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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三季度保险业监管政策与保险业开放动态
3季度,监管层一方面大力拓展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让公司自主投资,另一方面则收紧监管,制定确保安全的管理办法:保监会颁布《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为今后保险债券投资管理指明了方向;公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使得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同时,保监会制定下发了《保险公司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草案)》和《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草案)》;以规范保险公司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或投资保险类企业的活动。对外开放方面:韩国最大保险商进驻北京,交通银行绕道进入保险业。
(一)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
1.保监会颁布《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8月份颁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保险资金债券投资范围、投资原则、托管制度、各品种投资比例以及风险控制和管理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
《办法》全文分总则、政府债券投资、金融债券投资、企业(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控制、监督管理和附则七个部分,以风险控制为核心,通过制度层面控制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信用风险。一是明确规定债券发行人及其所发行债券的资质条件,突出了债券的担保和信用评级,从源头上防范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二是实行债券投资比例差异控制,投资国家信用债券可自主确定投资比例,投资有担保、评级高债券的比例高于资质条件差的债券,充分体现了扶优限劣的原则;三是建立债券投资第三方独立托管制度,通过发挥托管人的独立监督作用,防止出现债券资产挪用风险;四是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风险评估系统,对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根据信用状况变化调整投资比例;五是强调保险机构投资债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将限制或暂停债券投资资格,依法给予处罚。
这是保监会进一步推动保险投资结构转变,提高保险投资证券化程度,增强保险投资核心竞争力,促进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保险资金债券投资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2.保监会公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会9月12日公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这是保监会在去年颁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基础上,公布的关于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又一重要文件。《细则》在《办法》基础上,规定更加具体、明确、操作性更强,并有了新的发展和进步。一是建立新型管理机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专业化管理模式,确立了各方职责和法律关系,规范了运作行为和管理程序,从制度上确保运作的规范和高效,基本确立了保险资金的治理结构;二是增加新的投资工具。《细则》进一步放开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渠道,包括结构性存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最高可达投资付汇额度的10%),为保险机构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提供了市场工具;三是构建新型监管体系。《细则》通过提供受托人、托管人评估基准,限定投资市场,制定投资比例,规范投资流程,引入托管机制,强化外部评估,规范关联交易等一系列先进监管手段,全面提升监管的有效性;四是开拓国际新市场。允许保险资金配置于美元、港币、欧元、英镑、瑞士法朗、加币、澳元、日元、新加坡元等币种,这与人民币参考的“一篮子”货币基本吻合,使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全球主要成熟金融市场,构建多种货币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此外,《细则》突出了市场化的运行规则,保险公司可以充分自由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通过市场竞争,有效配置资源,提高收益。
《细则》打通了保险业境外投资通道,为保险业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竞争,充分利用“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产、分散风险、提高收益,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这一实施细则的公布这是保监会支持国家汇率改革、推动保险资金运用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培养保险资产全球配置能力的重大举措,标志着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二)规范保险公司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或投资保险类企业的活动
保监会为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立规矩。保监会7月份制定下发了《保险公司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草案)》和《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草案)》,分别向保险公司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保险公司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草案)》中所指的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而境外保险类企业是指保险公司在境外投资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境内保险公司在境外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草案)》同时还对投资申请、投资管理以及监督检查和违反该管理办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根据《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草案)》,非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除保险公司以外的企业;境外保险类企业是指在境外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而境外投资则是指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境外保险类企业或者收购境外保险类企业20%以上股权的活动。《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草案)》对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的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三)保险业对外开放稳步推进
1.韩国最大保险商进驻北京。由韩国最大保险商——三星生命保险株式会社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合资设立,注册资金为2亿元人民币,三星生命、中航集团各出资50%,总部设在北京的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称“中航三星人寿”) 于7月6日开业。
中航三星人寿是首家进入中国市场的中韩合资寿险公司,同时也是第一家总部设在北京、以中国本土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亚洲顶级保险企业。公司将依托中航集团雄厚的网络和客户基础并把三星生命的寿险经验结合起来。主要通过专家型的女性寿险理财师向中、高端客户提供寿险理财服务,充分体现客户资源在飞机上的特征。
2.交通银行绕道进入保险业。上海证券报 7月11日消息,刚在香港上市的中国交通银行(3328 HK),准备借助中国交通保险公司,与内地企业联手,成立一家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内地保险市场。中国交通保险网站资料显示:中国交通保险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香港保险监理处批准,由交通银行在香港投资设立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港币。因此,既然中国交通保险公司是属于香港注册的公司,就能够绕开中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门槛,以合资保险公司的身份参与中国内地的保险业务开拓。
交通银行绕道进入中国内地保险市场,只是其推进搭建金融集团公司架构的一个步伐。面对来自全球的金融集团强势全方位进入中国金融市场,交通银行采取这样的措施是必然的。目前,交通银行除了本行业之外,已经分别涉足了证券、基金、信托、保险等行业。
(国研网《金融中国》季度分析报告)
更新日期:
2005/10/29
阅读次数:
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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