机制的第一层安全网;与DB计划关联、中央担保基金和雇主担保可以作为第二层安全网;政府财政支持往往是最后一道安全网。

 

  以智利和波兰为例:智利的担保机制为:准备金+管理机构(AFPs)的自有资本+中央担保基金+政府担保。如果一只养老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低于担保收益率,AFPs被要求用盈余准备金弥补缺口;如果盈余准备金不足以填补缺口,AFPs必须用自有储备基金(自有资本)弥补缺口;如果自有储备基金也不充足,剩下的缺口将由政府基金予以补偿,但该AFP将被清算,受托管理的所有养老金账户将转移到其他AFP;政府财政将作为最后担保人。

 

  波兰的担保机制为:基金管理人自有储备基金+基金管理人自有资产+国家担保基金+政府财政。担保的支付顺序是:首先来自于由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相当于受托养老基金总资产1-3%的储备;如果自有储备基金不足以支付,基金管理人必须以自有资产支付;如果还不足以支付,该基金管理人将宣布破产,由国家担保基金弥补所剩缺口,国家担保基金资产来源于强制性养老基金缴纳的保险费以及担保基金投资收益;如果国家担保基金出现赤字,政府财政承担所有债务。

 

  二、中国企业年金计划担保政策及其缺陷

 

  (一)中国企业年金计划担保政策及其效应分析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从实施起就引入了担保机制:风险准备金制度。23号令第58条规定,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制度的政策含义:一是明确了风险准备金的来源、标准、时间及存储方式。风险准备金源于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本,即收取的管理费;提取标准为当期收取管理费的20%,上限为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提取时间和管理费提取期限相同,按月、季或年提取;存储方式为外部托管和专户存储,产权归投资管理人所有。二是强调了风险准备金用途的专项性。当且仅当年金基金发生投资亏损时,才可以动用风险准备金弥补损失,也即实行绝对收益率担保。三是隐含了投资管理人担保责任的范围。投资管理人仅以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为限承担有限担保责任,在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亏损的情况下,投资管理人不另承担弥补亏损的责任。

  (二)中国企业年金计划担保政策存在的缺陷与问题

 

  结合国外DC计划担保实践和我国实际情况,当前年金计划担保政策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与问题:

 

  1.担保的评估周期模糊

 

  采取收益率担保的国家一般都明确规定了担保的评估周期,即规定时期内的实际收益率。如巴西、新西兰、德国、日本、阿根廷和秘鲁等国的担保评估周期为1年;智利从1999年开始将担保的评估周期从12个月增加到36个月,波兰的担保评估周期为24个月。我国年金法规规定风险准备金只为年金基金亏损进行担保,并没有明确指出担保的评估周期是年度投资收益率还是投资管理合同期内的平均收益率。担保的评估周期若太长则不能有效地保护计划参与者的利益,太短则可能致使投资管理人在管理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时缺乏弹性。但是,无论是按年度还是按投资管理合同期来确定担保的评估周期都不是最合适的。

 

  2,担保的绝对收益率标准太低

 

  我国风险准备金制度提供年金基金亏损担保,也即担保最低名义收益率为0%。首先,0%的担保绝对收益率标准太低,严重损害计划参与者权益。0%的担保绝对收益率不仅意味着年金基金委托给专业投资管理人还不如存入银行有保障,而且意味着在通货膨胀条件下的担保真实收益率为负。其次,绝对收益率担保方式的标准难以界定。如果担保的收益率较低,对于计划参与者缺乏吸引力;如果担保的收益率较高,投资管理人承担的担保成本又非常大;特别地,绝对收益率标准难以随宏观经济周期波动进行调整。

 

  3.担保方式和资金来源单一

 

  如上所述,DC计划的担保机制一般由多层担保方式共同组成,担保资金来源方式也是多样化的。我国当前的年金计划担保机制中只有风险准备金制度,资金仅源于投资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还没有设立盈余准备金制度,即使是第一层安全网还未建立。此外,投资管理人仅以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为限承担有限担保责任,这意味着当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亏损的情况时,没有其他的担保资金来源,计划参加者将面临着投资亏损和基金积累不足的风险。

 

  三、建立中国企业年金计划担保机制的政策选择

 

  (一)中国企业年金计划面临的担保需求

 

  我国年金计划主要将面临以下担保需求:

 

  1.年金基金投资亏损

 

  投资风险是年金计划经常面临的风险,也是实施收益率担保一个最重要原因。一方面是由宏观经济波动和金融市场风险造成的投资亏损。如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使得大量投资于共同基金的美国401(k)计划账户资产大幅缩水,也给我国年金基金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和影响。另一方面是由投资决策失误、管理不善或违规操作造成的投资亏损。如年金基金投资过度集中于某类或某一资产致使风险不能有效分散;投资管理人盗用年金基金资产或是超越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或比例进行投资;托管人未能安全保管年金基金资产等。

 

  2.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破产

 

  按法律形式,年金基金治理模式可分为公司型、基金会型、信托型和契约型。在许多国家,前三类机构型年金基金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破产与年金计划没有太多关联,除了缺少企业缴费来源外,年金计划不会受到企业破产的影响。而当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破产后,我国信托型年金计划将面临诸多法律和现实问题:首先是我国年金计划依附于企业而存在,即为“本企业年金计划”,破产企业的年金计划将难以存在。其次,按照信托法有关规定,在信托合同存续期间信托关系不因受托人更迭而灭失;年金基金虽然同为信托财产,但在我国却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破产企业的年金基金不能独立存在,这显然与信托精神相悖。其三,我国年金计划受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组成的年金理事会,在理事会受托模式下,当企业破产后,年金理事会也将随之解体,其受托管理的年金计划将不得不终止;而在法人受托模式下,企业破产将会导致委托人代表缺位,无法对法人受托机构进行有效监管。

 

  3.年金计划发起人破产

 

  计划发起人主要是指多雇主年金计划的创设人。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的相关政策,但建立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是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必然形式。当前可供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选择的主要模式为“前端集合”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多个中小企业的年金计划由同一个计划受托人进行统一管理,计划受托人将全权代表委托人进行年金基金的管理与投资。由于我国法规规定“企业年金理事会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所以计划受托人只能是法人受托机构,而非理事会。法人受托机构就是集合年金计划的发起人,其在预先选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与账户管理人后,负责设计出类似于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年金计划产品供计划参加者选择。单个计划参与企业破产只意味着该企业及其职工的缴费终止,不会影响整个集合年金计划的运行;但是,一旦计划发起人——法人受托机构破产,集合年金计划将被迫终止,产生破产担保需求。

 

  4.年金计划破产

 

  所谓计划破产,是指年金计划出现偿付能力不足,致使该计划不能满足参与者退休后的养老保障需求。可能造成我国年金计划偿付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较低的投资收益率和高额的管理费用和成本造成年金基金积累不足;二是部分低收入者选择了较低的缴费率造成的年金基金积累不足;三是计划的给付方式选择不当造成的偿付能力不足。

 

  (二)建立完善的中国企业年金计划担保机制

 

  结合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的担保需求和现有担保政策的不足,进一步完善中国企业年金计划担保机制至少包括收益率担保和破产担保两个方面:

 

  1.完善收益率担保机制

 

  (1)成立国家级担保公司,专事包括企业年金基金在内的所有养老基金的担保业务。担保公司向每个获准经营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收取适当的保险费,费率根据权威评级机构评定的每个投资管理人的风险等级进行厘定,实行差额缴纳。

 

  (2)将现行绝对收益率担保改为相对真实收益率担保,担保标准应不低于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加上投资管理费率上限(1.2%),资金源于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

 

  (3)除风险准备金外,投资管理机构还应该建立盈余准备金,可按照超过行业平均真实收益率2%的收益率的标准建立。

 

  (4)当年金基金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担保最低收益率时,清偿的顺序为盈余准备金一风险准备金一投资管理人自有资本一投资管理人被清算一担保公司基金。

 

  2.构建破产担保机制

 

  在破产担保机制的构建方面可以借鉴如美国养老金受益担保公司(PBGC)的经验。

 

  (1)由专门成立的国家级担保公司来履行相关职责,除收取投资管理人保险费建立担保基金外,担保公司还可以向每个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收取—定的保险费,如采取按计划参与人数收取的固定保费。

 

  (2)担保公司选择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担保基金投资运营。

 

  (3)担保公司负责接管破产企业或计划发起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负责任命合适的法人受托机构接管年金计划并代表受益人对该法人受托机构实施监督;特别地,对于计划发起人破产,计划参与者尚未找到新工作或新单位没有建立年金计划的情况,担保公司可以将这部分基金资产交给有资格从事集合年金计划的法人受托机构接管,即将资产并人集合年金计划。

 

(原载《保险研究》2009年第8期)
 
更新日期:200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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