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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保险业的嬗变及发展路径的审视
孙祁祥 锁凌燕 郑伟 肖志光


  引言——1980-2008:保险业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 

  自1980年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发展至今,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我国保险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其中,保费收入和资产规模分别从1980年的4.6亿元和14.52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7035.8亿元和29003.9亿元,年均名义增长率分别高达31.2%和32.5%,保险业规模迅速扩大,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保险密度从1980年的0.47元/人提高到2007年的533元/人,保险深度从1980年的0。1%提高到2007年的2.85%,保险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公司数量从恢复之初的1家增加到2007年底的110家,专业中介公司数量也已达到2331家,保险业从业人员超过257万人。可以说,我国保险业从“零”起步,经过短短28年的发展,保险市场已经初具规模,保险市场体系初步形成。更重要的是,在这些简单的数量增长与变化的背后,我国保险业的功能、地位及性质等都在发生着深刻的质的变化。这主要表现在以下6个方面:

 

  第一,从行业定位来看,保险业从最初单纯的“财政保障功能的替代物”转变成为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1979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指出,“参加保险的财产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契约的规定负责赔偿,国家财政不再核销或拨款”。可见,在当时的背景下,保险业仍在很大程度上履行着“替代财政保障功能”的职能。而在27年以后的2006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看出,社会对保险业的定位和认识已经有了本质上的改变:保险业从最初单纯的“财政保障功能的替代物”转变为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

 

  第二,从制度供给来看,逐渐从一种被动的行政安排演变为主动的市场供给。保险业恢复初期,计划经济色彩仍非常浓厚,国家从配合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对保险业直接进行各种行政制度安排,对企业投保、人事任命、条款费率、产品结构等都进行全面的行政指导干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保险业自身的对外开放、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等的推进,保险业逐渐从“行政被动”走向“市场主动”,开始注重从市场需求出发,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风险管理产品和服务,日益深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和环节。

 

  第三,从市场结构来看,逐渐从独家垄断型向垄断竞争型转变。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一直处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经营的阶段,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对外开放的逐步推进,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到2007年底已经发展到110家保险公司,形成了包括产险、寿险、再保险、保险集团、专业保险公司等在内的多元化的主体形式,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市场集中度逐渐下降,财险和寿险市场前三家公司的市场份额从人世前2000年的97.76%和95。25%分别下降到2007年的63.97%和70.13%,市场逐渐从寡头垄断型向垄断竞争型转变。

 

  第四,从保险监管来看,从“行政性监管”向“法治化监管”转变。至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之前,保险业一直由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部门负责监管,不仅缺乏独立的专职监管部门,更没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市场监管主要依靠行政性指令,这对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非常不利。而从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到2001年保监会各派出机构组建全面完成;从1995年开始的《保险法》颁布、实施和修订,到《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的保险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保险业逐渐走向法治化和规范化,保险监管水平和能力不断提高。

 

  第五,从对对外开放的态度来看,逐渐从“威胁论”向“促进论”转变。在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保险市场面临全面开放之时,业界许多人担心对外开放将构成对中资公司的重大“威胁”,认为外资公司将凭借其产品、服务和技术等多方面的优势迅速抢占中资公司的市场份额:然而,短短的几年之后,“威胁论”已不见踪影,取而代之的是“促进论”——人们发现对外开放不仅给我国保险市场带来了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技术,而且为国内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广阔的视野和更高的竞争平台,从而推动了保险业的全面发展和不断成熟。

 

  第六,从居民保险意识来看,人们对保险产品的认识从最初的“政策观”演变为“产品观”。在保险业恢复发展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和国家对保险业“财政保障功能替代”的职能定位,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将保险视为国家和政府政策的一个部分——购买保险是对国家政策的支持,一旦损失发生则由国家进行补偿。但是,近30年过去之后,人们对保险的认识有了很大的转变,保险在人们的心目中已经成为一种市场化的产品,它具有多方面的功能。这不仅反映出保险业的计划行政色彩在逐渐地褪去,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而且反映出在市场经济的浪潮冲击下人们的保险意识在逐渐提高。

 

  自恢复发展至今,我国保险业已经走过了28个年头。在这段发展历程中,有什么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又有什么问题值得我们反思呢?我们认为,无论是经验还是教训,都可以归结到以下几个重大问题的处理之中:如何认识和确症保险业的地位,采取什么样的发展模式,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政府以及如何通过对外开放来参与国际竞争。

 

  一、如何认识和确立保险业的地位

 

  中国保险业是因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开始而得到恢复发展的。在这个过程中,保险业被置于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中的何种地位,直接影响到保险业的发展环境、发展模式及其现实影响力。而在保险业恢复之初,国有经济体系的存在、政府隐性税收的减少以及居民财富的增加,都要求存在一定的金融约束使得社会储蓄资金能得到有效聚集,从而为经济体制的转轨提供宽松的货币环境。对资金的渴求,不可避免地导致对保险业资金积聚功能的高度重视。1979年4月,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长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开展保险业务的目标之一就是“为国家积累资金”。因此,这个几乎是从零开始的行业从一开始恢复发展就具有强烈的规模导向。在行业发展基础薄弱、人才与经验匮乏、法规不完善、监管专业力量不足、监管理念不成熟的背景下,这种带有时代背景特点的战略定位给保险业的发展造成了诸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一个就是导致保险业强调“金融话语权”甚于“风险管理话语权”。

 

  作为与银行、证券并驾齐驱的金融业三驾马车之一,本身也具有资金融通功能的保险业.争取“金融话语权”本无可厚非,但是,将“金融话语权”置于“风险管理话语权”之上,却相当于是在放弃保险业相对于其他行业的比较优势。作为专业管理风险的行业,保险业的核心价值在于提供经济补偿和风险保障,储蓄投资则是其衍生功能,它不像银行业那样具有强大的货币创造能力,也不像证券业那样可以为资本定价及为资金需求者直接募集资金,因此,其金融影响力总是不及银行、证券业的。但保险业的风险管理功能却是独特而重要的,也是其他行业所不能替代的。

 

  然而,从中国保险业过去28年的发展来看,其核心的风险管理功能却往往被忽视。由于对保险制度资金积聚功能的高度重视,保险业具有强烈的“数量扩张”冲动。从客观现实来看,新中国成立后20多年的业务空白、计划经济下政府对职工“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面保障,一方面使中国民众对集体有较强的依赖,自我保障意识不强,抑制了对保险的内在需求;另一方面导致保险专业人才匮乏。在这种条件下,为了实现数量上的扩张,一个低成本且客观可行的方法就是强调保险产品的储蓄投资功能,忽视较难为客户理解的风险保障功能。这种局面的长期持续,使保险业不能向社会充分展示其让受损社会个体的正常机能得到及时修复的能力,这不仅是在放弃自己相对于其他金融行业的核心竞争力,而且不利于消费者清晰而准确地认识保险的核心功能,不利于保险意识的培养。而如果保险业没有强大的风险管理话语权,其金融话语权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

 

  究其本质,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不仅意味着企业和个人具有了更多的经济权利,还意味着风险管理的责任也在同时向企业和个人转移,这就必须要有一整套市场化的制度安排来代替传统的政府指令、财政补贴、转移支付等手段,以应对各种各样的风险。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市场化的保障机制,是“看不见的手”的完美体现:保险消费者作为风险后果的承担者,在风险事故发生之前即自主缴纳保费、合理转移风险,无疑是出于一种“利己”动机;而保险提供者接受并汇集消费者转移的风险并收取相应的保费,其目的也是为了获取合理的商业利润。这种出于“利己”动机的交易最后为全体社会带来了积极的客观效果——经济个体在损失发生后获得赔付,以修复损伤、获得持续发展的能量,进而为整体经济和社会的平稳运行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这种通过自愿市场行为实现自保障的机制,天然是市场经济主体首选的风险管理手段,也是原有政府保障机制最具效率的替代品。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保险制度缺失或不完善,也就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

 

  将保险制度视作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元素,而不是片面强调其某一功能,对于保险业来说至少具有3方面的含义:第一,保险市场的发展,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一方面,保险市场天生具有外向性,应允许市场主体通过自主交易将当地市场和外部市场联系、整合起来,换言之,“请进来”和“走出去”是保险市场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另一方面,在保险市场中,应由价格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对经济活动的自觉选择,各竞争主体的资格和行为应该由稳定的、有可预见性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和协调,即应该是“法治市场”,而非“人治市场”,相应的,政府在保险业发展中的角色必须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相统一。第二,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元素之一,保险业的发展也依赖于市场经济的完善。市场经济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产权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制度、法律监管制度、资本市场制度等)和道德伦理基础(主要是诚信)的缺失或不完善都会限制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第三,保险业要追求风险管理话语权,但其风险管理话语权也是有边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供求双方都有其自身利益诉求,市场均衡一定是以经济上的可行性为前提的,并不是所有的纯粹风险都符合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例如巨灾风险,虽然辅以合理的损失控制措施,并借助再保险或非传统风险转移产品,商业保险可以在巨灾风险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商业保险市场很难规避逆选择,其承保能力相对于巨灾规模而言也往往是有限的,因此,稳定的巨灾保险制度仍然需要市场与政府的良好合作。

 

  二、选择什么样的发展模式

 

  在保险业走过28年后的今天,我们每每谈起回顾与展望、经验与教训,都要拿保险业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反思”一通、指责一番。但看待这个问题必须用辩证的观点。应当说,粗放式发展模式是特定客观环境下的一种选择,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第一,保险经营是建立在“大数定律”的基础上的,保险标的越多、保费规模越大,保险公司的风险越容易分散。保险业自身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有一种粗放经营的“内在冲动”。第二,不同的发展阶段面临的发展目标、主要矛盾以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都不相同。在保险业恢复之初,几乎从“零”开始的行业如何迅速扩大其规模,满足改革开放过程中的各种需求是当时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在当时的条件下,发展速度显然是第一位的。第三,客观地说,没有一定的市场规模为前提,“效益”优先论也很难立足。没有规模的效益,不仅不能使保险业充分发挥其功能,更无法满足企业的效益需求。第四,中国保险业在恢复之初就面临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严峻的国际竞争环境和外资公司的市场竞争压力“迫使”国内保险业采取“数量扩张型”的发展战略,以期尽快提高国内保险业的规模和实力。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长期实行的是一种外延式的发展方式,而在保险业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重视社会效益高于企业效益的国有保险公司占绝对主要地位。于是,追求速度、扩大市场规模、更好地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保险需求成为首要目的,而效益的约束则相对弱化,这实际也为保险业的粗放式发展提供了客观条件。

 

  虽然说在保险业发展初期粗放式发展模式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但这并不是说它就是合理的。长期奉行粗放式发展模式给我国保险业带来了创新能力不足、风险管控能力较弱、技术管理水平较低等一系列问题,导致行业整体绩效水平低下。例如,我国保费总收入连年增长,到21世纪初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但是,旧有的发展模式仍然表现出强大的惯性,行业盈利水平持续维持在低水平。2001—2007年期间,我国保险业保费总收入平均名义增长率为22.2%,但累计实现利润总额只有862.2亿元,平均资产利润率仅为0.90%,而且这862.2亿元利润总额中有78%来自于2007年从非常态的股票市场中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保险业发展到今天这个阶段,速度与效益这对矛盾统一关系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效益成为保险业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保险业发展模式的转型已经刻不容缓。这是因为:第一,经过长期高速发展,我国保险业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具备了谈效益、谈结构的根本前提。第二,经过长期扩张,当前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保险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全方位的保险产品与风险管理服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单纯规模上的扩张已经无法进一步发挥保险业的功能与作用,无法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第三,如果一味地盲目强调速度,忽视效益,保险业存在的诸多隐患,如经营效率不高、潜在风险巨大和偿付能力不足等风险都有可能爆发,影响到保险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第四,在保险业经过股份制改造、境内外上市等一系列改革之后,市场主体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效益成为市场主体生存的基本前提。

 

  因此,当前保险业面临的首要任务是要实现发展模式的根本转型——从单一追求规模扩张向注重结构和效益转变;从简单价格竞争向产品和服务创新转变;从盲目地掠夺式开发向积极的市场培育转变;从粗放式发展模式向集约型发展模式转变。从保险业过去发展的经验来看,要推动保险业的成功转型,需要从两方面进行基本的改革:一是要实现监管部门角色的转变,使监管部门真正成为单纯的监管者,而不再身兼“行业主管者”的角色,从而使市场主体摆脱行政于预,成为真正的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二是要进一步推动保险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市场准人退出机制、完善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从而强化企业的效益约束,使保险公司真正成为追求经济利益的市场主体。


  三、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政府

 

  既然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元素,也就不可避免地要处理好行业发展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历史经验证明,政府职责的界定直接影响到市场机制作用发挥的范围和效率。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可以分为两种。其一是“监管市场”,即在承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同时发挥监督职能,以维护市场秩序;其二是“替代市场”,即认为政府是与市场平行的、配置资源和协调社会经济活动的制度安排,在市场失灵时(如公共品的提供)由政府出面组织资源。

 

  1.监管市场的政府

 

  对于“监管市场的政府”而言,发展与监管的关系是一项永恒的主题。如果为了打破垄断、扩充市场容量以加快发展,一味关注市场主体数量的增加和业务规模的扩大,相应的监管却跟不上,就可能造成过度竞争或者不规范竞争,进而破坏市场秩序、恶化生态环境;但另一方面,若只是为监管而监管、导致监管失灵或过度监管,也可能会对生产率的提高和保险市场规模的扩大产生负面影响,而一旦发展速度放缓,潜在的许多隐患,如盈利能力不足、利差损风险、投资风险和偿付能力不足风险等都有可能爆发,影响到保险业的稳定。

 

  在中国保险业恢复初期,市场机制正处于培育过程之中。在保险监管法规不完善、监管专业力量不足、监管理念不成熟的背景下,作为监管者的政府被赋予了另一个重角色,即“行业主管”,进而以双重身份广泛强势地介入到了保险业:从企业投保、保险公司的人事任命、条款费率等经营活动,到保险业发展的方向、保险市场体系的形成等,都进行全面指导、监督、甚至直接的行政干预,并对行业保费规模增长快慢、公司规模大小等问题给予高度关注,或者说,监管者也被“数量扩张论”所“俘获”。其结果,监管者对国内保险公司热衷于借助行政力量开展保险业务,疏于管理,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监管也相对滞后,更多的时候是在扮演“消防员”的角色,即将大部分监管资源用来进行事后的训导和修补,监管效率自然难以提高。

 

  面对市场无序与监管乏力的现状,监管机构的广泛介入很容易导致过度监管。例如,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多,市场竞争开始呈现出无序的状态,费率大战蔓延。在当时的监管水平下,监管者采取了严厉的费率条款管制措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随市场需求调整价格策略、参与良性竞争的能力受到束缚,加上管制价格一直高于均衡价格,致使高手续费、高返还恶性竞争行为难以消除,反而损害了行业形象、恶化了市场生态环境。

 

  近30年的保险业发展历程明确地告诉我们,监管者身兼行业主管之责,不符合监管设计中反俘获的基本理念;要维持保险监管机构的公信力,就必须要向市场发出明确的信号,表明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行业主管者之间有一道防火墙,即需要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同时,由于存在政府失灵的可能性,保险监管不应该只依赖于政府监管,应当适应行业特点,按照各方获取信息的比较优势,切实赋予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一定的管理和监督权利,最终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特别是媒体监督)三位一体的整合监;管体系,确保对风险的有效监控与防范。

 

  2.替代市场的政府

 

  对于“替代市场的政府”而言,根据政府与市场机制的比较优势,确定政府介入的合理边界是问题的关键。就风险的分散与转移而言,政府出面组织的保险集合可以更好地规避逆选择,并能够解决低支付能力者对风险保障的可及性问题。而相对于政府而言,市场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多元化需求,解决短缺问题。如果对二者的比较优势没有清晰的认识,就可能导致无效率。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之后,对于要建立一个怎样的新保障体系,在一开始并没有整体性的战略性思考和设计,而是更多地着眼于满足短期社会政策目标的需要,其目标和实现方式都是在实践中不断调整、逐渐明确的。其结果,一方面,政府为保险计划提供的税收优惠以及为保险市场拓展空间的各种《意见》,成为市场早期发展的主要动力;另一方面,商业保险的发展是以政府行为空间的明确界定为前提的,政府的“越位”或者“缺位”都会限制保险业的发展。这些问题集中地体现在政策保险的发展、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关系的处理等方面。

 

  例如,农业保险体系的发展。中国的农业保险在1982年就已恢复开办,但由于逆选择风险严重、政策支持不充分,其规模日渐萎缩。直到2004年后,连续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2007年年初,保监会会同农业部拟定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确定了具体的财政补贴方案,农业保险才实现了快速发展:2007年,全国农业保费收入共53.33亿元,比上年增长529.22%。实践经验表明,农业保险的发展与政府的补贴程度高度相关。如中国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在经历了一段时期的试点探索之后,我国确定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目标架构:政府根据立法建立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自愿性的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安排作为补充;但在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上,至今还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等政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广泛地介入补充保险的承办,这些都极大地限制了商业保险作用的发挥。

 

  总之,无论是“监管市场的政府”还是“替代市场的政府”,其介入保险业的目标应该只限于纠正市场失灵以提高效率,即其干预市场的成本应低于市场失灵所造成的损失,其核心价值应该是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如何通过对外开放来参与国际竞争

 

  1.对内改革与对外开放的关系

 

  由于恢复之初即面临国际化背景,对外开放与对内改革始终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两条根本主线。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基本经验来看,两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对外开放是保险业改革的动力来源。在保险市场全面逐渐开放、国内保险公司竞争力相对较弱的前提下,发挥后发优势、加快改革、加快发展成为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惟一出路,否则中资公司将会毫无竞争力,将庞大的市场“拱手让入”。可以说,对外开放是“倒逼”我国保险业对内改革的重要动力。(2)对外开放为保险业提供改革思路。在国内保险业刚刚起步,没有经验可以借鉴、没有标准可以参考的情况下,引入外资无疑是中资公司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学习方式。实行对外开放,在竞争中学习外资公司先进的产品、服务、经营理念和技术手段,在国际交流中借鉴、学习国外保险业的制度体系和成熟经营理念,是我国保险业改革思路的重要来源。(3)保险业的改革推动进一步对外开放。在保险业的不断改革中,保险公司的竞争力不断提高,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竞争力的差距逐渐缩小,这使我国保险业在对外开放中保持本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地位和市场份额成为可能,从而为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提供了基本保障。

 

  总之,以对外开放促进对内改革、以对内改革促进开放,是保险业能够在不断加快的对外开放步伐中稳步推进市场化改革、实现平稳发展的关键所在,是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宝贵经验所在。

 

  2.国际经验与中国国情的关系

 

  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起步晚、起点低、发展比较落后,发挥“后发优势”,“移植”、“嫁接”国际经验,就成为我国保险业实现“赶超”式发展的重要途径。纵观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无论是监管制度、法律体系,还是经营技术、管理手段、抑或产品服务创新,都或多或少的有借鉴的成分或国外的“影子”。长期的发展实践表明,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技术是我国保险业近30年来实现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仅以个人营销模式为例: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将个人寿险营销模式引入中国,该模式很快就成为寿险公司最为重要的营销渠道,推动了寿险业的迅速发展;1993年人身险保费即实现了迅猛增长,增幅高达124.09%;到2007年,通过个人代理实现的人身险保费已经占全国人身险保费的52.46%。

 

  但是,我国保险业在学习和借鉴国际经验的过程中却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即“重形似而不重神似”,比较注重学习借鉴法律、制度、产品服务和经营管理的基本形式,而不大注重学习和掌握其背后的内在逻辑、运行机制与发挥作用的客观前提。这不仅常常导致“南橘北枳”的问题,而且严重制约着我国保险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仍以个人营销模式为例,我国许多保险公司简单地将“个人营销”的内涵简单地诠释为利用个人代理人进行产品销售,采取了最具扩张性的人海战术,重视增员而轻视素质培养,强调营销技巧、却忽视专业知识的教育和服务理念的确立,从而导致误导、虚假宣传等问题长期存在,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

 

  因此,在以后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国际经验与中国国情的关系——在学习国际经验的过程中,要更加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监管政策、产品服务、经营理念和技术等,深刻理解其市场环境、运行机制以及制度架构的内在逻辑;在借鉴国际经验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我国国情和保险市场的客观环境,扬长避短,有针对性地在学习借鉴基础上进行自主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3.“请进来”与“走出去”

 

  在保险业开放之初,“威胁论”观点占据了上风,这一方面是由于没有全面地衡量对外开放的利弊,只看到对外开放给保险业带来的挑战与冲击,没有看到对外开放在促进市场竞争、推动改革等方面的作用;只看到中资公司在资本、经营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劣势,没有看到中资公司在营销网络、客户资源、文化理解方面的优势;另一方面是没有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只看到中外资公司之间的差距,却没有看到中资公司能够不断地学习、借鉴、改革创新,从而提升自身的竞争力、逐步缩小差距。目前,虽然“威胁论”已经转变为“促进论”,但是,对我国保险公司“走出去”、参与国际化竞争的问题也还存在着“盲目乐观论”与“消极悲观论”这两种比较极端的态度。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愈演愈烈的背景下,这两种态度表现得更加明显。“盲目乐观论”者认为,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日益严峻的前提下,正是利用中资公司的资本优势进行收购、兼并,积极进行海外扩张的好时机;而“消极悲观论”者则以个别保险公司海外投资失败作为例证,并不断强化这种“血”的经验与教训。我们认为,这两种观点都具有片面性,我们既应当看到当前实施海外扩张的机遇,也应当认识到我们在参与国际化竞争中存在的不足;既应当吸取海外投资失败的教训,也应当认识到在海外扩张的过程中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正确的做法是,根据公司自身的资本和经营管理实力,在全面分析海外扩张的机遇与挑战、潜在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是否实施海外扩张的决策,并积极稳妥地推进海外扩张步伐。,

 

  五、结语

 

  改革开放为中国保险业创造了巨大的保险需求,进而催生了保险市场,同时也为保险业的长期发展提供了各种支持。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增长前景良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并正步入老龄化社会的人口大国中,保险业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中行业”,自然极具发展潜力。

 

  近30年的改革与发展历程告诉我们,中国保险业的未来发展,应当也必须被视为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利用发展机遇,处理好各种潜在的约束条件和风险因素,实现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首先需要摒弃旧的、与市场经济内涵相抵触的发展理念,正确认识保险制度的核心价值及其对中国经济的特殊意义,树立起如下正确的保险业发展新理念:(1)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元素,其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2)保险业发展的基础是掌握风险管理话语权,金融话语权只是其衍生权力,而风险管理话语权也有其边界;(3)保险业话语权的增强不仅取决于行业规模,更取决于行业的生态环境,保险市场主体必须更加关注长期效益、摆脱“保费崇拜”,致力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维护行业声誉;(4)政府介入保险业的目标应该、也应只限于纠正市场失灵以提高效率,其核心价值是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来源:《金融与保险》2009年第6期)

 
更新日期:2009/9/18
阅读次数:2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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