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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保险营销制度 明确营销员法律地位

  本报讯 在日前举办的“保险法修改国际研讨会”上,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主任王建指出,寻找一条真正适合保险营销员生存和发展的法律定位,切实保障保险营销员的合法权益,是完善保险营销制度的当务之急。

  王建指出,营销员法律地位不明确已经成为保险营销制度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框架,保险营销员要么成为保险公司正式员工,要么归类为个体工商户。这种用传统的劳动用工模式去简单改造或套用的保险营销制度,只能断送保险营销制度的前途和生命力。“因此,探寻一个真正适合保险营销员生存和发展的法律框架,才能够真正保护和完善保险营销制度。”

  他建议,大胆探索自然人经商的法律体系,在既保护营销制度优越性的前提下,又充分保障营销员的合法权利。在营销员待遇方面,争取为保险营销员减轻税负,疏通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障的渠道,放宽对寿险产品费率和佣金占比的限制性规定,提高营销员佣金收入水平等。

(证券时报/郑晓波)
 
更新日期:2006/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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