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x x x年8月,J市某厂职工张华参加G旅行社组织的香港游,因身份证遗失,在征得旅行社同意的情况下用其妹张平的身份证办理了所有的旅游手续,并买了一份出境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R保险公司承保(由C旅行社代为办理),缴付保费30元,保额30万元,保险期限自旅行团出发起至旅行结束时止,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9月18日,被保险人“张平”在港游玩时摔下人行天桥,不治身亡。旅行团回来后,“张平”的丈夫李某凭“保险证”及“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有关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索赔,R保险公司以在港死亡的是张华而不是被保险人张平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于是李某将R保险公司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