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动态报道>>>监管动态
保监会征求财险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意见

  关于征求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以及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修订标准意见的函 (05-08-22)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发布实施以

来,对我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使我国的财产保险以及短期人身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能够更加符合我国实际,促进我国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我会拟将该管理规定的第四条修订为:

  “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

  (一) 最近会计年度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50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9%和50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8%;

  (二)最近三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25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22.5%和25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2.5%。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第(一)项的2倍。”

  请各公司按此标准重新计算本公司财产保险以及短期人身险业务2004年度、2005年2季度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对照现行标准的计算结果进行分析说明,并于2005年9月5日之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我会。

  联系人:王 证(财务会计部财务监管处)

  电 话:010-66286125 传 真:010-66288102

  电子信箱:zheng_wang@circ.gov.cn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保监会)
 
更新日期:2005/8/26
阅读次数:331
 
上一条:  保监会开始修订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
下一条: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河南调研接受采访
 
 【我想发表评论】   【将文本推荐给好友】    【关闭窗口】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答记者问
保监会:加大对人身险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
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出炉个别人身险公司现金流承压
陈文辉:坚持稳健审慎和服务主业从严从实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
中国保监会正式启用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
规范中短存续期保险产品健康发展 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
暂行办法望提速出台 保险与互联网平台进入“蜜月期”
>>> 更多
 
关于我们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建议使用IE4.0以上800*600浏览器访问本站 
版权所有©2000:国发中心金融保险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国发中心金融保险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网站管理chinagfc@chinagfc.com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