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国发中心 保险学人 动态报道 保险理论 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 案例研究 教育培训 检索中心 BBS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检索中心>>法规正文

地  域:国内法
     国内法
名  称: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
文  号:保监发〔2014〕18号
颁布单位:中国保监会
颁布日期:2014/2/28
实施日期:2014/2/28
有 效 性:有效
专业分类:商事立法
     保险法
正  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

保监发〔2014〕18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监管,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当将除维持日常经营需要的活期存款之外的银行存款(以下简称银行存款)纳入投资账户管理,严格执行授信评估、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等制度,加强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单证保管等操作环节管理,确保合规运作。

  二、保险公司办理银行存款业务,存款银行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且最近一年长期信用评级要求达到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

  三、保险公司办理银行存款业务,应当选择取得保险资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实施第三方托管,防范资金挪用风险。托管职责至少包括单证保管、结息支取、会计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报告等内容。

  四、保险公司不得将银行存款用于向他人提供质押融资、担保、委托贷款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保险公司以银行存款质押为自身融资的,融入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临时调剂头寸和应付大额保险赔付等需要,融资额度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

  五、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银行存款业务信息。保险公司以银行存款质押为自身融资的,保险公司和托管机构均应逐笔报告。

  六、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依法加强对保险公司银行存款业务交易对手的风险监测,对配合保险公司违规办理银行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列入行业警示名单。

  七、保险公司已经开展的银行存款业务,如不符合本通知规定,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整改方案。保险公司未按规定办理银行存款业务的,中国保监会将依规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所称信用评级应当由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外国银行分行可参照其总公司信用评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运用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适用本通知。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款按照《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4年2月28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关闭】

关于我们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建议使用IE4.0以上800*600浏览器访问本站 
版权所有©2000:国发中心金融保险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国发中心金融保险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网站管理chinagfc@chinagfc.com
【Top】