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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财险公司投资示范性法规借鉴
徐高林

  在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迅速放开之际,对保险资金的投资监管和风险防范引起了业内专家的高度关注。但目前对寿险公司研究得比较多,而对财险公司研究得比较少。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1996年制定、2001年修订的《保险公司投资示范法(规定投资上限版)》(以下简称《示范法》)中关于财险公司投资的规定,经过多年的检验至今仍被美国很多州自愿采用,在Montana和South Carolina等州2005年的《保险法》中仍然基本上原本照搬,对我国制定相关法规借鉴之处。

  《示范法》的出台、修正和采用情况

  1991年初,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成立了“投资示范法工作组(MILWG:Model Investment Law Working Group)”。1993年6月,工作组提交了示范法的工作草案。但由于监管理念的分歧,有的州认为除了明确限制投资比例的鸽巢式示范法(pigeonhole model)外,还应制定只规定原则的“谨慎人示范法(prudent person model)”,他们也成立了谨慎人示范性投资法工作组,并于1996年5月提出了草案,打算与鸽巢式示范法同时提交NAIC执委会和全体会议进行表决。两种法律各有优劣,鸽巢式监管操作起来比较简单,但限制了保险公司的能动性;谨慎人式则要求各州配备专业、强大的监管队伍。虽然存在分歧,经过NAIC财务状况分会(Financial Condition Subcommittee)多次讨论后, NAIC执委会和全体会议还是在1996年秋季的Anchorage(阿拉斯加州的一个城市)会议上对鸽巢式示范法率先进行表决并通过。而谨慎人示范法迟至1998年才获通过。美国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后,NAIC又着手对两个示范法进行修改,并于2001年通过了两个示范法的修改稿。

  完成修改后,根据NAIC示范法规服务处提供的统计资料,鸽巢式示范法得到了比谨慎人示范法广泛得多的采用。截至2002年初,已经有21个州不同程度地采用前者,其中全部采用的就有Alaska、Illinois、Kentucky、Montana和South Carolina等5个州,即便是像纽约州这样只部分采用鸽巢式示范法的州,其独立制定的法律也可能是鸽巢式的,只不过资产类型和具体比例可能有差别;而采用后者的仅有Minnesota(全部采用)和Georgia(部分采用)2个州,所以本文不予进一步讨论。

  《示范法》基本结构和关于财险公司投资的内容

  鸽巢式示范法包括监管原则和条文两部分。第一条是通用于寿险和财险两类保险公司的规定,这方面的条款主要是关于投资合格性的通用规定、董事会对投资工作的领导责任和授权制度、禁止进行的投资、对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贷款约束、投资资产估价制度以及对一些专业术语含义的界定。关于投资合格性,第3节规定成为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起码条件是,除了自用房地产等特殊资产外,都应该有固定收益权或股利分配权;特殊资产可以有一个3年的临时认可期,不能“按期转正”者就成为非认可资产。

  第二条是关于寿险公司投资的规定。第三条便是关于财产和损失保险公司、财务担保和抵押担保保险公司(property and casualty, financial guaranty and mortgage guaranty insurers,本文统称为“财险公司”)投资的规定,包括第21-32节,共12节。这12节的内容可以分为四部分:第21-23节是基础性规定,第24-28节具体规定对五大类资产的投资问题,第29-31节阐述特殊类型的投资问题,第32节是追加投资授权问题。

  关于财险公司投资的基础性规定

  基础性规定包括三部分内容:

  1、适用范围。该法的适用范围是财险公司总账户的投资资产选择和投资行为选择。这句话有二层含义:一是它适用于总账户,但不一定适用于保险公司的单独账户;二是它不仅涉及资产选择(如是否可以买股票或房地产),而且涉及投资行为选择(如是否可以卖空或参与回购交易等)。

  2、准备金投资的特殊要求。保险公司各项准备金负债是公司可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NAIC对财险公司准备金的投资专门用第22节进行了严格规定,可见,它与财险公司其他资金的投资有一定差别。概括起来,财险公司准备金可以参与的投资就是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高等和中等级别债券和基金、在合格交易所交易的股票等,但一般不能参与房地产、抵押贷款、融券、回购和逆回购、资金滚动交易和衍生工具交易等。

  3、关于分散投资的一般要求及特殊要求。《示范法》首先提出了5%的一般分散要求,即一家保险公司持有由同一主体发行、承继、承兑、承保或担保(issued, assumed, accepted, insured or guaranteed by a single person:本文以下简称“支撑”)的所有工具的金额不能超过其认可资产的5%。注意,这个5%是针对5种金融行为,包括所有金融工具,比如,一家工商企业自己发行了股票和债券,同时又承继、承兑或担保了另外3家公司的债务,那么,一家财险公司对这5只证券的投资额之和不能超过其认可资产的5%。

  分散投资方面的特殊要求。首先是针对中低档级别投资工具。关于此类工具的投资总额,NAIC规定:在SVO的评级为6的投资工具总额不得超过其认可资产的1%;SVO评级为5或6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5%;低档级别投资(SVO评级不高于4)总额不得超过10%;中低档投资(SVO评级不高于3)总额不得超过20%。

  除了根据信用评级做出分散投资规定之外, NAIC还从孳息收益率的角度做出了规定,即中低档投资工具中现金孳息收入低于期限可比的国债收益率的,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其认可资产的1%。关于同一主体投资额,则低档不能超过0.5%、中低档之和不能超过1%。

  另一个分散投资方面的特殊要求是对加拿大的投资限额,对加拿大合格投资工具的持有总额不能超过其认可资产的40%,而且扣除有评级信用工具后的总额不能超过25%。这些限额大大高于其他外国,体现了美国与加拿大的特殊亲密关系,对加拿大的投资没有放到第30节“外国投资”中去规定也说明这一点。

(原载中国保险报)
 
更新日期:200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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