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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内审责任人制贴身监管

  以事后结果监管向过程中的连续监管转变

  保监会已开始着手构建内部审计与外部监督的互动机制。昨天,保监会发布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和《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下称《规程》),提出将建立内审责任人制度,同时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监管。

  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一位负责人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去年发生的问题和案件中,有1%左右是通过信访投诉发现的,有2%左右是通过保监会工作检查发现的,而由公司内审部门发现的,则占96%。“这也提醒我们,风险防范需要内外互动,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鉴于此,保监会于去年分别启动了“寿险公司内控建设”专项课题和“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课题研究,通过对30家寿险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的新公司不在列)的调研,同时借鉴了美国上市公司、巴塞尔委员会及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内部控制监管思路,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以上两个文件。

  “最好的监管是以最小的打扰来实施监管。”上述负责人认为,作为监管部门,应将关注的重点从内控机制建设本身转移到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及监管上来,加强并规范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最终推动寿险公司完善内部控制。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今年要逐步实现从以业务规模为基础的静态监管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监管转变,从以监管外力为动因的监管向以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为内在需求的监管转变,从结果性的事后监管向过程性的事前事中连续监管转变。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和《规程》就是以上监管思路转变的一个体现。今后将充分发挥寿险公司自我风险评估的作用,保监会将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对寿险公司内部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进行有效的分析和评估,并将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

  作为偿付能力监管主要手段的非现场监管,通过每年对各寿险公司的风险状况、风险管理能力进行综合分析、评价,能够全面反映每家寿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

  上述保监会负责人表示,将根据非现场监管结果对寿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通过惩劣奖优,推动公司加强内控建设,同时,还将强化管理层和内部审计责任,研究建立内部审计责任人制度,并于今年出台“内审责任人制度”。

  据了解,《规程》设立了非现场监管操作标准,构建了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体系。通过划分寿险公司的风险等级,对不同级别寿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对不同等级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北京和贵州等地的保监局去年已试行分类监管。

(第一财经日报/俞燕)
 
更新日期:20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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